我國憲法有哪些原則_憲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特邀律師
憲法的基本原則,亦稱憲法原則,它是指寓于憲法之中且涉及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根本問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綜觀世界各國憲法,雖然在其文本中并無“憲法原則”這一直接用語,然而在制定憲法時,統治階級總是遵循著一些基本精神和要求,使這些基本原則和要求貫穿于整個憲法之中,并具體指導著條文的擬訂。就世界各國憲法的共性而言,當然包括我國,通常認為憲法原則主要包括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和權力制約原則等項。
1、人民主權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無一例外地承認國家的權利屬于人民,并以此作為重要的憲法原則,我國憲法也同樣接受人民主權的思想,并且體現在制度和組織上。
2、基本人權原則
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專章規定和列舉了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現了對公民的憲法保護。2004年,我國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它為我國憲法觀念從工具主義向憲政主義轉變提供了契機。
3.權力的制約原則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之間實行民主集中制。”
4.法治原則
《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國家機關的工作原則。 (1)精簡原則。《憲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原則。國家機關只能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而設置,國家機關的設置應順應現實需要做出相應的改變。 (2)責任原則。《憲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責任制。憲法規定,國家機關在貫徹和執行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規和重大決策時,實行嚴格的工作責任制。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委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3)培訓和考核原則。《憲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又通過了《公務員法》。《公務員法》分別對公務員的任職條件,權利義務,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及職務任免及升降與獎勵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促進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升個人的綜合素質以適應本職工作的需要。 (4)密切聯系群眾原則。《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首先,要尊重人民群眾。其次,要善于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再次,要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愿。最后,要接受人民群眾民監督。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為黨的領導原則、人民主權原則、人權保障原則、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