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憲法的基本原則有_我國憲法基本原則是什么?
特邀律師
我國現行憲法制定的基本原則有:人民主權、基本人權、法治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
我國憲法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都是憲法人民主權原則的充分體現。
人民主權原則.是國家權力結構的基礎.是國家權力合法性的源泉.是人民當家作主的保證。
2、法制原則(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依法治國,必須樹立憲法、法律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
3、基本人權原則(保障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原則)
我國憲法第33條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第二章專章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實現了“人權”與“公民的基本權利”在內涵上的有機統一.完善了公民基本權利的原則規定。
人權保障原則人憲,必將促進國家更加充分、全面地尊重、實現和保障人權.并提供了強有力的憲法保障。
4、權力制約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南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持權力制約的法治原則.有利于防止和消除權力濫用和權力腐敗.“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并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訂。
基本原則為黨的領導原則、人民主權原則、人權保障原則、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據。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
擴展資料
我國的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會在各個方面都規范著公民和國家的各項行為,憲法也是會更好的保障和促進國家的各項發展,同時我國的憲法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它會隨著國家的發展而做出相應的修訂,同時擁有修訂憲法的機關也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地位:
1.我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的意志的集中體現
2.我國憲法是國家各項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
3.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
基本原則:
1.黨的領導原則
2.人民主權原則
3.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4.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5.民主集中制原則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為黨的領導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權力監督和制約原則、法治原則。
憲法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憲法都不可能憑空產生,都必須反映一國當時的政治指導思想、社會經濟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憲法基本原則是對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而認真、全面地分析和歸納憲法的基本原則,對于了解憲法發展的規律性,特別是資本主義類型憲法與社會主義類型憲法間的歷史聯系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世界各國憲法與憲政理論和實踐的考察表明,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權力制約原則和法治原則。一、人民主權原則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法國啟蒙思想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契約協議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國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權只能屬于人民。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就發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銳利思想武器,是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從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賦權利不可轉讓、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布“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國民”以來,西方國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認人民主權,并將其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的一項首要原則,而且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主權在民。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主權屬于人民”;日本1946年憲法規定,“茲宣布主權屬于國民”;意大利現行憲法規定,“主權屬于人民,由人民在憲法所規定的形式和范圍內實現之”,等等。但這些形式上的規定并不意味著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廣大人民群眾已經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了。在生產資料資本家個人占有的社會中,只能是有產者的權,人民主權則根本無從談起。只有在廢除生產資料私有制,建立起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之上,人民主權才有可能實現。盡管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規范中,我們并沒有看到如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那樣明確規定的主權屬于人民,而只看到“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但實際上“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無產階級在創建自己的政權過程中,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造性運用和發展,“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實質上也就是主權在民。二、基本人權原則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盡管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是社會中的人,因而當人權與某一個體的人相結合時,不能不打上這個人所處客觀社會歷史條件的烙印,從而使人權在階級社會中,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人權最原創的意義而言,它在本質上屬于應有權利、道德權利。而且,雖然在人權源起于何時問題上,學者們有所謂人權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級的產物,是在法律之后產生的,或者認為人權是隨著人類的生產而產生的等不同論斷,但人權口號由17、18世紀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最先提出這一點上,則認識基本一致。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不僅國家政權建立在“君權神授”基礎之上,而且還公開推行等級特權和不平等。隨著封建社會末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資產階級經濟地位的不斷提高,新興的資產階級也就強烈要求摧毀君權神授學說,要求建立以自由、平等為核心的發展資本主義的條件。因此,17、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進行了爭取人權的斗爭。在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以及革命勝利后,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國家建立以后,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雖然在措辭上,社會主義憲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人權的確認。如我國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權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權的主要內容。同時,我們說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柄質特征就是人民當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則是人民當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現,因此,如果憲法不對此加以規定,那么,人民當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則。必須明確的是,由于資本主義憲法所體現的基本人權原則以資產階級所有權為核心,因而雖然其憲法規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權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它的特點在于以人權的普遍性掩蓋人權的階級性;社會主義憲法則在具體規范中,公開限制少數敵對分子的部分人權,其特點在于以人權的階級性謀求人權的普遍性。三、法治原則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統治階級按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如洛克認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并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潘恩也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這種主張對于反對封建專制特權,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的民主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在其憲法規定和政治實踐中貫徹了法治原則的精神。在他們看來,憲法本身就是國家實行法治的標志,并且一般都在憲法規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為1971年法國憲法序言的《人權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體現,全國人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于所有的人,無論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別外不應有其他差別,等等。然而,由于資本主義國家的立國基礎是資本的特權,因此法治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中不可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建立,使法治原則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如果說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是體現資本特權的法治,那么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則是以消滅特權為目的法治。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國家機關和全體公民最高的行為準則,而且還規定國家的立法權屬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機關。這樣,在社會主義國家中,不僅憲法和法律具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所有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而且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作為堅強的后盾,從而使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有了真正實現的前提條件。四、權力制約原則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力制約之所以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取決于憲法的邏輯起點和憲法的基本內容。盡管導致近代憲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經濟的普遍化發展,但從政治的局面而言,則是國家權力所有者的轉換。也就是說當國家權力從過去由少數人所有,轉變為至在形式上由多數人所有,亦即人民主權出現后,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導致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與國家權力的行使者相互分離。為了保障國家權力所有者應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這種保障機制具有足夠的權威,確認權利制約權力的國家根本法也就應運而生。就憲法的基本內容來說,不僅保障公民權利始終處于核心、主導地位,而且對國家權力不同部分之間的制約機制也有明確規定。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殃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分權原則亦稱公權、制衡原則。分權是指把國家權力分成幾部分,分別由幾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制衡則是指這幾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保持一種互相牽制和互相平衡的關系。分權原則是17、18世紀歐美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資產階級根據近代分權思想確立的。它為資產階級革命以后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專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國憲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權、制衡原則,確立了國家的政權體制。法國《人權宣言》則稱“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受美、法等國的影響,各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均以不同形式確認了分權原則。從資本主義各國政治實踐看,分權原則對于確立和鞏固資產階級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國總統尼克松被迫辭職,雖然是資產階級壟斷集團相互傾軋的結果,但分權原則不能不說也是一個重要環節。隨著資本主義國家行政權的日益擴大和立法權的日益縮小,分權、制衡原則也正在日益走向衰落。
憲法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憲法都不可能憑空產生,都必須反映一國當時的政治指導思想、社會經濟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憲法基本原則是對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我國憲法4項基本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無一例外地承認國家的權利屬于人民.并以此作為重要的憲法原則,我國憲法也同樣接受人民主權的思想,并且體現在制度和組織上.但是這個原則在理論和實踐方面都與西方有所不同.社會主義的憲法理論通常不承認"社會契約",不認為主權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體現,其權力與西方所認為的全體國民公意的"超階級"的觀點有所區別。
2.基本人權原則
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專章規定和列舉了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現了對公民的憲法保護。2004年,我國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它為我國憲法觀念從工具主義向憲政主義轉變提供了契機。
3.權力的制約原則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之間實行民主集中制。”對上述原則有一定的體現。
4.法治原則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過的新《黨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則這一重要原則。十五大的政治報告提出了: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特別強調”依法治國是當領導人民智力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修改憲法,在《憲法》第5條中增加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在憲法上正式確立了法治原則。
我國現行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歸納為四項:(1)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2)保障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原則。(3)民主集中制原則。(4)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憲法的基本原則,亦稱憲法原則,它是指寓于憲法之中且涉及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根本問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綜觀世界各國憲法,雖然在其文本中并無“憲法原則”這一直接用語,然而在制定憲法時,統治階級總是遵循著一些基本精神和要求,使這些基本原則和要求貫穿于整個憲法之中,并具體指導著條文的擬訂。就世界各國憲法的共性而言,當然包括我國,通常認為憲法原則主要包括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和權力制約原則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