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沒有訂立運輸合同的義務_賣方不正常履行合同義務有哪些?
特邀律師
買賣合同中賣方的權利與義務:
1、交付標的物 。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
3、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4、瑕疵擔保義務 。
5、接受價款。 買賣合同中買方的權利和義務 1、價款支付 。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 2、受領標的物。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
1、不按約定時間發貨;
2、發貨數量短缺;
3、貨物規格、型號、質量與約定不符;
4、賣方貨物運輸方式與約定不符;
5、不按約定時間、地點交貨;
6、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貨物附隨的文件資料;
7、不按照合同約定對貨物進行安裝、調試、技術培訓等;
8、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質量保修服務。
9、不提供發票或者不按時提供發票或者發票不符合法定形式。
EXW出廠價,就是產品單價。賣家不承擔運輸,保險,其他。買家上門提貨,自行投保。買家也可以和賣家做CIF價格,那賣家就有運輸和投保的義務了。
EXW和DDP是貿易條款,也就是雙方責任的劃分;
EXW是指賣方工廠交貨,簽訂是工廠價,只需要備貨在工廠,等待買方來提貨,不負責后續的一切責任和費用;
DDP是指完稅后交貨,簽訂的是到買方倉庫的價格,需要負責從賣方倉庫-買方倉庫所產生的一切手續和費用,包括陸路運輸費用、報關費用、海運空運費用、國外進口稅金、后續送貨費用(除了到買方倉庫后的卸貨費用不含)。
兩種貿易方式都是會遇到的,這兩種方式一般都是買方只想收貨,其它的都不用管,一個是賣方只負責賣貨,什么都不想管。除了這兩種極端的貿易方式,常見的還有CIF和FOB這兩個貿易條款,都是外貿中常用的。
賣方支付的費用包括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內的約定地點所發生的運費;在指定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貨之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在指定目的地將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放在已抵達的運輸工具上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必須簽訂運輸合同,向買方發出所需通知,以便買方采取收取貨物通常所需的措施;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所需的許可或其他官方授權,辦理貨物出口和交貨前從他國過境運輸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提供商業發票或相等的電子信息。買方承擔的費用包括在指定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貨之后的一切風險和費用。承擔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所需的許可或其他官方授權,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按合同約定收取貨物,接受交貨憑證,支付價款。DAP對賣方沒有不利的地方。擴展資料:DAP(delivered at place) 是一個國際貿易術語,即所在地交貨,是指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買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不用卸載)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該術語出自INCOTERMS 2010。要注意由于賣方承擔在特定交貨地點交貨前的風險,買賣雙方應盡可能清楚地訂明指定目的地的交貨地址,最好能具體到指定目的地內特定的點。如果沒有約定特定的交貨點或該交貨點不能確定,賣方可以在指定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賣方對買方沒有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但由于整個運輸過程的風險要由賣方承擔,賣方通常會通過投保規避貨物運輸風險。如果買賣雙方希望由賣方辦理進口所需的許可或其他官方授權,以及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包括支付所有進口關稅,則應該使用DDP術語。
涉及到三方面的法律問題,一是發生交通事故,侵權人的賠償問題,賣方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權人,所以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買賣雙方的買賣合同問題,要分析買賣合同的履行,運輸由哪一方負責,如果買方負責運輸,則賣方在交付貨物后即履行了合同的交付義務,賣方就不用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如果賣方負責運輸到買方指定地點,則在運輸途中風險由賣方負責,賣方將貨物安全運輸到指定地點才完成交付義務,所以運輸途中貨物發生事故,無法按時交付,則賣方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三是,買賣雙方與承運方的關系,說白了,就是運輸合同的問題。如果買方與承運方簽訂的運輸合同,而且與賣方在合同中約定貨物交付運輸即交付完成,賣方則沒有責任,由買方與承運方按照運輸合同解決。如果賣方與承運方簽訂運輸合同,同樣涉及貨物的交付問題,也就是貨物運輸途中風險的承擔問題。
賣方的主要義務是:交付合同約定的貨物,提供與貨物有關的裝運單據,并把貨物的所有權移轉給買方。 (1)交貨的時間與地點如果合同對交貨的時間與地點已有明確的規定,賣方必須按合同的規定辦理。如果合同對此沒有做出規定,則應按《公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①如果合同沒有規定交貨地點,而合同又涉及貨物運輸,則賣方的義務就是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買方; ②如果合同沒有規定交貨地點,合同又不涉及貨物的運輸,則如果合同出售的貨物是特定物,或者是從特定存貨中提取的貨物或者是尚待加工制造和生產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貨物存放在某個地點或在某地加工生產,則賣方應在該地點交貨; ③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訂立買賣合同時的營業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關于交貨時間,《公約》規定: ①如果合同規定了交貨日期,賣方應在該日期交貨; ②如果合同規定了一段交貨時間,賣方有權決定在該期間內任何一天交貨; ③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訂約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2)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主要包括: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領事發票、產地證書等。 (3)賣方的品質擔保義務①大陸法關于賣方瑕疵擔保義務的規定。 ②英美法中賣方的品質擔保。“商銷性品質擔保”與“特定用途的品質擔保”。 ③《公約》規定,賣方所交貨物必須符合下列要求:貨物應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用途;貨物應適用于訂立合同時買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特定用途,除非情況表明買方并不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力,或者這種依賴對他來說是不合理的;貨物應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樣品和模型相同;貨物應按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入容器或包裝,如無此種通用方式,則應按能保護和保全貨物的方式裝入容器或包裝。 (4)賣方對貨物的權利擔保的義務《公約》規定,賣方應承擔的權利擔保義務包括: ①賣方應保證他所交付的貨物是任何第三人都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請求的貨物; ②賣方應保證他所交付的貨物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