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案件繼續補充偵查_檢察院作不批捕決定,案件進一步偵查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刑事案件被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大部分的情形是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發現案件的證據不足,當然在審判環節法院也可以建議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但是這種情況并不常見。那么退回補充偵查對被害人有什么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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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被害人而言希望懲罰犯罪嫌疑人,而退回補充偵查只是證據上的不足,兩者的影響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刑事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只是說明了案件的證據需要進一步補強,可能是部分事實需要證據支持,對于案件事實比較少的,也可能是對于定罪的事實需要補強,也可能是量刑的事實需要補強,這里面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當然,如果是定罪的事實證據不足,那對于被害人而言可能是不利的,因此被害人是希望國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退回意味著不清,如果退回依然查不清的話,那么最后可能做出存疑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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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被害人能做什么呢?
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后,公安機關會按照檢察機關的退回補充偵查意見逐項收集證據,時間為半個月,如果再次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還可以退回一次,也就是說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可以退2次,所以你要搞清楚是一退還是二退,二退也就是一退后依然沒有收集到想要的證據。對于被害人而言,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取證,如果對之前公安機關所問如果還有遺漏的地方,可以主動找到公安機關反映新情況,另一方面,如果在退回補充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再次找我們取證的時候,作為被害人一定要積極配合。
結語
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后,其實也不意味著不對犯罪人嫌疑人定罪了,只是暫時案件的證據需要補充,所以對被害人而言,如果是侵財類犯罪,此時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達成一定的諒解,但是也不要過分擔憂,很多證據通過退回補充偵查也查的清清楚楚。
一、對于是否再次報捕,法律條文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并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仍不提請批準逮捕或者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百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且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后又提請復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公安機關重新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堅持復議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應當提請批準逮捕而不提請批準逮捕的,按照本規則第三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通過上述條文,題主應該可以得到結果了吧,簡單來說就是:
1.對于公安機關來說,不批捕那就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準逮捕。
2.對檢察院來說,有監督公安機關是否報批的法律權力和義務,如果發現公安機關對補充偵查后的應當逮捕而未提請批準逮捕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
所以從法律上來說,符合逮捕條件的,就應當再次報捕。
二、對于是否不捕直訴的,法律條文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實簡要來說不捕直訴的情形主要是:
1.到偵查終結也不符合逮捕的條件,那就沒必要報捕,直接移送審查起訴了;
2.一開始就沒有逮捕的,偵查終結就直接移送審查起訴。
三、沒有“存疑不批捕”的說法,批捕三個條件,社會危險性條件、罪責條件和證據條件,三個符合就逮捕,一個不符合就不逮捕,沒有存疑的說法,有存疑不起訴的說法;
《刑訴法》第70 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你的描述,案件做不起訴的處理可能性較大。
第一,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報捕,但檢察機關沒有批捕,這種情況可能是罪行較輕,能判緩刑,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所以不批捕,還有可能就是證據不夠扎實甚至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不能批捕,否則以后可能會出現錯案。根據你說的情況,就是證據不足樂了。那就要看公安局偵查情況了。
第二,案件移交檢察機關后,又被退回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有時候是因為案情復雜,所以為了時間充足,檢察機關會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以便延長辦案時間。但你說的是因為證據不足,所以如果案件回來還是沒有充分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要做不起訴處理。
第三,也有實踐情況是,檢察機關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要其做撤案處理,羈押的人就取保了,取保的可能就掛起來了,也沒撤案,但好幾年都是沒撤案。所以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需要去檢察機關申請撤案監督,把案子撤了,否則一直是犯罪嫌疑人狀態就不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