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寫試用期工資_勞動合同上只有試用期工資卻沒有寫轉正工資是屬于無效嗎?
特邀律師
回友:試用期間,辭職需提前三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請求,如果協議上沒有設定試用期條款,則視為沒有試用期,可依據勞動法辭職條例:勞動者辭職,需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審請,依法解除勞動關系。關于工資問題:(簡)除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利益)損失以外,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工資應依照雙方簽定的協議標準,全額按時發放。
個人經驗:如果發offer前,試用期和轉正期的工資都談過了,雙方都認可了,offer上不寫明也沒有關系。
正規公司這點上還是有信譽的,我的offer上從來沒寫過工資,連試用期的都沒寫過。
因為談工資的時候是人力總監跟我談,并要求除了她不可以跟公司任何人提起工資。但是offer一般是人力負責招聘對接的人發給我的,所以不寫明工資。
如果不放心,就再跟攜程確認一下。
合理不合理,要看試用期的約定。如果協議約定沒有工資,那就是合法的;另外,作為用人單位,試用期確實沒有達到要求,用人單位不給工資也是有道理的。
1、首先合同中未注明轉正工資并不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轉正工資的80%,其他沒有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只有以下情況屬于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員工轉正期限是根據合同期限定的,如果到了轉正日期不得二次約定試用期。所以不存在轉正后又降為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年終獎在司法實踐中屬于單位激勵行為,如果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單位有自主發放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