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不發工資_公司試用期不給薪資合理嗎?
特邀律師
不合理不合法
一、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互相選擇的期間,是用人單位考核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間,也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師傅符合自己要求的考核選擇期間。
二、試用期是否為必須約定的期間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時可以依據具體情況約定試用期,沒有約定試用期的視為不需要試用期。即試用期并非必須約定存在期間,雙方可自由決定是否約定試用期。
三、試用期多長時間
試用期的長短由勞動合同期間長短決定,勞動合同期間小于等于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間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間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和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試用期勞動者享有哪些權利
(1)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試用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轉正后工資待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需特別說明的是,有些單位會和勞動者約定,如勞動者工作不滿5天就離職,或試用期滿未被錄用的,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這一類約定屬于無效約定,無論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多長時間,即使是只工作了一天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這一天的工資。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可到勞動稽查大隊投訴,或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試用期工資,如勞動者還在職,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六條規定,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提出離職,再通過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試用期工資及勞動合同關系終止的經濟補償金。
舉例說明
張某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后,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為一年,試用期一個月,雙方有5天的雙選期,如5天雙選期內勞動者或公司終止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公司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入職第三天張某覺得公司文化理念與自己的三觀不合,遂提出離職。公司認為張某工作不滿5天,依據勞動合同約定無需向其支付工資報酬。張某該如何維權呢?
勞動合同約定工作不滿五天即離職公司無需支付工資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公司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三天的工資。公司拒不支付,張某可依法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稽查大隊投訴,或到仲裁委申請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2)違法試用賠償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這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如果試用期還未實際履行的,則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避免違法約定的試用期付諸實踐,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如果該違法試用期的約定已經實際履行,則應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舉例說明
張某以公司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工資6500元,轉正后工資8000元,張某工作半年后離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上訴案例中公司屬于違法試用,違法試用期為一年。勞動者可通過仲裁,要求公司按照8000元的工資標準向其支付違法試用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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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您公司所謂的試用期合同就不合法。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公司合同里寫明頭7天提出離職不給工資,是不合法的,因為國家哪條法律也沒有規定試用期幾天可以不支付工資的。
依照《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您7天的工資為
月標準工資×80%÷21.75天×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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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工資不發,合不合法,答案是肯定否定的。
只要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就需支付勞動報酬,不管是臨時工還是未轉正的員工,用人單位不支付報酬,就是違反《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如果出現用人單位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不一定要勞動仲裁,可以和用人單位了解情況,了解為什么不支付報酬的原因,很多用人單位一入職就購買社保和公積金,勞動者只做兩三天,可能出現工資不足以抵扣個人承擔部分社保與公積金,這種情況不發工資是可以的。
如果不是上述情況,那么可以以以下方式要回自己應得的勞動報酬:
首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能協商一致,就不用去走法律程序,這種方式是最優方式;
其次,如果協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或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
然后,如果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這樣還可以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理由,要求支付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標準執行。這樣申請仲裁基本是勞動者必勝的,
最后,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仲裁的判決,勞動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因為勞動仲裁作為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環節(未進行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子,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所以在準備仲裁之前一定要保存好相關證據,例如勞動合同、工資確認單、公司錄用的offer等等,而且要有明確并合理的訴求,勞動仲裁的也是有時限的,即一年內,起算時間為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開始的一年內(這里不考慮時效中止的情形)。希望以上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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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了卻不發工資,這種情況無論是否試用期,勞動仲裁都是支持員工的。
但這里也需要澄清一種情況,就是你在試用期間離職的程序是合規合法的,包括要至少提前3天提出離職的申請,離職申請提出后要完成公司規定的離職交接,走完公司的離職手續,如果在這些程序上沒有做到位,那么公司肯定是有理由證明不發給你工資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沒有提前3天提出離職的話,那員工的離職行為就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樣公司可以拒絕認可你的離職行為。
其次,如果沒有完成公司的離職手續就離職,公司可以以你曠工為由拒絕發放工資,并且一般公司曠工1天都有扣幾天工資的規定,如果你一直不辦理離職,對于公司來說就是一直曠工,那最后應發的工資都不及你要扣除的工資,你去找公司討要工資,最后說不定被公司反咬一口,需要倒找一筆錢給公司。
如果以上情況都不是,且自己是按照合理的程序提出離職,辦理完交接和離職手續,那么就可以拿上你所說的相關資料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申訴,同時一并對于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公積金的行為進行申訴,公司如果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
勞動仲裁受理后,流程也不會很麻煩,就是在開庭的時候需要自己到場一下,只要有相關的證據都會支持你的,這樣你不僅可以討要到工資,還能為自己申訴到經濟補償金。
一般勞動仲裁的結果是先調解后執行,如果公司態度好,愿意支付工資和一定的賠償金,那么就私下和解,早日把錢拿到手完事,如果公司態度不好不愿意配合,那就要求勞動仲裁進行判定,公司拒不執行還可以到法院申訴,最后強制執行,這樣可能申訴到的金額多一些,但是流程長時間也花費比較多,最終怎么選擇,還是看個人最終的決定。總之,要相信只要你是無責的一方,這種情況都是可以為自己贏得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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