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扣績效工資嗎_工傷期間是否會扣除績效工資?
特邀律師
1.不應扣發績效,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原工資標準給工傷職工發放停工留薪期工資。
2.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一般來說,應該是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發放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
4.但在實際中,很多單位是按照底薪,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等發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職工工傷醫療期間不再計發工資,而是按照規定標準領取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按照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工資發放.工傷醫療期限根據輕傷和重傷的不同定為1--27個月,嚴重的工傷需要延長醫療期限的不得超過36個月.不應該扣 職工工傷醫療期間不再計發工資,而是按照規定標準領取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按照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工資發放.工傷醫療期限根據輕傷和重傷的不同定為1--27個月,嚴重的工傷需要延長醫療期限的不得超過36個月.不應該扣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傷期間克扣其績效工資,全勤工資是不合法的,對于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期間職工的收入應不低于正常工作狀態,即應視同其正常工作。因此,工傷期間的工資應該包含績效工資。如果績效工資是浮動的,一般情況下,工資可以按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計算。如果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平均計算。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單位未安排的護理的,單位應支付護理人員護理費。2.具體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來操作的,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規定來計算護理費,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或者地區平均工資來計算。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謝謝邀請。
你是一名教師,因為工傷被扣績效工資,老頑童認為這種做法不合理。
第一。你的工傷要有相關的認證,這是第一步。這一步很重要。因為沒有認證,我就沒有回答這個問題的必要了。
第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三。 "績效工資"的理論基礎就是 "以績取酬"。單位扣你績效,這不合理。你在病休期間雖沒有"績",但你是因工傷而無"績"。你的 "無績"不應該成為單位扣你績效的理由。
第四。你因為工傷而停止工作,不但不該扣你的績效,單位還要給你報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的費用,后期康復治療的費用等等。
(以上是個人觀點,有異議可共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