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合同陷阱有什么_什么是合同騙局?
特邀律師
(一)交房時間 應特別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二)房屋面積 對于商品房這種特殊的商品,一般是允許合同約定的面積存有誤差的,但是誤差不應超過合理的范圍,這個范圍應該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李平律師
我家最近也剛裝完修,給大家說說我的切身體會吧!
第一,一定要注意裝修套餐里都包括哪些內容。
比如,有的裝修基礎套餐告訴你,墻漆隨便刷,地磚隨便鋪,但是你卻沒有注意,墻漆隨便刷指的是一種顏色,如果你想多要幾種顏色,一般超過三種以上需要增加費用。墻磚隨便鋪指的是指定區域,如果應當是刷漆的地方你想鋪墻磚,也需要增加費用。另外,這種裝修套餐里面的材料和主材都只能在特定的范圍內選購,如果你覺得這個不好,想更換成別的樣式,就需要另外升級加錢才可以變更,否則就只能用它選定區域的。
第二,拆墻,打洞,異形吊頂,斜鋪瓷磚,小面積貼壁紙,這些都有可能會增加費用。
比如,我們家裝修需要在墻上打幾個空調眼兒,但是這個洞人家不是白打的,一般是50到100一個。然后我們家廚房和衛生間上面的吊頂有的地方為了躲避暖氣管道需要做一些異形,這個也需要增加費用。另外,當時裝修的時候考慮到如果房屋全貼壁紙會比較貴,所以就想貼一面墻,這樣既有壁紙效果,又不會花太多的壁紙錢。但是卻沒有想到,一面墻的面積如果不夠三平米,還另外加錢。
所以,像這樣預先根本想不到的問題,在裝修后都會隨著你裝修的推進而不斷的顯現出來。雖然每一項的費用并不多,有的幾十塊錢,有的幾百塊錢,但是如果這加幾百那加幾百,總體下來就會是很大的一筆開銷。
其實增加這些費用,有的確實也可以理解,畢竟你用了人工或者人家就是這樣收費也無可厚非。但是業主之所以會對增項生氣,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這些需要增加的費用或者特殊需要增加費用的地方,沒有事先告知業主,而是等到裝修已經進程一半,不得不這樣裝的時候才告訴你。導致你如果不這樣裝可能會影響整體效果,或者這些地方就是沒有辦法省略的。
比如廚房上有暖氣管子就沒有辦法吊平頂,必須要做異形,這個就是沒有辦法避免的。而此時做異形就要增加費用,而不做又沒有辦法。所以就讓人心里非常的窩火。
所以,如果大家想裝修后想盡可能的避免增項,一定要在裝修前與設計師或者裝修工人充分溝通清楚。你打算怎么裝?需要做哪些工程?盡可能的把細節想清楚,問清楚。告訴問他,如果我這樣做會有哪些成本?需要增加哪些費用?哪些需要加錢?哪些不需要加錢?如果前期能夠盡可能詳細,后期可以盡可能的避免突如其來的收費!
不少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向勞動者收了押金、風險金、培訓費、保證金等各種名目、數額不等的金錢,勞動者稍有違反管理的行為,用人單位即扣留這部分押金。這是違法的。1995年7月,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就下發了《對“關于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求”的復函》,明文予以制止。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務。
陷阱一:未注明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在我們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書后,就需要繳納定金,以保留這個房子。但很多時候由于個人信用記錄不良、銀行貸款政策、個人流水不夠等各種原因,導致未能在一定時間內辦理好貸款或無法辦理貸款。這個時候,開發商會認定是購房者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建議在協議中約定,若買家得不到貸款時,定金該如何返還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為手續費等,這樣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煩。陷阱二:合同主體不明確很多樓盤的開發商和投資商都不是同一個公司,甚至會出現多個投資商和開發商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買房簽合同,我們簽訂合同的對象是開發商而不是投資商。有時代表開發商簽約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并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合同主體不明確,一旦發生任何問題,開發商之間互相推諉,導致一些問題無法順利解決。我們在簽約前,需要了解代表開發商簽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則是否持有“授權委托書”,否則,這個人的簽字是無效的,同時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這樣可以避免開發商推卸責任。陷阱三:不要輕易在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上簽字很多開發商在與客戶簽約時,會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開發商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在簽訂補充協議時,一定要仔細查看,避免自己的合法利益收到侵害,最好帶上律師或者有相關簽約經歷的朋友。陷阱四:“最短時間”與“最好”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在合同中經常出現“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選擇最好的國外進口材料”等這樣的字眼,這并沒有什么實際的意義。最短時間究竟是多短?我們不知道,所以應當約定好具體的時間。最好又是怎么個好法,應當在購房合同中寫詳細,比如具體的品牌。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將時間、地點、材料等寫具體、寫清楚,不要使用模糊的字眼,并將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落實在合同里。陷阱五:約定提前交納部分費用房地產開發對于資金的要求非常高,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比如有些開發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準、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買家在預售契約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并接受相關約束,這是不合理的。購房者應該將物業管理條款與預售契約分開簽署,或另外設置條款確定物業管理的費用標準。陷阱六:賣方解除合同在一些開發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這顯然是不公平條款,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開發商以此為由,沒收其已付95%的價款,顯然對買房者來說不公平。作為當事人一方的開發商,其并沒有權利來沒收他人的財物。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本合同條款是無效條款。當然,還有其他一些類似的合同條款存在著這樣的問題,購房者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陷阱七:處理結果不明確很多合同中??梢钥吹竭@樣的條款,“應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在“××日前如何如何”該怎樣處理。這樣,即使最后認定是開發商的過錯,你也很難制裁他,最多是調解了事。購房者與開發商簽署的合同中要明確對開發商如果沒有履行承諾、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達不到質量等級等的處理辦法,做到越詳細越好。陷阱八:以偏蓋全開發商承諾臥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時發現臥室窗戶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卻是普通玻璃等。對于這類問題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要把合同寫得越細越好。不給開發商一點空隙。當然也需要購房者有非常廣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識。陷阱九:拒簽補充協議開發商在簽約時會主動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購房者同樣也可以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最好將開發商在其廣告宣傳中的條款和樓書里關于裝修、物業管理中的承諾都簽進補充協議中,不要怕麻煩。舉個簡單的例子,你買的塔樓(或板樓)里有幾部電梯,是否會全部同時開通,如果有不開的怎么辦?不要小看這個問題,為了出面積、增利潤,現在的高層住宅只安裝幾部電梯,而且平時還不全開,在上下班高峰時間極為不便,這種情況業主是否有權拒付部分電梯費呢? 就像你可以拒簽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一樣,開發商也同樣可以拒簽購房者的補充協議。不管開發商態度如何,購房者還是要爭取這個權益。實在不行,又覺得沒有把握,那就只好放棄了。買房簽訂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一定要仔細看清楚相關的條款。類似于房屋的位置、面積的大小、具體的價格等,要寫詳細,對于延期交房、面積差異等問題該如何處理,要與開發商約定好,做到萬無一失。
商品房買賣過程的購房合同,其實都是由房管局、工商局備案的統一模板,相對來說格式要求比較規范,很多開發商會藏有貓膩的地方,一般都在補充協議里面,這個補充協議是不備案的,是對原合同某些條款的修正和規避。
那么,購房合同到底有沒有陷阱,或者說有哪些小秘密需要我們注意的呢?下面給大家詳細介紹下。
秘密一、置業顧問介紹不等同開發商承諾
各位去過售展中心的房友都有體會,當你走進售樓大廳那一刻開始,你的身邊就會有一個置業顧問熱情的開始為你介紹,像錄音機一樣給你播放樓盤信息。
你在接收這些信息過程中,如果你不是專業人士,如果你不是一個細心的人,如果你愛面子不好意思問,有些銷售員急于成交還真的是有可能會忽悠你的。
新廣告法規定對于學區、周邊規劃配套都是不允許作為樓盤賣點承諾的,更不會體現在購房合同里。
所以在購房時,置業顧問對你說保證有的那些話不等同與開發商承諾,如果你特別在意某些功能,就需要在交認購金之前跟項目營銷總確認清楚后再決定是否下定。
秘密二:合同主體需明確
有些樓盤的開發商和投資商不是同一個公司,甚至會出現多個投資商合作開發商的情況。
在我們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象必須是開發商而不能是投資商,開發商代表必須為法人。合同主體不明確,一旦發生任何問題,開發商與投資商之間責任不明確,互相推諉,導致一些問題無法順利解決。
秘密三:雙方違約責任及違約賠償需同等,拒絕不平等
買房人因繳納定金或首付款后,因個人征信問題、銀行貸款政策、個人流水不夠等各種原因,導致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貸款或無法辦理貸款。而買房人因沒有能力補足余款時,個別開發商會認定是買房人沒有履行合同,需要終止合同,沒收已付款或支付違約金。
而開發商也會因自身原因及一些不可抗因素造成不能按時交房,對于驗收發現面積丈量誤差率超國家規定標準等等,當他們發生這些違約情況時,是否也會承擔對等責任,承擔對等合理的違約金額。
比如:有的開發商會這樣描述違約金,開發商違約應付的利息是總價款的月萬分之三,而買房人違約時要付的利息卻變成了日萬分之三。
這時買房人和開發商承擔的是完全不對等的違約責任,是非常不公平的,買房人就需學會保護自身權益。
秘密四:明確合同里模棱兩可的詞語
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對于合同里面模棱兩可的地方需要確認。
比如合同中出現“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選擇最好的國外進口材料”等這樣的字眼,這并沒有什么實際的意義。最短時間究竟是多短?我們不知道,所以應當約定好具體的時間。
最好是怎么個好法,應當在購房合同中寫詳細,比如具體的品牌。
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查看是否將時間、地點、材料等具體清楚的表明,不要有模糊的字眼,盡量將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落實在合同里。
有些開發商為了避免交房延期承擔違約責任,往往在預售合同上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后、質量驗收合格后、小區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語言。
對此,大家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看到交房日期是明白無誤地“某年某月某日”,及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的明確違約責任。
秘密五:設置約定提前繳納部分費用
房地產開發對于資金的要求非常高,有些小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時,就會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買者提前交納,遇到這種情況你有權拒絕。
比如有些開發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準、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買房人在預售協議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并接受相關約束,這都是不合理的。
秘密六:處理結果不明確
開發商交給客戶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上,往往會有許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雙方確定后注入相關內容的,而有些選擇性填寫處,可能還空著。這時,買房人往往以為該約定都已注明了,殊不知有些小開發商就會拿這些空白處做文章。
十里云岸給各位買房人提個醒,如果碰見這種情況,建議直接用“/”劃去,并雙方蓋章和按手印確認。
還有一些合同中常會出現這樣的條款,“應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在“××日前如何如何”該怎樣處理。房友們與開發商簽署的合同中要明確對開發商如果沒有履行承諾、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達不到質量等級等的處理辦法,做到越詳細越好。
商品房買賣合同很多地區政府都是嚴格把關的,也越來越合理合規,特別是江浙地區都做得非常到位。但是也有一些省份的小地方把控不嚴格,小開發商就會鉆空子規避自身風險。
小編在各省市經歷過很多項目的驗房,包括知名大企業開發的樓盤,在合同里有很多減輕開發商責任的細節。因此在這里友情提醒各位房友,在簽訂補充協議時,一定要仔細查看,避免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最好帶上律師或者有相關簽約經歷的朋友。
買房是我們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很多人更是集全家之力,花了兩代人的積蓄才能實現買房,所以希望每一位買房人都可以順順利利買房,開開心心住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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