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存在詐騙_民間借貸構成經濟詐騙嗎?
特邀律師
你即然將此事的性質定為詐騙,那你一定要有翔實,充足的證據來證明你的說法是對的,我國法律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誰主張,誰舉證。
你必須要有從當初借款的字據為主要依據,還要有對方行騙的途徑和方法,以及你屢次討要無果的證據,其中,有書證,即有關字據。人證,即第三方知情人。還有旁證,比如,錄像,錄音,視頻……
將一切你認為有利于你的證據,資料,整理后,寫好申訴書,就可以去戶口所在地申請法院立案。
対于典型的詐騙行為,對弱勢群體,對受害人,我國法律是會為其申張正義的。
詐騙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來騙取他人的財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是否存在欺騙行為、是否以侵占他人的財物為目的是衡量的標準。有借條的話,基本上就屬于民間借貸糾紛,因為簽了借條就是承認借款行為,承擔還款義務,并不存在侵占他人財物的意圖。一般不會被判定為詐騙。
區別占有與非法,才能正確認定民間借貸和詐騙,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占有的認識
- 我們知道所有權有四項權能,即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如何理解占有是關鍵。
- 排除他人占有。排除權利人占有是構成詐騙行為的首要條件,至于權利人的所有權是否正當不在考慮范圍之內,如,詐騙他人盜竊、搶劫所得財物同樣構成詐騙。
- 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排除權利人占有后,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是構成詐騙行為的另一要件。自己或者他人沒有占有,可能是未遂行為,只有數額巨大才能構成犯罪。
- 自己或者他人按物的效能使用是區別詐騙行為與毀壞行為的要素。當行為人遵從物的效能使用詐騙的財物,可能構成毀壞類犯罪。
正確認識“非法”
- 有人認為非法是違反法律規定,如,構成詐騙罪的非法性源于違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實際上,構成詐騙罪的“非法”是對民事義務的違反,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沒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正是對“非法”的錯誤理解,造成民間借貸行為被認定為詐騙罪。
- 一般而言,我們判斷“非法”主要是對義務違反尋求答案,只有行政犯可能需要通過法條來獲得答案。這樣,我們可以將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排除出詐騙罪。
- 2019年7月23日,兩高等公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將借貸行為規定為非法經營罪,將民間借貸行為最大限度的排除出“套路貸”詐騙犯罪。非法放貸盡管利息等費用畸高,但畢竟來自于借款人的承諾,出借人索取沒有違反義務來源。
- 民間借款建立了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對占有沒有非法,但手段行為可能非法,如,拘禁他人等。同樣,這里的“非法”違法義務的來源,并不是來自于刑法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而是來自于民法的人身權,刑法有選擇的將嚴重侵犯人身自由權規定為犯罪。
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
- 構成詐騙罪有獨特的行為過程: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因此,民間借貸有真實的借款關系,基于承諾,行為人索取高利息本身并不構成詐騙罪,理由是借款人沒有基于錯誤的認識處分財產。
- 由此看來,真正的民間借貸,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很難構成詐騙罪。只有沒有提供借款,通過訴訟等方式,有構成詐騙罪的可能性。此時,受騙的是有處分權的法官或者仲裁人員,此即所謂的“三角詐騙”。
民間借貸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民間借貸范疇。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的資金融通活動,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從事資金借貸活動,只有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關于合同無效的五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違法違規放貸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可見民間借貸只要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國家是承認合法有效的。
但是民間借貸又是個高風險行業。根據法律規定,出借人的資金應該是自有資金,而且不能長期以借貸為業。如果出借人的資金是依靠吸收社會公眾資金然后再借貸給他人的,就可能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是采取種種手段套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資金然后再高利轉貸給他人的,則可能觸犯高利轉貸罪;如果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為目的,非法吸收他人資金的,或者吸收他人資金后出借部分給借款人,部分用于自己揮霍使用的,則可能觸犯了集資詐騙罪。
從提問者給的情況看,老板放貸的資金并不是自有資金或者不完全是自有資金,而是吸收的公眾存款,如果人數眾多,達到規定數額,則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量刑標準,個人吸收存款額不滿20萬元或變相吸收存款不滿3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就構成犯罪了。老板吸收他人存款后跑路了,性質應該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要嚴重,有可能構成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集資詐騙罪。
至于提問人被受害人(存款人)舉報到公安部門,這很正常,畢竟受害人是在提問人手中辦的業務,在別人并不完全了解的情況下,首先要求公安部門控制住提問人,這是一個正常人的正常做法。只要提問人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說清楚在公司從事的具體工作以及在工作中所扮演的具體角色,以及所知曉的公司放貸業務情況,公安機關是不會冤枉好人的。再說,公安機關按照辦案慣例也會詢問公司相關工作人員一些情況。如果經公安部門調查,老板在從事放貸業務中,提問人明知老板從事的是非法放貸業務,還與老板一起從事非法活動,幫助老板轉移資金或者從中獲取好處,那就構成了共犯了,提問人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