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合法調解原則_調節(jié)為什么要在當事人自愿?
特邀律師
合法中應該不包括脅迫,
因為自愿這個詞已經包含了不能脅迫;
那合法就只包括不欺詐和公正;
至于公平,也是不包括在里面的。
也即,調解應該是自愿、不欺詐、公正,但可以是不公平的。
能夠發(fā)現調解書違背自愿原則的只能是當事人。因此,檢察院不能直接申請再審。可以兩種渠道,當事人申訴,請求再審;或者請求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
[對應的法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機關刑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條文解讀]本條是關于行政復議中調解制度的規(guī)定。調解作為解決社會沖突的方式在我國被廣泛運用,并作為一種制度文化深深影響著民眾的社會價值觀,但一般認為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不適用調解,理由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的具體體現,行政權力是國家通過法律賦予的,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無論是否與管理相對人發(fā)生爭議,都無權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處分手中的權力,只能按照國家的意志依法行事。這樣就使得復議機關處理因行使行政權力引起的爭議失去了可以進行調解的基礎。但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分為兩種:一種是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一種是自由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在法律對行為使用條件有明確而詳細規(guī)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自由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則是指法律對行政行為只是規(guī)定了一種行為原則或者行為幅度,行政主體有一定的裁量余地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權表現為以下幾種:一是對行為方式的裁量。二是關于幅度和種類的裁量,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可以在法定處罰的范圍內自由選擇,包括選擇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三是對性質認定的裁量,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性質或者對被管理事項性質的認定有裁量權。四是對情節(jié)輕重的裁量,如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guī)不少都有情節(jié)較輕的、情節(jié)較重的、情節(jié)嚴重的這樣的詞語,在沒有規(guī)定認定情節(jié)較重的法定條件時,行政機關對情節(jié)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前所述,行政復議機關不得進行調解,因為行政機關在作出這類行為時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也就不能與行政復議申請人通過協商達成調解協議。而行政機關行使法定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即自由裁量的具體行為則不同,行政機關在作出這類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所以,可以接受行政復議機關的調解,在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原則和行為幅度內與行政復議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且在行政復議實踐中調解也被大量地運用于處理行政爭議的過程中,并且對化解矛盾、平息紛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行政復議中的調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調解應當堅持自愿原則。在行政復議中,只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自愿接受調解時,行政復議機關才能夠進行調解。調解自愿原則包括是否接受調解自愿,是否接受調解結果自愿。強調這一原則是因為:被申請人和申請人之間本來就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存在平等的地位,如果不強調調解自愿的原則,被申請人就可能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迫申請人接受調解,從而無法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行政復議中強調調解自愿原則較之民事審判中的自愿調解原則更為必要。第二,調解應當依法進行。行政復議機關進行調解必須堅持合法的原則,不僅調解結果要合法,調解程序也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三,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調解只適用于下列兩種情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2)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行政賠償糾紛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糾紛。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賠償糾紛包括單獨請求行政賠償的糾紛和附帶請求行政賠償的糾紛。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中的行政賠償糾紛僅指附帶請求行政賠償的糾紛。行政補償糾紛是指因行政主體的合法行政行為造成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損失,依法由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所受的損失予以彌補而產生的糾紛。行政賠償糾紛與行政補償糾紛都可以適用調解,因為行政賠償糾紛和行政補償糾紛的核心是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是否受到損害,是否應予以賠償、補償以及應在何種程度和范圍內予以賠償、補償的問題,權利具有自由處分的性質,當然也就存在著進行調解的基礎。當事人因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事宜發(fā)生糾紛,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居中進行調解。第四,調解應當符合一定的要式條件。調解作為一種結案方式,應當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予以書面記載,即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由行政復議機關制作,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的效力不同于和解協議的效力,調解書一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復議的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調解書的內容,履行調解書中規(guī)定的義務。一方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需要注意的是,調解不同于和解。調解是由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居中協調,而和解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自主協商如何解決行政爭議,行政復議機關不參與和解過程。而和解協議不能作為強制執(zhí)行的依據。還需要補充一點,行政復議調解書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愿接受調解結果而達成的協議,因而,申請人對已經生效的調解書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第五,調解不成的,應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有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案件,我理解涉及公序良俗的案件,法院不能調解。例如,出軌者與小三之間達成的所謂青春補償費、分手費法院查明事實后,會駁回起訴,而不能通過法院調解將他們之間的青春補償費、分手費合法化。
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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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由此可見法院沒有明確規(guī)定調節(jié)幾次,只規(guī)定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可以根據案件的難以程度和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調解,包括訴前調解、立案條件、庭前調解、書信方式調解等。 當事人在開庭前有權要求進行庭外調解,法院并沒有限定民事訴訟開庭調解的次數,只要當事人愿意的情況下是都可以進行調解的,當我們在調解時應當選擇正確的方式進行調解,來達到調解的目的。 副標題:沒有規(guī)定具體期限。
你好,法院出具的調解書與裁判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時,可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院出具的調解書一般是基于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書面調解協議,也就是說,在法院出具調解書之前,雙方當事人已經自愿或者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該調解協議的形式可以是獨立的書面協議,也可以將協議內容記載到庭審筆錄中,但無論是何種方式,都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簽字。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法院根據該調解協議出具的調解書,是正式的法律文書,蓋有法院的公章,無需經過當事人簽字,但是需要送達雙方當事人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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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可知,調解書是可以申請再審的。但是它的再審情形不同于判決、裁定,后者可以基于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guī)定的13項再審事由中的任何一種情形提起再審,但是調解書只能在“調解違反自愿原則”及“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兩種情形下提起再審。
一、調解書是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書,一經送達,即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調解書是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調解協議內容合法為基礎的。如果調解違反了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調解就缺乏成立的基礎。因此,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條件包括以下兩點:
1、調解書違反自愿原則。自愿原則有兩層含義:程序自愿和實體自愿。程序自愿是指,整個調解活動的進行包括調解活動的開始、調解過程及調解活動結束均是通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協商進行的,調解活動的一切進程均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實體自愿是指調解協議的內容均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因受到欺詐、脅迫等作出。如果因為一些特殊原因如當事人表達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使得調解協議的內容并非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時,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后應當不予確認該調解協議的效力。無論是程序上的不自愿還是實體上的不自愿,均屬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都可以據此提起再審。
2、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這里的違反法律主要是指調解協議之內容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本條規(guī)定了調解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原則,而違反法律的調解協議可以引起再審則是上述原則的具體體現。
二、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違反法律”并不僅僅限于違反具體的法律規(guī)范,如果調解協議內容違反了法律原則、社會公序良俗、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等同樣可以引起再審。因此,人民法院在對調解協議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進行審查時,不應將此處的“法律”限定在具體的法律規(guī)范上,而應該將法律原則、社會公序良俗、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也納入到考量因素之中。
此外,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可見,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人民法院如果發(fā)現確有錯誤的,即使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也應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啟動再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