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精神病人犯罪怎么處理_精神病犯罪如何判?
特邀律師
你好,我來說說作為精神科醫生了解情況。
首先,你要主張法律賦予你的權利,可以起訴精神病人及其監護人,然后根據患者的情況,辦案機關會向司法局提請精神醫學司法鑒定,一般司法局會制定到各地區有精神醫學司法鑒定資格的機構(一般是市一級的三級精神專科醫院)進行司法鑒定,由取得司法鑒定資格的精神科副主任醫師以上級別的醫師進行患者刑事責任能力判定,判斷患者案發時是否有刑事責任能力,如果存在,還要判定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還是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司法部門會將司法鑒定結果告知被害人家屬,如果被害人家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另一家機構進行第二次司法鑒定。法院會根據最后鑒定結果對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進行依法判決。
法律上不存在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這種說法,即使司法鑒定判定患者案發時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患者一般免于刑事處罰,但因患者扔存在傷人風險,需要收入司法部門下屬的精神病院強制住院治療。住院期間患者家屬無權接其出院,只有司法部門判定患者完全沒有肇事肇禍可能的情況才會通知家屬接其出院,但一般這種情況很難發生。
除了強制住院,如患者存在或部分存在刑事責任能力,法院會根據情況對患者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說了刑事責任再來說民事責任。不論司法鑒定結果如何,被害人家屬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由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監護人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責任劃分還是要看法院判決。
不管有沒有精神疾病,犯了罪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我們的社會是法治社會,公民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神圣不可侵犯。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謝謝。
精神病人是否負刑事責任,關鍵看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有則擔責、無則不擔;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不以行為人的供述或審判人員的主觀判斷等其他任何依據為準,唯一的依據是司法鑒定報告;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責令嚴加看管和醫療。
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完全不能控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完全能控制。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與正常人一樣負刑事責任。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屬于第一種情形。
第三、部分能控制。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種情形是介于前兩種情形之間的情況。
《刑法》第18條規定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精神病人發病時的犯罪,才不負刑事責中,“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精神病鑒定部門,受司法機關、社會團體或犯罪人家屬、監護人授權委托的代理人、辯護人委托,依照具體規定和程序鑒定并作出結論。由委托人提供經司法機關核實確認后,作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對此需說明這并非是唯一依據。享有裁判權的人民法院仍須依法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情節進行綜合評判。
在偵查、起訴、審判程序中,經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屬、監護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懷疑或醫治過為由,要求鄉村、街道及社會團體和鄰居出證證明犯罪人犯罪時患精神病,以圖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未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證明,因無法律效力而不應采納,對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仍應依法判處。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正確適用該條規定應具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
2、精神病人犯罪時必須是正處于發病時;
3、完全喪失辨認或者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對鑒定確認的精神病鑒定結論,人民法院仍須依照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進行審查,作出正確的判斷,確認采信與否。核心是查證精神病人犯罪時是否處于發病期間以及是否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就要對案件通過審判進行全面綜合評判。
刑法總則第18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應當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犯罪構成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可以理解為部分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這是適用本法條的主要條件之一。對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在處罰規定上的主旨是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可以”而不是“應當”的限制性規定,也就意味著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是應具備前提條件的。
刑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應全面理解為對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未發病時的處罰有兩層含義,其一是與正常人并無差別;其二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根據當前精神病患者比例多為或多或少醫治過的客觀實際情況,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患者中占相當大的比例。
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理解為對精神病人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負刑事責任的,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進行醫療。
精神病人犯罪是特殊犯罪主體,根據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