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沒辦離職手續_員工離職但未辦理離職手續可以停繳社保嗎?
特邀律師
不能。離職員工在本月15日之前離職的,那么所在的工作單位不應當承擔員工當月社保的繳納!如果離職員工在本月15號之后離職的,那么所在的工作單位應當承擔員工當月社保的繳納。離職未辦理期間,那么頂多是當月15號以后,如果沒有辦結的話,那么你所在的原工作單位替承擔這個月的事,即使這個離職手續要辦理3到5個月的話,那么也最多承擔一個月的時候。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可以自行和所在的工作單位商量,看看能不能暫時把社保掛靠在原工作單位,然后個人全額支付所有社保的費用,這樣的話有時候也是可行的,因為畢竟沒有找到新的工作單位,之前想要還繼續參保的話,那么這未嘗不是一個好辦法。擴展資料根據《勞動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此規定,若該員工為試用期員工,僅需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即可;但若為轉正后正式員工,公司若在5月19日之內未準許離職,或員工未在此期限內辦理完離職手續的,均需正常工作至5月18日。故需根據員工其所屬性質進行判斷,自離是否合法。現員工主張企業需給其開具離職證明。對員工的要求主張是否支持,取決于企業是否已經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若企業還未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并不能開具離職證明。一旦開具離職證明,默認為企業已經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方:公司的規定,曠工三天算自離。勞動法中并未對曠工天數算自動離職提出規定,所以此處可以以公司規章制度為準,但此規定要形成書面文本的形式,讓全體員工享有知情權;對于員工是否知曉此規定,需拿出相關員工參與培訓,簽名確認的紙質檔案,以避免員工不承認知道此事的風險。因為員工曠工自離,不予支付工資。不合法!員工因為曠工,可以不支付曠工當天的工資。但對于員工未曠工前的正常工作活動,應支付其付出勞動活動后,相應獲得的工資。公司主張員工若要離職證明,需回公司進行三天的離職交接。首先,勞動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的離職證明,用人單位必須開具。《勞動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其次,對于員工需進行三天的離職交接,勞動法中對于離職交接天數并未有明確規定。若公司提出此主張,可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提交相關公司制度文本和員工知曉簽名確認原件。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辭職后五險一金怎么解決?辭職后怎么自己續交社保?
我以前在上海工作了幾年,專業代工生產蘋果手機。一個大廠有幾萬人,每天都有曠工的、請假的、離職的,也有自離的,有些人曠工三天系統里面就會判你自離。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體制,主要還是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我之前在廠里不想做了,老板怎么都不讓我離職,我就只能自離了,不過可以委托同事幫忙辦理離職手續,工資一樣都會打我卡上面!
公司是否規定,未辦離職手續可以不結算工資,如果有,就可以不結算工資。
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就離職屬于自離情況,用人單位按照合同規定是可以不發當月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