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補償款怎么分配_征收土地補償款怎樣分配?
特邀律師
征地補償款屬于家庭承包戶的。農村土地承包是按人口把土地分配到各戶。你所說的現被征收的土地,原來屬于其他農戶的家庭承包地,后來因某些原因,集體將這些土地發包給你家。你家承包這些土地不屬于家庭承包,不能享受家庭承包戶的待遇。按法律規定,原來拋棄家庭承包地的,在承包期限內可以要回原家庭承包地。所以,組長將征地補償款分配給原家庭承包戶并不違反法律
承包耕地被征收建公路,補償款是給村集體還是補償給失地農戶?
法律規定,農村土地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因此,征收承包的耕地是與土地所有人洽談征地事宜,補償款也是補償給土地的所有人。再由土地所有人與土地使用人洽談土地承包終止的補償事宜。
首先謝謝邀請。
土地征收補償是按二輪土地承包人口分配,還是按現有人口分配?有何依據?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費用,是分幾個部分的,其中有土地補償費;人口安置費;青苗費和地上附屬物補償費。這些費用加在一起,統稱為土地的征收補償。但這幾部分的補償費用,是有具體說法的。怎么樣分配?也是有不同的規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補償費用包括以下幾部分,
一是土地補償費;
二是安置補助費;
三是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以上這些補償費的補助標準,是根據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執行。
那么這些費用該怎么分配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償費支付給其他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償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根據以上這些規定,土地補償費這部分費用,是歸集體共同所有;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理所當然歸個人所有,也就是誰經營歸誰所有;人口安置補助費這一部分費用
,應當歸土地經營者所有。按照這個規定,除了土地補償費歸集體共同所有以外,其他費用都應當以戶為單位歸土地承包者所有。也就是說這一部分費用,征了誰家的土地,這部分補償金就應該歸這家所有。因為這一部分資金,是用來安置土地所有者的人口以后生存用的,如果這戶農民愿意用這部分資金參加保險,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用這部分資金為他們參加養老保險。如果把這部分錢分給了大家伙,那以后這家人的生活怎么辦?所以法律作出了明確規定。
那有的人會說,有地的征地得錢了,我們沒有地的怎么辦?二輪土地承包后出生的農民,目前都沒有土地,這是根據當時“大穩定、小調整
”,“生不增、死不減”的政策進行土地承包的,因為考慮每個家庭都有老去的人,也都會有岀生的人,差上差下,差不了多少。這樣土地被征收了,這部分征收款歸一個家庭,從整體上看就不會有太大差別。另外,集體還有一部分土地補償費,這部分費用,集體留足了20%的公積金和公益金后,剩余部分也是要參加分配的,這一部分補償款的分配,應當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均分配。
農村征地款的分配,是一項涉及政策性很強、農民又非常關心的熱點問題,因此要慎之又慎,既要充分依靠政策,又要傾聽群眾意見。一定要做到萬無一失,否則款項分配完之后就會出現預想不到的麻煩,到那時再去處理,就非常困難了。
沒有法律能直接給你算錢,具體的征收補償方案一般都在當地政府的網站的文件里那里有具體的征收標準和金額。在征收簽字的時候協議上也會有補償款的項目和金額。
至于錢到手一家人怎么分配,征收款還是按照“人頭”一家人按照戶籍上的人數來均分。也就是你外公外婆這一大家子現在戶口簿上有幾個人按人頭分。以前也處理過這類糾紛,有的人戶口遷出到了城市,他名下也沒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原來的由他兄弟承繼,后來征收戶也分了也沒有了土地承包權征收款就沒要到。
所以能不能分到錢在于你媽在不在你外婆他們一家的戶籍上,你媽和你爸結婚既然是外嫁那肯定是自成一戶又怎么會還在你外婆家戶口簿上呢?所以你外婆可以分到5分之一 你媽按道理沒有份。。。
因征收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所以補償款應由集體所有,至于該怎么分配,由集體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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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從事過農村土地征收工作,深知土地征收的政策性極強,下面就結合當地政策作如下答復,本答復的主要內容如下:
土地補償費是土地征收時補償費的一種,其補償計算方式為按面積進行計算,能用于集體經濟組織處理的分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只有扣除公益金后剩下的問題,且需嚴格按規定而通過的處置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一,土地補償費是農村土地征收時補償費的一種,是按土地被征收的面積計算的補償款。
一般來說,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共有土地補償費、生活安置費、青苗及地上構附著物補償三大部分組成。
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積進行計算土地補償費,其補償的標準各地因經濟發展水平、地級差異而不同,筆者這里為每畝16000元。生活安置費、青苗及地上構附著物補償的標準大多地方都會高于土地補償費。特別是生活安置費因涉及被征地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也補償標準為最高。
第二,土地補償費并不直接發放到被征地群眾手中,扣除公益金的部分需根據村民自治的規定進行處置。
(一)由土地管理部門代扣公益金。公益金這部分是土地補償費算賬后,由當地國土部門直接代扣繳納到社保部門,用于征地生活安置對象的城鎮社保。筆者這里,這部分占土地補償總額的80%,且不進入村里和社里的賬戶。
(二)扣除公益金部分劃撥到被征地社的集體經濟組織。這部分劃撥到土地被征收社,統籌用于安排用于發展集體經濟或社員的生產生活。
(三)扣除公益金部分的處置分配。按村民自治的相關規定,由社員大家共同討論、擬定、表決通過方案,是用于發展集體經濟,還是分配給社員,究竟如何分配等,都必須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表決通過的方案執行,當然該方案須按程序進行公示和報批。
由于這部分資金的分配涉及社員的自身利益,一時要想形成一個大家都比較認可的方案有一定難度,往往會用較長的時間才能達成較一致的意見。
已經去世的老人的農村承包地占地補償款,其他盡贍養義務的三個子女是有權分配的。依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個人承包應得收益可以繼承。而征地補償款是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又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家庭,用于對失去土地農戶的預期損失補償及安置,以保障失地農戶將來的生產生活。因此,征地補償款從性質上不屬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遺產范圍。繼承權的實現,亦稱為繼承權的兌現,指繼承人依法取得繼承權后,根據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方式取得遺產的法律后果。繼承權的實現要具備幾個前提條件:1、繼承人在繼承權主體的范圍內;2、繼承權人沒有喪失繼承權;3、繼承權實現的內容是合法的,沒有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要實現繼承權,首先應明確自己是否具有繼承主體資格,有遺囑按遺囑,沒遺囑按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后,任何一方繼承人均有權提出分割遺產。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訴訟。《繼承法》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擴展資料: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原則:1、農村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不是基于人口,而是基于地。按照“生不增,死不減”的原則,對農戶進行補償。征地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對已死亡或喪失家庭成員資格的人喪失了農戶成員的身份,自然無法獲得補償,對于可能成為還未成為該農戶成員的人也不能獲得,所以只有農戶現有成員才能獲得。2、土地征用補償費是否屬于收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地補償費的主要目的是對失地農民預期損失的補償,是對農民將來生產、生活的保障。已去世的家庭成員,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中有其生前的投入外,均不能成為享受補償的權利主體。3、土地承包經營權中以家庭為承包戶的性質。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