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確權后可以改鍵嗎_房屋確權后還能擴建嗎?
特邀律師
宅基地確權后,老宅基地可作耕地面積分攤,肥沃的土地是靠勤勞種出來的。而宅基地確權,有新的宅基地本冊,老宅基地本冊可以收藏,見證歷史。
題主提出了為什么,這個為什么關系到農村新老宅基地的矛盾突出破解,個人以下簡單分析:
農村宅基地確權,有效地解決了一戶一宅的矛盾問題,肯定了農村宅基地和戶籍價值。
其實在農村老宅地空閑以很普遍,由于責任田承包后期,很多地方管理隨意和監管力度欠缺,農村部份村莊出現老宅空閑有時發生。
問題是一些村民覺很老宅基地的綠色環境欠缺,交通不便等,棄掉老宅基地,選擇了自已的想要的居住新宅基地,產生了老宅基空閑。不規范的移居,導致農村耕地矛盾突出化。
從土地確權和宅基地確權,很多地方耕地承包土地零散分化,老宅基地和耕地土地質量區別性大,出現空閑老宅基地差異處理矛盾化,阻礙了耕地分配平衡輸出。
如果有規范限制宅基地居住片區,就不會產生老宅基地空閑。我個人的觀點和建議:老宅基地空閑,在沒有規范移居的戶口,老宅基地應該作耕地劃分給原移居的戶主承包耕種。
宅基地確權后,是不存在老宅基地的。農村戶主只能”一戶一宅”,沒有”一戶多宅”,那么老宅基地就是耕地。題主提到了老宅基地本還有不有用。宅基地確權后,有新的宅基地本冊,老宅基地劃分為耕地,老宅基地本冊是沒有用的。2020年,3.27日個人思想,提供閱讀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我做過土地、宅基地確權方面的工作,我從專業實際角度來給您解答一下這個問題吧!
在進行宅基地確權時,出于各種原因,難免會出現有的農戶有變更戶主的需求。通常正常的戶主人選大部分人都會選擇延用戶口本上的約定,對于有特殊變更需求的農戶是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更改戶主的,接下來我們就一塊來看看這個問題。
確權房本的戶主代表了什么?
現在的房地確權實際上是按照“不動產”的登記思路在進行,即建筑物和附屬土地必須一并確定權屬,發放一本證書。而過去無論是城市商品房還是農村住宅,土地和房子都是分開的,房子是房子、土地是土地。所以過去的戶主更準確的說是房子的戶主,因為不論是農村還是城市的房子,房子是具有所有權的,過去的時候這個戶主權利就比較大。目前進一步提出房地一體化確權后,雖然房子同樣還是具有所有權,但是宅基地是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性質,確權的戶主實際上就是在代表其他家庭成員進行登記,說白了這個戶主和其他家庭成員并沒有什么區別,但是此舉因為掛靠宅基地一體確權,更加有利于維護全體家庭成員的利益。
什么樣的人適合做農村房子戶主
因為強調房地一體,宅基地是農村集體內部成員才具有取得使用權。
首先要是具有集體內部農業戶口的人員
產權登記是相對嚴肅的問題,上升到了法律層面,權利和義務、責任必須是統一的,老幼病殘等弱勢群體一般不建議推薦做戶主。
因此戶主選擇上建議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獨立承擔各種法律后果的
宅基地是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以,戶主變更必須家庭內部推舉產生。
無論變更誰做戶主,都需要征得全體家庭成員的同意,共同推舉某一人成為戶主,并寫好戶主推舉書
特殊情況下戶主怎么選擇
農村房子確權時就不免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導致戶主難以選擇。
①兒子戶口已經遷出非農、農村只剩下老父母的,且戶口已經分戶
這種類似的情況需要具體界定兒子的戶口成分,比如兒子是具有“城鎮戶籍”的非農性質,建議推薦兒子作為新的戶主人選;如果兒子屬于城市非農性質,建議父母其中一人作為戶主,兒女作為共有人存在,就是說城市戶籍非農不建議做戶主
②離婚析產后帶著一個未成年的孩子,房子如何確權
一個原則,如果離婚后一般認為不具有宅基地確權身份,又因為孩子屬于未成年,也不建議推薦為戶主。所以不論戶口是否遷出,只要具有合法的宅基地份額,建議按照共有人身份登記
③通過繼承、合理買入宅基地導致出現一戶多宅的戶主怎么確定
并不是要求多處宅基地都要求是一個人,在房地確權時如果多處合法住宅都確定為一個人的話,就需要對特殊來源的房產進行備注,比如“繼承、合法買賣”等等
比較穩妥的辦法是可以再次推薦一個比較合適的戶主人選,根源在于農村宅基地屬于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性子,適當選擇另一個戶主并不會帶來利益上的損失
房屋確權完成后,宅基地的標準也就受到了保護,宅基地既不能擴大也不能多占多得,這也就是說在此基礎上無論你是新建還是翻蓋房屋都不能擴大面積。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以家庭戶為單位,一宅一戶。夫妻雙方名下可能會因為現實情況,例如繼承、集體內部成員的房產交易等行為擁有多套房產,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的,國家規定每戶家庭只能有一處宅基地,你可以通過擁有多套房產而獲得多處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村里的土地臺賬上宅基地能夠確權的只有一處,其他房產所在的宅基地只有臨時使用權,其地上房屋不能依法申請翻建改建等建設行為。等房屋自然滅失失去居住價值以后,其所在宅基地就由集體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