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是什么時候_什么是缺陷責任期?
特邀律師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管理合同中約定。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
兩者概念不同: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為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后的修補預留金額的時間,在責任期結束后可收回其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3、一般而言,保修期較缺陷責任期更長,因為取回保證金后,還是有保修義務,只是此時沒有資金在業主處,承包人承擔維修費用。而在責任期內,是從質量保證金中支取。
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稱為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關系密切,因此兩者在使用中經常被混淆。因此,在約定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時,應注意與質量保修期進行區別,并應當分別明確約定,從工程質量驗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發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還工程質量保修金。兩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后的修補預留的金額;
3、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保修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后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余的保修金(難免有發生缺陷修補支付的可能)。保修期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令80號內均有規定;缺陷責任期在 建質[2005]7號,最新的《標準文件》(九部委令56號)的合同通用條件內有。
缺陷責任期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 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 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有6個月, 12個月或者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 合同管理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 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 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 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 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卻 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 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 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八條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第十條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十一條
保修完成后,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
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下列情況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保修范圍: 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限。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 二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建設工程缺陷責任期與保證期的保險保障-工保網
缺陷責任期,即是指承包人完成項目工程后按照合同約定,對發生質量缺陷問題的工程產品承擔修復義務的時期,同時這一時期也是發包人預留承包人所提交的質量保證金的時期。
缺陷責任期自工程實際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管理中約定。
保證期,也稱保修期、質量保修期。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建設工程實施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在竣工后,承包人對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內和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負有保修義務。
目前,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建筑工程保修項目的保修期限: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2.除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外,其余為6個月到1年;3.起算時間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通過上述定義可知,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與工程質量保證期,二者是一種從屬關系。即,工程質量保證期內包含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這一保修時期。同時,缺陷責任期也有著其自身特點: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因此,某種程度上來說,缺陷責任期風險程度要較保證期小。但只是相對而言,兩者依舊需要相應的保險保障,分散和轉移風險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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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的保險保障
長期以來,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共同組成我國建設工程風險保障體系。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依據工程擔保制度支持,預留持有承包人所提交的約占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的工程質量保證金。一方面,對承包商保障工程質量進行客觀督促;另一方面也是對有可能發生的工程質量損失的一種風險保障、補償手段。
然而隨著我國建筑業快速發展,質量保證金這一擔保形式逐漸暴露其長期擠占建企大額資金的弊病。由此,基于為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提供有效的工程質量保障,同時避免質量保證金增加建企負擔的擔保缺陷,近年來,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應運而生,并逐漸成為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的主要保險保障手段。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向工程項目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工程質量缺陷修復義務的保險。其保險期限一般為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約定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或保險單載明的保險終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為準)。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以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履行維修義務為保險標的:
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若發現工程質量與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合同規定不符,而承包方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質量缺陷修復義務時,則由保險公司負責進行賠償或維修以承擔代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賠償或維修后,可依據質量責任依法向承包商進行追償。
同時,承包人投保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以保險保函代替工程質量保證金,有效釋放了企業高額保證金壓力,避免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由于資金壓力問題可能引發的廉價建材以次充好、縮短工期減少支出等等工程質量問題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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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期的保險保障
相對于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證期明顯更加漫長,而這一時期的風險因素也更加“隱性”,多為一些受用工用料、使用標準、施工技術等各類因素影響,造成的不易被發現,且顯現時間較為長久的缺陷問題,這類工程缺陷也被稱為“工程質量潛在缺陷”。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問題可謂相當棘手,一方面,它所造成的建筑危害問題通常巨大且難以修復,為業主帶來很大的使用隱患;另一方面,在維修處理或責任理賠中,難以劃定各方主體義務與責任,且事故修復、賠償問題法律進展緩慢,以致于常常由業主自掏腰包進行修復。
針對工程質量保證期存在的潛在缺陷風險問題,除了國家法律規定的“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責任制”,目前在我國建設工程保險領域,主要以IDI即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程質量責任保險以及各類職業責任險提供保險保障。
一、IDI即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IDI即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Latent?Defects?Insurance),國際上也稱“內在缺陷保險(Inherent?Defects?Insurance)”、“建筑物十年期責任保險”,是以質量潛在缺陷風險所導致的建筑物使用期損失或維護、重修、重置費用為標的的保險。
其保險責任范圍包括:在保險期限內,建筑物出現的主體結構問題和滲漏等問題;因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建設標準以及合同設計規范規定,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而造成的損失賠償問題。
IDI的保險期限通常為自被保險項目竣工驗收滿兩年之日起,最常不超過十年。
二、工程質量責任保險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同樣是以質量潛在缺陷風險所導致的建筑物使用期各項損失、修復費用未保險標的工程質量保險。其保險責任范圍,主要為建筑工程出現的主體結構開裂或滲漏等質量損失賠償問題。
根據保險條款,房屋建成后:基礎保十年,結構保十年,屋面漏水保五年,窗漏水、墻漏水保三年,廚房、衛生間漏水保三年。保險期間如果出現這些質量問題,即使房地產公司已經外遷或者注銷,保險公司將負責賠償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費用。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源自于2004年,建設部起草的《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保險試行辦法》,最早于上海、北京、廣州等12個城市開展試點,但該險種的市場推廣并不十分理想。尤其目前,國家在政策上正大力推進IDI保險的市場應用,各省市相繼落實試點工作,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市場范圍進一步被擠壓。
三、各類職業責任險
對于工程質量保證期,除了IDI與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各類建設工程職業責任險也能起到保險保障作用。
如設計責任保險的保險概念:以建設工程設計人因設計上的疏忽或過失而引發工程質量事故造成損失或費用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其保險形式可分為年保和單個項目投保。年保連續投保的情況下,追溯期可達15年。
通過其概念可知,設計責任保險可對因設計人員原因導致的工程質量問題進行保險保障,而且其保險期限在年保的情況下,可與IDI保險相同甚至更長。
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與工程質量保證期是建設工程生命周期中,質量風險因素相對集中時期,對于工程人,正確認識各個風險時期的保險保障機制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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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而言,建設工程約定價款的5%左右,作為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滿后,發包方應該返還質量保證金。但缺陷責任期滿,保修期未必期滿,保修期和建設工程各個部位有關系,例如主體結構和防水保修期不同,而且保修期大部分長于缺陷責任期,在合同中有約定。缺陷責任期是2013版合同中的新概念,目的在于防止發包方惡意拖欠質量保證金,詳細問題需仔細學習2013版合同。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等法律、法規對于最低責任期限有明確規定,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不能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而工程質量保證金與保修期不是一回事,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時間不一定要與保修期相同。建設單施退還全部質量保證金后,并不意味施工保修期結束,并免除了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施工單位仍然需要承擔其質量責任。但是,由于退還全部質量保證金后,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約束力將大大降低,甚至完全失去。對此,建設單位在退還質量保證金時,可以要求施工單位提供銀行保函或者其他有效保證,以約束其履行質量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