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回自己的東西算盜竊么_偷自己的東西算偷嗎?
特邀律師
謝邀。非常有趣的問題!我想強調一點,其實問題中的“偷回”這個詞使用是不妥的。因為被盜物品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其合法擁有者。被盜物品只是被小偷非法占有,該非法占有并不受刑法保護,所以根本不存在“偷回”這種說法哈!失主的所謂“偷回”行為,是完全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行為,是一種正當合理的自我保護行為。
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從犯罪的構成要件上來分析:
(1).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該所有權是他人合法占有或者間接占有的,自身的財物即使被偷走,其合法的所有權并未失去,只是被小偷非法占有,該非法占有并不受刑法保護。
(2)盜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該條件其中一就是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財物。同上所述,被小偷竊取的財物本身合法所有權并未移轉,只是被小偷非法占有,所有權人“偷”回自己財物,并未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并不構成盜竊罪。
二、刑法范疇的犯罪行為應屬于具有社會危害性。將被盜的財物物“偷”回來的行為應屬自力救濟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故不構成犯罪。同時在司法實踐中,類似的行為一般也都不作為盜竊認定。
1、“偷自己的東西”,如果沒有前提條件或者附加說明的,不存在自己偷自己的東西。盜竊行為的侵犯對像是“他人的財物”。
2、如果自己的財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或者使用下,自己去偷回來,也屬于盜竊行為。 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他所盜竊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如寄售、托運、租借的物品。但有時也有這種情況,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處分的財物,也應視為:“他人的財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員在現實中監視、控制、出售的物品,倉庫管理員領取的庫存品,旅客借用旅館的電視等。遺忘物是遺忘人丟失但知其所在的財物,大多處于遺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圍內,其所有權或占有權仍屬于遺忘人,亦視為“他人的財物”,遺失物是失主丟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財物。
凡是帶有一個偷字,那就算是偷竊,不能因為有理就可以無視法律,不然和小偷有什么區別。既然那是你的東西,就可以用別的方法拿回來。
都是同行,什么犯法不犯法的,那叫切磋技藝
如果現持有人不是自己,無論現持有人如何獲得該物品的(包括借、偷等),只要行為人未經現持有人同意秘密取得該物品的,構成盜竊,是否構成罪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應該是看具體情況,如果合法的出借后,自己偷偷取回,然后告知,可以是認為取消出借行為,如果事后問其索要出借物,則應該是詐騙。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其隱瞞以取回出借物的事實,繼續問對方索要出借物,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是一種欺詐的行為。如果數額較大應可以構成詐騙罪。
甲發現自己的摩托車被乙盜走,就于某日晚上潛入乙家中,將自己的摩托車開走。甲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