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繳費基數比工資高_社評工資和繳費基數是什么關系?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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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同意單位繳費基數怎么就不一樣,單位統一交費給這個交的多,給那個交的少,這種情況怎么解決?遇到這樣的問題,我認為是完全正常的。為什么呢?因為進入了企業單位以后,每個崗位每個工種每個職務不相同,所以就會導致你所獲得的工資待遇是不相同。
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說你剛進公司,那么你一定是在一個一線的崗位工作,所以說你拿的工資肯定就不如你所在主管的工資拿的高,所以這樣的話就形成了一個工資上的差距,那么自然而然我們的社保待遇也是有差距的,因為社保的繳費標準就是會嚴格的按照自己本人的工資標準來繳納社保待遇,所以說就會形成社保交費的一個差距。
當然有些公司它為了降低企業的用工成本,都會按著全員全額最低標準來繳納社保待遇,那么這樣一來的話無形中損害了高工資人群的一個根本利益,所以說在2019年社保稅改之后,不允許再出現這樣的情況,都會要嚴格的要求公司按照自己員工本人的工資標準來交納社保,所以這樣一來的話就會形成社保繳費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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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很簡單,有的公司不按員工實得工資申報繳納社保基數,目的就是為了減少企業支 出,降低人力成本,從而多獲得利潤。
社保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
我們先了解一下社會養老保險的繳納與領取。
基本養老保險賬戶分為社會統籌基金賬戶,和個人賬戶。
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本單位員工以員工實得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并按比例部分記入員工個人賬戶。
員工本人也應當按照本人實得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那么員工退休時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領取退休金是多少,
一,個人賬戶記發數,視員工退休時,個人賬戶總余額除與國家規定的相應記發月數,得出月度金額。
二,基礎養老保險統籌數,根據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一定規定計算月度金額。
這2個月度金額相加后得出的總金額,就是員工退休金。
所以員工的基本養老保險是關系到員工退休后,能享受領取多少額度退休金,繳費額和個人繳費年限是兩個影響養老金高低的最重要的因素。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是社保一個原則。
企業沒有按員工實得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按低的基數繳納保險費,實際上也是損害了員工的利益。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三條中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所以你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障中心依法投訴。要求企業為你補繳未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企業也會為它的違法行為受到社保機構的處罰,依據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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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社會平均工資和繳費基數是什么樣的關系?實際上這個所謂的社會平均工資,對于就是上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就是我們本年度的社保繳費基數。因為每年的7月份左右就會出臺上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那么我們就會依據這個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來繳納社保的待遇。
所以說我們企業在職職工都知道,每年7月份的時候,他會調整一次社保繳費基數,為什么會調整這個社保繳費基數,就是因為我們的社會平均工資發生了變化,所以說我們就要調整這個社保的繳費基數,在調整以后我們或許會增加相應的繳費基數,那么這樣一來的話,我們就需要補交1~7月份的這個社保繳費,所以說8月份的工資發放一般情況下都是比較少的。
對于今年來說比較特殊,因為今年的話,我們的社會平均工資將按著非私營企業和私營企業加權的一個全口徑的計算方式來計算的,所以說相對來說是比較特殊的,那么也就是說意味著降低了我們的社保繳費基數,社保繳費基數的降低也就意味著,我們所交納的社保費用是有所降低的,所以說1~7月份并不一定要扣除我們的工資待遇,反而會增加一部分的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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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Z海闊天空很榮幸來回答你的問題:
社保的繳費基數跟你發到手的實際工資不一樣的,社保繳費基數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而你實際工資使你拿到手的工資,里面已經扣除了五險一金個人應繳納部分,以及個人所得稅等。還有些單位給職工交的社保是按當地最低工資交的。
我的回答,如果對你有幫助,謝謝給點贊呦!
社保和公積金的基數遠遠高于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怎么辦?是賺了還是虧了?按照我的理解,如果社保和公積金的繳費基數遠遠高于上一年平均工資,這是一種完全正常的現象,從理論上來講,肯定是賺了。
作為在崗職工來講,按照社保法的規定,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比例承擔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社保費用;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實行單位和個人按同比例繳納,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對于繳費基數來講,作為單位在崗職工肯定是繳費基數越高對個人越有利,但是對于靈活就業人員來講,因為是個人來全額承擔社保費用,所以繳費基數過高,個人壓力也比較大,從投資回報的角度來分析不一定劃算。
但在崗職工不一樣,是由單位和個人按比例承擔社保繳費,而且個人繳費部分永遠是屬于個人所有。比如養老保險,其實單位繳費部分我們可以不去管它,因為這部分是計入統籌基金的,雖然使用時和我們有關系,但是實際上屬于養老保險基金的錢,這部分錢是由用人單位來支付的,支付基數的高低和我們其實關系并不是那么密切,但是個人繳費部分就不一樣,個人繳費的基數如果遠遠高于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這說明我們的繳費基數就比較高,也就是繳費標準至少是超過100%繳費,而且個人繳費這個部分是完全計入個人賬戶的,這個錢是永遠屬于自己的,個人賬戶繳費基數越高,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就會越高,這對今后養老金計算時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都是非常有利的。
對于醫療保險部分,繳費基數越高,其實對我們職工也是更為有利的,統籌部分是單位繳費部分,醫療保險的統籌基金對個人的好處是非常大的。因為統籌部分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費用,繳費基數越高,住院報銷的最高限額也就越高,同時返還到個人賬戶的資金也就越高,統籌部分單位繳費比例為6%,在這6%中,要返還個人賬戶的比例為30%左右,而且返還的基數是按照繳費基數來返還;個人賬戶部分是全部返還到個人賬戶,這樣計算下來返還到個人賬戶的資金至少也是在2.5%到4%之間,這個錢也是個人永遠所有的,所以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越高,對于單位在崗職工來講也是非常劃算的。
從住房公積金來看,由于用人單位和個人是按照同比例來繳納的,在繳費比例相同的情況下,繳費基數越高,我們獲取單位繳費部分的具體金額也就越高。比如當地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5000元,但是本人的繳費基數是每月7000元,如果按照12%的比例來繳納住房公積金,那么單位和個人每月分別要繳納住房公積金840元,每月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為1680元。相當于自己繳納840元換取1680元,如果這樣繳費30年,僅住房公積金一項自己的存款就可以達到604800元,自己賺取的存款是302400,這當然肯定是賺了。
綜上所述,社保和公積金繳費基數,遠遠高于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我覺得這是好事,不管是從養老保險還是醫療保險繳費的角度來分析,還是從住房公積金的繳費構成來分析,對于自己都是穩賺不賠的好事情。
這很正常的事請。所謂靈活就業人員,實際上就是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是當地上年城鎮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而企業職工的繳費基數是本人的月實際工資。
謝謝《頭條問答》老師邀請。
這是因為:
一是上年當地城鎮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往往會高于某企業在崗職工的月工資。當地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包括企業職工(國企、集企、私企、外企),還包括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是這些工資總和的的平均數。
二個職工工資僅是個人的實際月工資,所以會低于靈活就業自由職業者的上年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
管見了。
在職職工,以上一年度的年收入除以12計算平均月工資,如果平均月工資不超過當地社平工資的三倍,就以平均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如果高于當地社平工資的三倍,則以三倍的社平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舉例一,老王2017年年收入6萬元,平均月工資為5000元,而當地社平工資是6000元/月。那么老王就以5000元作為社保繳費基數。
舉例二,老李2017年年收入24萬元,平均月工資20000元,當地社平工資是6000元/月。老李的月工資超過了當地社平工資的三倍,那就只能以三倍的社平工資作為社保繳費基數,即6000×3=18000元,而不是他的月工資水平20000元。
題目中所說的繳費檔次,一般適用于沒有固定工作單位的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投保城鎮職工社保。
由于不好確認年收入和平均月工資,只能由個人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人為地選擇60%、80%、100%等不同的繳費檔次,即繳費基數=社平工資×繳費檔次比例。
在具體實踐中,有的企業沒有嚴格執行社保繳費規定,沒嚴格按照在職職工的實際收入確定繳費基數,而是故意數據造假給職工確定一個繳費比例,一般是達到少交社保的目的。
這種現象的存在,一個原因是企業稅負過重,無法嚴格按照標準為職工投繳社保,否則有可能盈利下滑甚至破產倒閉。第二個原因是社保部門不掌握企業工資發放數據,無法追究企業造假的責任。
自2019年1月1日開始,社保統一由稅務部門征繳,而稅務局是掌握企業工資發放情況的,所以這才引發一些企業叫苦連天。國家對此很重視,一方面對歷史既往不咎,一方面正在加快研究降低企業負擔的綜合性措施。
總之,社保必須交,但是按照多大的比例來交合適,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利益博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