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立案后怎么辦_致人輕傷二級派出所立案后流程?
特邀律師
被人打了,經過鑒定為輕傷二級。接下來如何處理分為兩個方面。第一,從嫌疑人一方出發,接下來,嫌疑人會被公安刑事拘留,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第二,從受害人的方面出發,您可以在嫌疑人被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或者您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公安機關在刑事立案后即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二級的,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由公安機關負責刑事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刑事立案后,即可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后予以取保候審,而不予拘留或逮捕。《刑事訴訟法》(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擴展資料:如果鑒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并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如果鑒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輕傷二級立案后派出所調解,公安局不能撤案,致人輕傷已經涉嫌犯罪,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可以判緩刑。
輕傷二級已經不是違法的問題了,這已經構成犯罪了,公安機關憑什么不立案。就算只是個違法問題,公安機關也要進行治安處罰的,不立案怎么都說不過去。
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刑罰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于輕度和重度之間的,刑罰為有期徒刑一年。
無論怎么樣,加害人都逃脫不了刑罰的,公安機關說沒有犯罪事實是說不過去的,對于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決定,你可以找檢察院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提交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原因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以上是我的回答,我是法律咨詢喬也,擅長領域物業糾紛、交通肇事,如有疑問,歡迎咨詢。
致人輕傷由派出所立案偵查收集所有犯案材料,然后交檢察院審核,如情況屬實無誤,在交法院最后裁決。
打人致輕傷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要走公訴程序。派出所會先立案偵查,會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案子偵查收集好證據后,會把案子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完會移送法院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案子到法院后,受害方可以提交附帶民事訴狀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也可以出庭參加審理。在此期間,受害方和被告方也可以就賠償等問題達成和解協議,達成和解協議的,對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
依我之見:如果該案罪名‘’不單單是輕傷‘’的話,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是依法保證案件公正處理防止‘’兩危性‘’(社會危害性丶人身危險性)的重要措施。
為什么這么說呢?本人以下試從法理和辦案實務角度作簡要分析:
一,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此次是參與‘’尋釁滋事‘’且情節惡劣的行為呢?比如多人丶有組織丶在公共場所丶交通要道針對老人、未成年人、孕婦等人‘’隨意毆打他人‘’且持械作案,并將其中之一受害人打成輕傷并伴有攔截丶辱罵等情形,上述行為已屬法定情節惡劣就已構成尋釁滋事犯罪,且多人參與犯罪的情況下,作為多人參與的尋釁滋事共同犯罪‘’社會危害性‘’很大,作為多人犯罪如果放在社會上可能串供丶毀滅證據丶潛逃等其個人‘’人身危險性‘’也很嚴重,況且尋釁滋事罪依法應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比輕傷在三年以下量刑要重得多,所以,如果是這種情況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是正確的。
二,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這一次在尋釁滋事中隨意毆打他人中致人輕傷的,這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嚴重刑事犯罪,而‘’非民間鄰里糾紛‘’引起的打架致人輕傷的,怎可能受害人原諒了丶錢賠了就算了呢?放在當前全國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歷史背景下來看多人丶團伙丶長期在城鄉市場丶社區‘’尋釁滋事‘’稱王稱霸,恰恰是該專項斗爭打擊的重點。檢察院的批準逮捕的行為就是在‘’掃黑除惡‘’,尋釁滋事把人打成輕傷了還能不逮捕關進去嗎?
三,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這一次參與的尋釁滋事,只將一人致輕傷,可是當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時,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聯合發布的《關于審查逮捕案件‘’社會危害性‘’條件的規定》(試行)要求公安機關和所在社區提供‘’社會調查報告‘’,該報告將會反映犯罪嫌疑人過去的表現丶社會群眾的反映丶公安機關過去對該嫌疑人們的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等。可以想見:過去經常性‘’大錯不犯,小錯不斷‘’在社區稱王稱霸,三天兩頭到派出所報道的嫌疑人,你說檢察院認為該不該批準逮捕關進去?
四,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曾經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故意犯罪,依法應認定為‘’累犯‘’。即使犯罪嫌疑人此再次涉嫌故意犯罪,且屬于鄰里之間的民間糾紛引起,甚至被害人有較大過錯,雖然這次只將對方打成輕傷。但是,因犯罪嫌疑人系‘’累犯‘’,具有再次違法犯罪的潛在可能性,檢察機關也會依法將其批準逮捕關進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也鑒于提問人所提問十分摸糊只能作‘’如果‘’分析,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