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案件公安機關可以調解嗎_輕傷害案件能調解嗎?
特邀律師
首先,要說明,。但不能簡單的這樣來說,故意傷害致輕傷的,屬于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處理,這類案件的處理較為復雜,具體分為如下類別:
1、雙方自行和解或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是否形成協議依雙方的意愿。公安機關一般不會插手處理,但是嚴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或和解協議顯失公平等情況除外。
2、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或舉報的,公安機關會接受刑事案件先予以初查,在傷情鑒定意見做出后,公安機關應當詢問被人是否要求公安機關處理,如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但是公安機關認為傷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除外,比如,一耳光把對方打成耳膜穿孔的。)如被害人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則公安機關的程序結束,且不會再接受被害人再要求立案偵查的請求。
3、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的,對于證據充足,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如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需要公安機關偵查而移交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4、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故意傷害致輕傷的案件,屬于公訴案件,任何人不得再對刑事責任提出不予追究的主張。此時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檢、法三機關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5、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前雙方自行和解的,對已有法醫鑒定意見的,公安機關一般不會主持制作調解協議書或和解協議書,而以被害人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結束程序;對拒絕做法醫鑒定的,如明顯不構成重傷,可能以治安調解結案或做其它處理。
綜合以上情況,對于被害方,如果要得到較多的賠償費用,最佳時機是公安機關接受刑事案件后,尚未立案之前這段時間。對于加害方,如果想要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就要爭取在公安機關立案前與被害方達成和解。
可以,派出所有調解職能。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十章 治安調解。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擴展資料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一)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1、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調解。2、要求有關調解人員回避。3、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4、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二)當事人承擔下列義務: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2、自覺遵守調解現場紀律。3、尊重對方當事人人格,不得謾罵、侮辱對方當事人或者采取其他過激行為。4、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當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后,被害人一般不會違反協議。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并不因取得被害方諒解,就直接無罪釋放。但取得被害方諒解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理。
刑事訴訟法引進了刑事和解程序,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公訴案件,即使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二家和解了,法院仍然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1、被害人諒解,這只是從輕處罰的一個情節而已。
2、公訴案件,侵犯的不僅僅是被害人的利益,更嚴重的是侵犯了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檢法三家是代表國家而不是代表個人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比如強奸罪,即使二家和解,國家也必須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因為案犯侵犯的不僅僅是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性自由的權利,而且嚴重地危害到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生活秩序,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就有可能導致更多的女性受到侵害,因此即使被害人諒解,國家對這種行為也必須進行懲罰。
連雨不知春去,一晴方覺夏深。
月下飛天鏡,云生結海樓。
農夫方夏耘,安坐吾敢食。
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倫送我情。
依我之見:‘’完全可以,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在檢察機關是可以調解的‘’。
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其中因民間丶鄰里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第四章五章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判處的的輕微刑事案均可以在辦案機關主持下在查明事實丶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認罪丶悔罪,全額賠償受害人損失,雙方達刑事和解簽訂諒解書的,這一一就是‘’刑事和解‘’,又被稱為在檢察機關主持下的,如提問者訴的"調解‘’。
對于這種經檢察機關‘’調解‘’的輕微刑事案件中的本案例中的‘’輕傷‘’就完全符合該‘’刑事和解程序‘’的法定要求,一旦受害人請求檢察院免于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簽訂請求書),檢察機關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微罪不起訴‘’處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可以。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1、刑事和解適用范圍 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2、刑事和解不適用范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雇兇傷害他人的;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涉及尋釁滋事的;涉及聚眾斗毆的;多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其他不宜和解的。
3、刑事和解要求的條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被害人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屬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4、和解協議的當事人 (1)被害人方: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經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你好,我是【用戶1589282136927】,很高興為你解答。打架看情況,如果沒有內心故意造成對方已成傷情的心理,屬于過失致人輕傷,可以調解處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對方同意和解,公安機關是允許和解的。而且和解有個好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更多專業的科普知識,歡迎關注我。如果喜歡我的回答,也請給我贊或轉發,你們的鼓勵,是支持我寫下去的動力,謝謝大家。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的治安案件: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情節較輕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