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糾紛怎么起訴_村集體個人土地糾紛一般都怎么解決?
特邀律師
如果是土地權屬糾紛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分兩種,一種是耕地,一種是閑置地。如果屬于耕地,村與村之間的糾紛,實際上還是兩家耕地邊界之爭。各家的地畝數,長、寬,是很容易找到證據的。尤其現在有衛星定位,土地所均有存檔。一旦確定兩家界線,兩村交界自然分明。
同村村民宅基地邊界之爭,也是一個道理,各有各的長、寬尺、寸,村里和鎮土地所均有存檔。拿來證據,豈不一丈量便知?
村與村之間閑置地,由于長期疏于管理,嚴格邊界容易記錯,但大體還是能分開的。這樣的情況,需雙方村長,找鎮上干部作為主持人,再找上各村年令大的人,盡量找出參照物,雙方協商解決。
村集體土地也好,宅基地也好,出現矛盾,一定要協商解決。各自找出證據,以理服人。實在調解不開,可用法律解決。各鄉鎮都有司法所,專門調解鄉里各種矛盾的,而且不收費。有事可以找司法所。
在農村當遇到土地承包權糾紛時,農戶為原告其訴訟主體本為村委會。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卻不要把村委會作為訴訟主體,這是因為村委會是由多人組成的,任何一個人對這個被告方都沒有緊迫感。沒有壓力,因為村委會是多人組成的。所以在訴訟時不起訴村委會而是起訴村委會中的某一個人,這個人當然是分配土地的關鍵人,說了算的人,比如村委會主任、村支書、財務等,專門告這一個人,這樣不犯眾怒。只孤立一個人,使他自己有壓力,別人也都會說XXX分土地不公平讓人家給告了。
筆者作為工作在農村的“鄉桿桿”,也參與過村民之間土地糾紛的協調工作,總的說來土地糾紛往往都是一些遺留問題,處理起來較麻煩,特別當事雙方證據都不足及雙方都不讓步的情況下。
那么作為土地糾紛中申請解決的一方,到底該怎么做,有哪些注意事項呢?以筆者參與協調工作的經驗,主要應有幾下幾個方面:
- 盡量收集足夠多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空口無憑,證據就十分重要。要說明地是你的,對不起請提供相應的證據;要說他人占用你的土地,同樣的,用證據說話。土地承包證、宅基地使用證上的面積、四至界限是最為有效的證據(有遺失的,承包地的情況可在當地鄉鎮農業服務中心及村社承包地臺賬上查找,宅基地可在國土部門的檔案室查詢并出具證明材料),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以前的土地承包證及村社臺賬因第二輪土地承包開始時重新進行了確權,就不能作為證據了(筆者這里就有想要回1999年之前交給集體或他人的土地的,雖然當事人四處反映,但不符合政策,維持原判)。其次是村社干部、鄰居的證人證言,這在土地界限有糾紛的情況下,很有作用。
- 一般可先向當地鄉鎮提出協調解決的要求。對于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問題,往往是基層政策來協調解決,所以可首先向當地鄉鎮提出要求,當然找鄉鎮的分管領導相對較好,處置起來也相對快一些。若情況相對復雜,也可向當地鄉鎮的一二把手反映問題,懇請他們重視加以協調解決。
- 確有必要時可向當地主管部門反映問題。承包地的主管部門是當地區縣的農業部門,宅基地的管理目前也移交給了農業部門,對基層無法解決或拖著不辦的,作為當事人有權向主管部門反映問題并懇請其及時協調解決。
- 自己的訴求要合情合理。完全不合情理、不靠譜及無高八高的要求,估計誰也不好解決。另外,若是有“讓它三尺又何妨”的心懷,得饒人處且饒人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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