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_農村土地糾紛怎樣處理?
特邀律師
謝悟空邀請。
按照農村人的說話習慣,題主所說的“村上”就是指村集體,有時也指村黨支部和村委會。
根據題主的描述,提問的人應該是村干部吧!你在問你們村有村民搶占宅基地,與其他村民發生了糾紛,應該怎么辦?
這就奇怪了,如果村民之間不發生糾紛,難道你們村的宅基地就是隨意讓村民搶占的嗎?各家各戶的宅基地,都是靠搶占而來的嗎!?
所以你問題的重點不是怎么處理村民搶占宅基地之間的糾紛,而是你們村黨支部村委會應當規范你們村的宅基地使用。
農村宅基地歷來是農村人關注和爭議的焦點,而農村宅基地的使用也是有法可依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各地的實施細則中詳細規定了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及具體程序。你們作為黨支部和村委會干部應當舉起正義的大旗,依法辦事,按章辦事,絕不能任由村民自行搶占宅基地!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如果村里面的宅基地都能搶占,那村集體的資產還有什么不可以搶呢?你們村的人如果都靠搶來生活,那成什么地方了?要你們黨支部和村委會干什么?
再說了,農村的哪一塊地能成為宅基地那也是要有依據的,非耕地之外的耕地和基本農田是不能作為宅基地的,否則就是違法建筑,是在日后的某一天,有人會依法拆除的。到時候村民就會受到損失,那你們的村民不是生活在水*深*火*熱中了嗎?
所以說,針對這種問題,你們村趕緊得召開支部村委會議,召開黨員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及時制止村民搶占宅基地的違法行為。研究出臺一整套村民宅基地使用有關辦法和規則來,亡羊補牢,為時未晚!從此把你們村的宅基地使用規范起來,對待已經搶占到的村民,要及時處罰,殺雞敬猴,以敬效尤!
現在在農村當村干部可千萬不能好人主義,任由村民無法無天地搶占下去,遲早會出亂子的,出人**命的事情也說不定呢!你們這些村干部也會被追究責任的!不過好在你現在把問題及時的提出來,證明你還是有責任心的,這一點為你點贊!趕緊的去處理吧。如果你不是村主干,就應當先讓村主干明白利害,及時處置吧。
不評價其他貼字,只從本人掌握政策、法律解讀:
1.什么是土地爭議;土地爭議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不明,個人與個人、單位與個人、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政府解決;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由縣政府解決。
2、你所屬案件性質;從你的描述可知,本案涉及土地你伯父已經辦理了土地證書,從目前法律規定來看,不動產以公示登記為準,在該證未被撤銷前,你伯父是土地權屬人,土地證效力具有排他性。因此,該案不屬于土地法規定的土地爭議案件范疇。
3.如何處理;首先,你本人提起行政訴訟。到法院起訴縣政府,法院會從辦證程序、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審查登記行為的合法性。你本人也要從這幾方面提供相關材料和質辯,即土地登記行為需要的權屬來源資料證明是否存在瑕疵、四鄰簽字、你事實取得土地并建房情況有沒有完備等。案件勝訴率個人認為很大。提醒,不要認為是政府就不能告,而且該案訴訟費用僅僅50元。
再次,是你占用該地建房并使用至今二十年,對方要排除妨礙,拆除房屋,由對方去起訴,你也可以不用管他。從法律上講,他個人無權對你房子怎么樣。你如果不打第一個官司,也可以這樣耗著。如果他起訴你民事排除妨礙,歸還土地,你可以按第一個意見辦直接行政訴訟。
最后,協商解決。退一步講,所有案件他都贏了,但法院絕對不會不讓他給予補償的,雖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從相關判例看,法院會判他應該按照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當然扣除土地給你相關補償。也可以按照你的投資成本以及溢出升值合計給你一定補償。你今后可以按照這個角度在今后的協調中或者訴訟中把握。
不知道能不能幫到你。@今日頭條
農村宅基地在辦證之前有糾紛的,肯定不會給你辦證,待糾紛解決后才可以辦證。如果辦證后發生了糾紛,可通過司法解決。
國家對宅基地的規定是,農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和一棟住房。假如是祖宗留下的宅基地,上還有房子,你自己又修了新房,在宅基地確權時,只會確權新房,老房子的地不會確權,但上面的房子是你的,只要房子一天不拆除,房子下的士地你都有使用權。
宅基地的確權應該是上面都有房子,沒有房子的不予確權。如果需要建房獲得宅基地,你必須向國家提出申請。
農村的土地糾紛雖然不是太多,但發生的頻率還是很高的,如果不能及時處理好,存在安全隱患,有可能釀成群體事件,因此需要及時調處。那么該如何正確化解呢?
土地糾紛調處的原則
土地糾紛調處應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兼顧雙方訴求,平衡雙方利益的基本原則,查事實、擺依據、講道理、明是非、曉利害、促和解,通過深入調查了解,去偽存真尋找依據,明晰雙方利害關系,耐心說服促成雙方達成一致。
土地糾紛調處還有一個原則就是快刀斬亂麻,越快越好,將糾紛處理在萌芽狀態。
土地糾紛調處的程序
土地糾紛調處的程序一般是個人之間先行協商,需要上級介入調處的一般是戶與戶之間糾紛不出組,組與組之間糾紛不出村,村與村之間糾紛不出鄉的原則,逐級調處消化,確實不能調處的再申請上一級組織介入調處。
最終不能達成協調的由鄉鎮政府依法裁決,對裁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既定時間內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以后調處程序終結,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采取法律訴訟解決。
土地糾紛調處的辦法
土地糾紛調處的辦法屬于基層工作經驗,一般有經驗的工作人員調處會得心應手,順利解決的概念較高。首先要準確掌握國家法律法規,將相關政策規定熟記于心;其次深入了解糾紛原委,雙方訴求事實依據,并明辨是非,去偽存真,掌握可令對方信服的事實依據;最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明確雙方責權利,以及不能妥善解決的后果,抓住雙方理性的弱點,促使雙方理性讓步,達成一致意見,順利完成調處。
以上是本人長期從事糾紛調處方面的一點心得體會,還請業內人士批評指正,共同提高!
1農民宅基地和鄰里糾紛,雙方做到一起,說說條件,協商一致,不就解決了嗎?
2協商不行,找大隊,就是村委會,找領導協商,看怎樣能協商成,有什么樣條件可以達成一致。
3實在不行,報警,上法院起訴。用法律來解決。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分兩種,一種是耕地,一種是閑置地。如果屬于耕地,村與村之間的糾紛,實際上還是兩家耕地邊界之爭。各家的地畝數,長、寬,是很容易找到證據的。尤其現在有衛星定位,土地所均有存檔。一旦確定兩家界線,兩村交界自然分明。
同村村民宅基地邊界之爭,也是一個道理,各有各的長、寬尺、寸,村里和鎮土地所均有存檔。拿來證據,豈不一丈量便知?
村與村之間閑置地,由于長期疏于管理,嚴格邊界容易記錯,但大體還是能分開的。這樣的情況,需雙方村長,找鎮上干部作為主持人,再找上各村年令大的人,盡量找出參照物,雙方協商解決。
村集體土地也好,宅基地也好,出現矛盾,一定要協商解決。各自找出證據,以理服人。實在調解不開,可用法律解決。各鄉鎮都有司法所,專門調解鄉里各種矛盾的,而且不收費。有事可以找司法所。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一規定明確了宅基地爭議的解決方式和程序。具體來說:
一是協商解決。當事人雙方應當本著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則,坐下來協商,通過達成協議和平解決宅基地爭議。只要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權益就行。
二是行政裁決。如果雙方協商解決不了,可以由鄉鎮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解決。須由一方當事人提出處理書面申請。政府或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對爭議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話,可以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三是提起訴訟。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因宅基地爭議,當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必須先由行政機關處理。換句話說,因宅基地爭議,當事人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只能是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