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糾紛案例大全_土地確權后有爭議怎么辦?
特邀律師
雖然前幾年,農村已經實行土地確權工作,農村土地也再次將個人土地范圍進行規范和確認。得到大家的一致擁護和肯定。
可是最近我們這邊發生過幾起土地糾紛,也讓我們看到土地確權劃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首先在很多林權證或產權證上邊界文字描述不清,例如某某與某某柴山以掏溝為界,此處掏溝為界實際上兩處柴山并沒有溝,自然就會為之后的矛盾糾紛埋下隱患。倘若雙方都是老實地道之人,自然心里都會秋毫不犯,倘若一方或者雙方都是精于算計之人,就想多占點地盤。可能到后面就會糾扯不清。
其次,近些年很多人外出打工,家里的祖產,包括柴山,自留地,宅基地,承包經營地(自己農田)很多都荒廢了,而老家一些有心之人就會不斷地蠶食這些荒廢之地。由于自土地革命至今,土地劃分已經經過多輪變化,很多邊界和共識隨著上一輩人的逝去,如今誰也不能分得一清二楚。有些人就開始渾水摸魚,不是自己的也要說成是自己的,甚至直接占有。
另外現如今很多城郊結合部都在大面積拆遷,誰家占地多,自然拆遷補償就多。所以很多人不擇手段趕在拆遷之前擴大自家地盤,以求更多補償。老一輩人心目中,土地一直都是命根子,所以土地一直都看的很重。前面一種情況使得年輕人又占土地的欲望,加上老一輩對土地近乎瘋狂的迷戀。有的是全家上陣,不斷侵占他人土地。也就引起現在普遍存在的土地糾紛。
以前農村實行土地承包責任制和宅基地個人劃分!土地和宅基地的劃分都是根據上面文件,村委會按各家人頭劃分土地和宅基地,村里備案!沒有什么土地和宅基地確權,發生糾紛了都是找村委會解決,有的解決不了還要鬧到鄉里!鄉里再派人做各家思想工作!有時一個糾紛要處理好久!有的問題一直處于擱置狀態!不利于農村和諧社會的發展!現在政府大力發展新農村建設,加強落實土地和宅基地確權,給農民提供這方面的身份認證!發放確權證書,在發生糾紛時,為農民提供了保障和法律保護!減少了農村發生土地和宅基地糾紛問題!受到農民好評認可!
土地確權爭議如何處理:
1.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2.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3.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農村土地常見糾紛主要有哪些?如何解決?
謝謝悟空邀請
關于農村土地常見糾紛主要有哪些?筆者認為大量糾紛基本都由確權和承包引起的:
1、量地階段是確權過程中的是較易引發土地糾紛的主要環節,需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位置不明等問題,加快權證發放。
2、 承包關系不穩定可能是土地糾紛的另一重要原因,發生土地糾紛的農戶家中很可能有機動地、荒地等,這些地并不是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土地,可能也是第二輪承包時的遺留問題,本著尊重歷史 、穩定承包關系的原則,在穩定承包經營權基礎上,加快耕地權證發放工作,明晰農民的土地權利。
關于如何解決的問題:
當前農村土地糾紛解決的途徑主要有:調解 、仲裁和法院三種方式,而調解又分為自行凋解、村組調解和鄉鎮調解三種。
筆者認為要廣泛采取調節自行凋解或村組調解的方式解決土地糾紛,盡量避免上升到仲裁或法院起訴環節,這也是符合農村實際情況的。一般情況下,村民和村組干部大多不愿將爭議上升到鄉鎮及以上層面,他們認為鄉鎮及以上層面的調節或仲裁會將矛盾放大,傷及鄰里間的感情。這意味著,如果能充分利用鄉民之間傳統相鄰關系和基層村干部與鄉民之間相互了解的半官方協調方式,將有助于提高土地糾紛解決的質量。
宅基地確權之后,你應當有宅基地確權的使用證書,只要有了宅基地權確的使用證書之后,你的宅基地才是合理合法的,有了宅基地使用證書之后的宅基地,也就不會出現所謂的糾紛了,因為,一戶一宅的宅基地,只能有一份確權的使用證書的,絕不會出現第二份使用證書的!
如果宅基地確權以后還出現了糾紛,那也不會發給你宅基地使用證的,還是在確權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如果這樣的話,你去找宅基地的管理部門,歸村里管的話,你去村里找,歸鄉鎮管的話,你去鄉鎮找,他們也一定會幫助你解決你的宅基地糾紛的問題的!
農村承包的土地,還有宅基地的問題,對農民朋友們來講,是天大的大事,出現了問題,出現了糾紛,應當通過正常的途徑去解決的,只有解決了宅基地的糾紛,發給你了宅基地的使用權證書,這個宅基地才是你的,你才可以在這個宅基上蓋你的房屋的!
宅基地的糾紛解決了,宅基地確權后的使用證書也發給你了,你就可以在你的宅基地上蓋房子了,房子蓋好以后,你就可以拿著你的宅基地的使用權證書,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你的房屋產權證書,當你的房屋產權證書辦好之后,你才可以心安理得搬進你的新蓋好的房屋里居住的,你也就可以一覺睡到大天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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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弄清已耕作了二十九的土地之前是否有過確權?這里面我就視其已確定了承包經營權。
按本題主所講的(代耕戶),他只不過是代某人(依法己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村民)耕種的人員。承包方有權依法行使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的第十條,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再來看看,發包方通常指的是村小組(有些地方叫做經濟合作社)。承包方就是村小組的成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變更。
所以在村小組沒有調田、或者是小組成員無異議的情況下,為了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土地承包當事人的權益,同時尊重了歷史又有利于生產生活和社會穩定和土地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化解矛盾,解決爭議。代耕戶耕作了二十九年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仍然是原承包經營方。
且說有糾紛的土地怎樣進行確權。這方面就簡單講一下,有糾紛不確認!解決糾紛可確權,解決糾紛的辦法可以參照上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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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已經確權,那么土地的權屬問題已經沒有爭議了,其他沒有確權的再來爭取沒有任何的意義,土地承包經營權歸確權方所有。
近日,有位山西省臨汾市的農民朋友閆蘭定反映說,他和同村村民王聯生的土地承包糾紛案的終審判決下來了。
讓他難以理解和接受的是,按照我國自然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文件規定的五十六條:“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線與實地一致,但實地面積與批準面積不一致的,按實地四至界線計算土地面積,確定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還有依據農業部等六部門《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5]2號)文件規定中(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里的規定“…………實際承包面積與原土地承包合同、權屬證書記載面積不一致的……屬于原承包地塊四至范圍內的,原則上應確權給原承包農戶。”
這塊登記在他的土地承包證上的四至范圍明確,與實地情況完全符合的土地,依照國家部委關于土地確權規定完全應該判給他的,結果卻被中院的一紙判決判給了王聯生。要知道,王聯生的土地證上的四至范圍都是明顯錯誤的。自己的土地證上四至范圍明確,且完全符合國家部委規定的情況,這塊土地按國家規定,應該是完全歸自己所有的,怎么能判給一個完全不符合部委規定的,自己土地證登記錯誤明顯的人呢?
我們也咨詢了相關的律師,律師們提供了另一份最高法院的相關文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法釋〔2009〕14號)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于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
第六條 對于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這些規定都無一例外的說明一個問題,像閆蘭定這種國家部委有明確行政規定的土地承包問題該如何處理,國家各部委都有很詳細的處理規定。而且對于這種有明確行政規定的,法院的民事裁決應該在審查確認有效的情況下,直接引用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可是,臨汾中院的裁決卻完全沒有參考,更不用說依據這七部委的聯合規定了。
閆蘭定已經開始準備去省高院提起重審的申請了,在這里,我們也想問問各位法律界的朋友,像法院這樣的判決,大家怎么看?歡迎留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