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設用地補償標準_政府用地的補償標準?
特邀律師
根據“合村并鎮”,“環境整治”,“新農村建設”等項目用地的需要,各省市都出臺了相關的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方案。原則上是以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590號令為基礎,各省市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相關細則開展工作。
南京市也出臺了《南京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318號文,各區也制定了相關細則,我身處江寧動遷第一線,江寧區目前依照江寧區第2號文和3號文開展工作。
江寧區拆遷補償的選擇方式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其補償標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搬遷費。每平方50元*認定面積(人口認定)。保底2000元。
2、過渡費。認定面積*(8/9/10,根據區號檔位不樣)*36個月(如果貨幣補償12個月)。保底每月2000元每戶。
3、提前搬家獎勵。認定面積*410每平方。保底50000元每戶。
4、附屬物及太陽能,空調等物品的移機費。
5、裝修補償。認定面積*500每平方。
6、青苗費補償。以評估公司價格為準。
7、其他獎勵。
從接手的幾個江寧區農村集體土地拆遷項目來看,拆遷政策照顧到絕大多數產權人,認可度很高,老百姓能真真切切感受到拆遷帶來的紅利!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目前還沒有出臺,現在補償主要依據《土地法》第47條的規定及地方政府的規定。
法律鏈接:《土地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答:1、針對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體土地的,必須支付有關補償費用,具體包括三大塊: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后兩項發到居民手中。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首先,對于住宅用地及地上建筑的補償根據其不同性質的土地和不同用途的房屋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對于農村房屋也就是在集體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由于其不屬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所調整的范圍,因此可以明確的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農村房屋的征收拆遷補償標準。但是并不是說對于農村房屋的征收拆遷可以可以不補償或者隨意補償。
2011年最高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的。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因此,對于農村房屋的具體拆遷標準,要以不降低被征收人生活水平為基礎。此外,對于補償時農村房屋已經劃規到城鎮規劃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所發布的規定,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所規定的補償標準,也就是適用城鎮房屋即國有土地上所建造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
對于城鎮房屋即在國有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此類房屋可以再細分為居住用城鎮房屋(即住宅)和經營性城鎮房屋,其劃分依據主要是不動產產權證書上所列名的用途。
對于居住用城鎮房屋,國務院2011年發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以據此規定,可以明確城鎮居住性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是以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為依據,同時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
對于經營性城鎮房屋,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可以看出,對于經營性城鎮房屋的補償不僅包含房屋價值還包含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
由此可以看出,對于不同性質不同用途不同地段的房屋在面臨征收拆遷時所依據的補償標準是不一致的,而被拆遷人所最終拿到的補償款也會有所差異。
此外,對于征地補償標準,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其原則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