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農村建設用地_宅基地跟建設用地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道長作為在職村干部來回答題主這個問題,簡單通俗點講一講它們到底是啥,有啥關系。
一、先講一講農用地和非農用地,道長不羅列學術定義,就用白話來講。
農用地,就是那些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
非農用地,知道了農用地是啥,非農用地其實不用過多解釋,不拿來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我們通常說的農村建設用地就是非農用地。
二、再講一講宅基地和建設用地。
宅基地,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用于興建住宅的土地,屬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一種福利,其他人無法享受。
集體建設用地,就是集體經營性用地和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用于建設集體公共設置或者集體產業企業等。
嚴格意義上講,宅基地屬于集體建設用地中的一類,集體建設用地涵蓋了宅基地。
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通常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而宅基地的使用只要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就行。
其實對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不需要知道的太詳細,因為我們生活中只有宅基地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至于集體建設用地,說實在的,不懂是正常的,懂了也沒啥大用。村里建個廁所,建個停車場,建個公園,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老百姓也不太會去關心它們的用地手續怎么樣,老百姓只關心,自己家宅基地有沒有被侵犯,宗地有沒有被占。
但凡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都會經過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會公示,會上報,也會招標,幾乎不需要普通老百姓監督啥,因為上面還有土地管理部門監督,城建部門監督,審計部門監督,人民政府監督。
所以老百姓多了解一些宅基地的相關政策是對的,畢竟與自己有直接關系,你們說對不對?
農村的土地,根據其性質不同,分為村民住宅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生產用地、倉儲用地、交通用地、林地、草地、水源保護地、綠化用地等。
什么是農村規劃建設用地?
農村建設用地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村公益事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規劃建設用地可以建房么?
農村建設用地包括居民住宅用地,所以可以申請建設房屋。一般建設用地都有政府相關部門統一規劃,根據其地理位置的不同,進行分類規劃,比如商業區,居住區,廣場公園區等。如果要在建設用地上蓋房的話需要在土地部門取得《土地使用證》,在審批部門取得《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還有一個就是項目選址意見書。只有“三證一書”齊全后方可動工修建。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指的是什么土地?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含義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為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三大類。其中,經營性用地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一般包括:(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我們過去常說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就屬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二、新土地管理法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規定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做了較大變動,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將土地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且,使用者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后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該建設用地。
三、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思考
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將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允許入市,對目前土地供應格局將產生影響,尤其是對一些土地資源緊張、土地市場較熱的城市,用地相對緊張的局面將得到一定緩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可為集體土地市場化、多元化,營造符合市場發展的基本環境,土地將會出現一個真實的市場供求價格,這會有利于土地價格的理性回歸。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將盤活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提高了農村土地資源配置效率,有利于農村產業結構升級,也會相應增加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
盡管入市有許多好處,但對可能出現的不合理因素也要警惕。要避免出現以長期租用土地的方式規避土地征收的情況發生,因為按照目前的市場行情,支付的租金遠低于征收補償費用。 新法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最高年限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根據《關于印發〈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222號)規定,長期租賃具體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我國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也就是說,租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最長期限是20年。到20年之后,如果變更合同內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是不是還可以繼續承租?如果可以繼續承租,是不是就會出現以長期租用土地的方式規避土地征收的情況?所以,相關部門應盡快制定配套的實施細則,使農民能夠真正享受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好處。
不可以的。這個是有基本農田保護法的。任何個人、企業、單位都不能占用或者改變土地性質的。
現在耕地都有耕地紅線,這是為了保護我國十幾億人口的最基本保障。國家有國家的耕地紅線,地方也有地方耕地紅線,這個是不能碰的。政府、國家單位需要占用的,也要經國務院審批同意之后才可以,但也有規定,你占用多少耕地,你就要開墾多少土地的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