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個人與物業簽訂合同_物業與業主之間需簽合同嗎?
特邀律師
【事件】
小區業主王先生因拖欠2011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間的物業費,被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
王先生認為,自己和物業公司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在未得到業主的明確授權,也沒有開發商指定的情況下提供服務,缺乏合法根據。
在購房時,雖然王先生與開發商明確約定小區的物業管理由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負責管理,但他心里仍然認為開發商在沒有取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將小區物業服務委托給原告這家物業公司。所以在王先生看來,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缺乏正當依據,因此自己拒付物業費的行為是合法的。
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不簽訂物業合同,就可以拒交物業費嗎?
【分析】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事實上原告已持續為小區提供了符合規定標準的物業服務多年,被告也接受了原告的服務,且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雙方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已經成立。
因此,即便原被告雙方之間不存在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被告依舊應向原告支付物業費。
另外,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公司可以分別與物業管理區域內一定數量的單個業主簽訂《物業管理合同》。該合同條款只要獲得物業管理區域內2/3以上業主同意即發生法律效力。這說明,物業公司即使不與另外少部分業主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或即使余下的少部分業主不愿意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那么該《物業管理合同》也對其他未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業主具有約束力。
實踐中,常遇到有業主以對物業公司服務存在瑕疵或漏洞為由拒交物業費。此種情形下,業主應通過正常途徑與物業公司溝通協商解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反映,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溝通來解決。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決定選聘、解聘物業公司的權利,但無論如何,業主不應以拒交物業費為對抗手段,否則將可能面臨敗訴的后果。
第一家物企好容易被擠兌走了,干嘛再請第二家呀?現在不是好多人在網上說物業服務行業是毒瘤、物企是黑社會嗎?自治呀!自治的小區少了物企的稅金、利潤及高管的工資及實際存在的物企總部管理費用分攤,物業費肯定下調不少,最令人激動的是業主翻身當了自家的主人!為什么不干呀!你說,你們傻不傻?!
我是物企服務人員。
小區業主以沒有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不交物業管理費,是違反《合同法》第36條規定,業主應當履行繳費義務。雖然沒有簽訂合同,但你默認了物業公司對你的服務。
物業沒簽訂合同但你享受了物業對你的服務,物業費是要交的。你所說的你小區物業服務太差,你一定要搜集相關證據,例如:照片、錄音錄像等,有法可依的證據。這就是你們與物業打官司的證據。
也可以聯名其他業主找物業公司協商,你一個人的力量比較單薄。組織大家一起來解決這個問題,畢竟服務質量差影響的是全體業主。也可以就此事成立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公司更好地為業主服務。
根據《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未約定采用書面形式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業主未與物業簽訂合同,但物業實際已經履行義務,業主應該交納物業管理費。
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或者對收費有異議,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協調,補簽合同或者解聘物業,但在未解聘合同前,業主應當把物業管理費要交清的。也可以向當地房產部門投訴處理。
不合法,如果你們有業委會,物業公司與業委會簽約的話,那就合法了。但現在很多業委會都與物業公司狼狽為奸,注意辨別。
而且,也建議你們查看一下這家物業公司有沒有合法手續:營業執照,物業資質證書(這個很重要),收費許可證(物價局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