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簽訂合同_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與物業簽訂合同,需要承擔什么責任?為什么?
特邀律師
1.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具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類似于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與執行機構。
2.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意味著選擇哪個物業公司或者解除與物業公司的服務關系,由業主大會決定,而業主委員會則可以代表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根據題干可知,此種情況應該是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業主大會選聘出來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合同或者未召開過業主大會的情況下就擅自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合同,屬于未經授權擅自與他人簽訂合同,經過業主大會的追認,該合同可予以撤銷或者經過業主大會的決議的形式終止與物業公司的物業合同,選聘新的物業公司。針對此種情形,《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也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段飿I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同時也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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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的確是和物業簽約的主體。
會不會解決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矛盾。
這個問題我的看法是:
我覺得業委會的成員必須是小區的業主。
業委會的成員,沒有搬離所住小區的打算。自己要在小區長期住下去。只有長期住戶才有心為小區服務。
業委會是要維護業主的利益。是要為小區業主服務的。
業委會成員不能私心太重,斤斤計較的人不適合做業委會成員。
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矛盾,業委會有調解的義務。調解必須是公正的基礎上進行的。沒有向著誰的說法。向著大局為重。
和諧宜居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是業委會和物業共同努力來實現的。
業主朋友們:為了我們共同的家,大家應該配合業委會和物業的工作。大家一起努力,我們的生活小區會越來越好!
如果業主委員會成為和物業管理公司簽合同的主體,會不會解決有些小區物業占上風問題?
提出這個問題的人可能對《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不太了解。《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最高決策機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從這一點來講法律已經明確將業主大會作為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主體,業主委員會只是代表全體業主簽約而已。
隨著《物權法》的頒布小區業主的房產得到了真正的保護。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同時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正是因為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物業管理條例》將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的業主大會定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最高決策機構,當然也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簽訂的主體。
物業公司是依據與全體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提供服務的。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所有行為都必須遵守《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在為業主提供服務及進行小區秩序維護時都必須嚴格執行小區的各項規約?!段飿I管理服務合同》是業主與物業公司共同訂立的大家都必須嚴格遵守,不得違約,小區內的各種規約是全體業主共同訂立的小區內的業主必須共同遵守。因此,物業公司在進行物業管理服務時與業主并不存在誰占上風的問題,是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會總是感覺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占上風,這是一種錯覺。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時是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業主共同簽訂的規約進行的,合同和規約是全體業主共同訂立的,大家就必須執行。物業公司糾正業主違反規約的行為是依規辦事,并不存在誰占上風的問題。
總之,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時,必須執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小區業主的有關規約。業主有權享受物業管理服務,但必須遵守小區的各項規約,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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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簽訂合同,業主沒有參與簽訂合同,業主可以拒交管理費嗎?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搞清楚業主委員會在小區的地位及職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是小區最高的權力機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有關小區內的重大決定必須經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通過。
《物業管理條例》需小區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事項有: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從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是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且經經專有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1/2及人數占業主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方可執行?!段飿I管理條例》同時規定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綜合上面所有的描述,就可以準確的回答提問者所提問的問題:業主委員會是有權利代表全體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但是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必須是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如果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未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那這個合同是無效的,業主可以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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