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子女有繼承權嗎_婚姻被判無效,如何分割財產?
特邀律師
【律師觀點】:這個要分以下二種情況來看
第一:女孩生父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在我國繼承一般分2種,一種是法定繼承還有一種是遺囑繼承。如果本案中,女孩的生父死亡后沒有立下遺囑,那他的子女都是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本案中的女孩絕對有權利來繼承他生父的遺產。請記住我國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妻子父母和子女。
第二:女孩父親有遺囑的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會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分配其死亡后的遺產。如果前夫沒有給自己的女兒在遺囑中留下相應的財產,那女孩就沒法分得遺產。
第三;這也是大家比較容易忽略的地方,如果前夫的死亡時間早于女方的公公和婆婆,那這里面就會產生另外一種情況,那就是代位繼承,也就是說女孩爺爺奶奶死亡后本來應該由其父親繼承的財產,由該女孩來代替她的父親來繼承。
1.過世子女的配偶只有繼承配偶財產的權利,2.過世子女的配偶沒有繼承對方家長財產的權利。3.過世子女的配偶,對過世子女的家長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列為過世子女家長的第一序列法定繼承人。4.被繼承權人有遺囑和法律認定的特殊情況除外。5.如果過世的子女生養有兒女,《孫子孫女,外孫子外孫女,(包括收養的子女)》,孫子孫女,外孫子外孫女,有代位繼承的權利,沒有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就沒有繼承權。
謝謝邀請;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弄清楚什么是屬于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是指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婚姻,無效婚姻包括;重婚,實際年齡不到法定結婚年齡,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病癥,以及近親屬結婚等。這在法律上都屬于無效婚姻的范疇。
它與未領結婚證同居的法定區別在于,未婚同居共同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財產,對于財產分割,雙方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無效婚姻在組成家庭上有共同的財產,要是分割財產不均衡的話,法院依法會做出一個公正的裁決。
無效婚姻財產分割,一,主要通過自行協商解決,對各自的財產屬于各自所有,對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各占50%的權益。
二,對財產分割有爭議,相持不下,可以上訴到管轄地的人民法院,法院依法會受理財產分割的問題。
夫妻沒離婚,其中一個去世,孩子又不是在世的那個親生的,孩子有權繼承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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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沒離婚,其中一個去世,孩子又不是在世的那位親生的,孩子有無夫妻共同財產繼承權?
我們姑且認定去世的是丈夫,也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但是健在的母親不是親生母親。那么,這個母親就是孩子的繼母,也就是民間說的后媽。這樣,親屬關系就理清楚了。那么。非親生的孩子有和繼母共同繼承繼母與親生父親的共同財產嗎?
首先應該說明的是,這個問題是有毛病的。所謂的繼承,就是死者遺留在世上的個人的合法財產權和知識產權,活著的人的財產不叫遺產。也就無所謂繼承的問題發生。
現在好了,能夠繼承的部分,就是死者的個人的合法財產權和知識產權了。那么到底這個孩子能不能和自己的繼母共同繼承自己父親(繼母的生前的丈夫)的遺產的呢?答案肯定是顯而易見的,能。
這個要從國家頒布的相關法律條文來找依據了。主要的依據就是婚姻法,繼承法和物權法等。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從婚姻法的法律精神來看,對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之間適用的保護性法律規定是一樣的,沒有什么區別。作為非親生子女,父母和子女之間是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的。咱們在看看繼承法的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規定的法律精神同樣支持和保護非親生子女的合法利益。繼承法說的子女和父母,包括養子女繼子女和養父母繼父母等關系。
而且,繼承的順序同樣屬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但是,在分配死者遺產上面,規定的份額應該不同。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謂的遺產,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除了另有約定之外,要先把配偶的另一半財產分離出來之后,剩下的一般才算是死者的遺產部分。然后再進行遺產分割。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同時,繼承法有規定,遺產不能分割的,要折價,共有或者補償的方式進行分配,不能損害遺產的效用。
結合本案,對死者遺產的分割原則是,如果死者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繼承。先把屬于繼母的一般分離出來,然后在與繼子女平均分配遺產,如果死者的父母還在的,就另行約定分配方案。可以是按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人數平均分配,也可以按照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