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職業年金是什么意思_職業年金是怎么回事?
特邀律師
與養老保險制度同步且普遍建立的、主要由財政負擔的、具有一定強制性的職業年金,是一種帶有福利性質的補充養老保險。
為了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決定在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同步建立職業年金。但是,前提必須是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才能有職業年金。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個人和單位共同繳納。個人繳納繳費基數的4%,單位是8%,二者全部計入本人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之后按月發放,發完為止,標準是職業年金存儲額除以計發月數。不過,這個繳費比例還有可能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加以調整的。所以說,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職業年金就好比公積金一樣,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都是個人的,這是不是也像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保險呢?
職業年金賬戶存儲額就像銀行存款,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另外還有投資運營的收入也一并計入存儲額。
職業年金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職工的20%左右的養老金替代率。大致的意思就是說,可以提高20%的養老金。這樣就可以基本上保證退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此,帶有一定的強制性的要求所有的參保人員必須繳納職業年金。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來,職業年金就是養老保險制度的一種有益的補充。
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職業年金賬戶存儲額可以轉移,可以繼承,可以支取的。
總之:職業年金讓職工更加具有保障性,是一種普遍、強制、同步建立的具有一定福利性質的養老保險的補充!
公務員職業年金是在國家統一監督管理下為公職人員在交費管理上為退休后補充的一項政策,含事業單位和行政人員
職業年金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一項單位福利制度,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依據自身經濟狀況建立的保障制度,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承擔因實施職業年金計劃所產生的所有風險。企業年金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組成部分,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年金是介于國家舉辦的社會保險和市場化的商業保險間的企業補充保險。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第四條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 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一)單位繳費;(二)個人繳費;(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 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投資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八條 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十條 職業年金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 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負責托管職業年金基金。委托關系確定后,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 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 因執行本辦法發生爭議的,工作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請仲裁或者申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財〔2015〕1727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號
《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 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年金:(一)、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二)、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三)、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第四條 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范圍;(二)、資金籌集方式;(三)、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的條件;(七)、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八)、中止繳費的條件;(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于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第六條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中央所屬大型企業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條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
第八條 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第九條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一)企業繳費;(二)職工個人繳費;(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十條 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
企業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并入企業年金基金。
第十一條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凈收益率計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 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三條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第十四條 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第十五條 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托人(以下簡稱受托人),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
第十六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第十八條 確定受托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方為企業,另一方為受托人。
第十九條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帳戶管理機構作為帳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帳戶;可以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
受托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托管機構作為托管人,負責托管企業年金基金。
受托人與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確定委托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條 企業年金基金必須與受托人、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企業年金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 因訂立或者履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其他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公務員退休以后,養老金和職業年金是分兩筆打入賬戶的!
在201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進行了養老保險改革,之后退休的人員領取的不再是退休費,而是養老金。
之前的退休費是按照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而養老金的計發,則是按照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進行計算,一部分人還可以領取到過渡性養老金。
而因為改革后的養老金會比改革前的退休費更低,為了保證改革能夠順利進行,國家又在機關事業單位推行了職業年金,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
與企業年金不同,職業年金是強制繳納的,所以2014年10月之后還在編在崗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都是有職業年金的。
與養老保險相同,職業年金也是由單位與個人共同繳納,不過職業年金的繳費金額都是進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而在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金額領取完了以后,這筆錢就沒有了。
所以把職業年金和養老金分開來是非常有必要的!每年對養老金進行調整的時候,職業年金是不包括在其中的!
同時,以后職業年金停止發放的時候,也能更好地區分清楚哪些錢是屬于職業年金。
我是職場問答達人流雷電,用簡單的回答讓您了解機關單位和國企的各種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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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職業年金的問題,體制內人都十分關注,很多人都搞不清楚,職業年金是什么東東?有什么好處?為何每個月都要從我們工資中劃扣?根據我掌握的情況,職業年金其實是個好東東,可以稱之為一項福利也不為過。
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才開始實施,目前主要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這項制度福利。其作用就是采取社保與職業年金兩條腿走路,待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不僅能從社保中領取養老金,還能從職業年金中領取補充養老金,簡而言之就是可以拿到雙份錢。
那么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怎么繳納社保和職業年金呢?這里面有兩個關鍵要素:
一是干部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多少,包含職務等級工資、級別工資、規范性津補貼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等4項,這4項全年總收入相加后除以12個月,即得出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這個月平均工資,是不含住房公積金、住房貨幣補貼、交通補貼、績效考核獎等的,所以總數算下來并沒有我們實際拿到手的工資收入高。
二是以干部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逐月繳納。社保是單位繳納12%,個人繳納8%。職業年金則是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4%。從中也可看出,單位繳納的才是大頭,個人繳納的只是少部分,在職時繳納得越多,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必然更高。
所以對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來說,這非但不是壞事,而是實實在在的福利。看似個人每月多扣繳了錢,拿到手的工資收入少了,但要想到單位每月幫干部職工繳納的職業年金是個人繳納數的兩倍,若干年后退休時就能比只繳納社保的人多領一份養老金,老有所養、安度晚年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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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職業年金,是按單位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分月繳納,是退休養老金的補充,可增加退休金。
一、職業年金
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中國的職業年金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一項單位福利制度,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依據自身經濟狀況建立的保障制度,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承擔因實施職業年金計劃所產生的所有風險。機關事業單位自2014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職業年金制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文件于2015年4月6日正式發布。
二、退休后如何領取職業年金
目前,領取職業年金的方法有如下幾種:
1、退休后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然后按保險約定按月領取待遇;
2、退休后選擇按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發完為止;
3、出國(境)定居,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4、在職期間去世,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注:1和2為單選項,參保人選定后不得更改。
辦法規定,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這解決了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升遷、調動后的職業年金接續問題。
辦法規定了領取職業年金的幾種情況,其中工作人員退休后,可以選擇兩種方式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一種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然后按保險約定按月領取待遇;另一種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
職業年金是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為雇員或公職人員提供補充養老保險的總稱,具體的就是在國家統一監督、指導下,僅限于事業單位及政府機關依據自身實際情況,由公職人員和事業單位共同繳費組成養老保險費,以符合事業單位工作性質、公職人員的職業特點,為公職人員提供退休收入保障的養老金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