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款人的是什么_具體什么是借款人?
特邀律師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所謂借款人是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的一般條件有:(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3)已經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4)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五十;(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6)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當需要建立借貸關系的時候,在債務關系中,就可能出現有抵押人和債務人。
很多人對于抵押人和債務人在借貸關系中的區別是什么不理解,使得自己的一些合法的權利就沒有保障。
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
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
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債務人是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債務人和抵押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債務人是直接負擔合同義務的人,抵押人是擔保人的一種,是以自己的財產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按期履行合同的,所以,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人。
1、借款人沒有償還能力,是指借款人無任何財產,無工作能力,無收入來源的情況。如個人無財產,而本人又患有殘疾,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情況等。
2、借款人有部分償還能力的,也屬于有償還能力,應當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先行部分償還。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