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支人和借款人的意思_借支和借款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一、證據效力的區別。1、因借款是一種簡化的借款合同,能夠直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的實際發生,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借款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陳述借款的事實,無需對借款的形成原因進行舉證,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能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2、借支:指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借支、抵押借支和信托貸借支。借支也可以指某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借支、抵押借支和信托借支等。二、訴訟時效的區別1、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故,貸款人應當從要求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必要準備時間屆滿之日起兩年內主張權利,但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貸款人應當在借貸事實成立的二十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將喪失勝訴權;2、沒有約定給付期限的欠款。因在債務人出具欠款時,債權人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欠款出具的次日起兩年內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擴展資料審查借款合同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①“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為了賭博、吸毒、販賣毒品等非法活動的,法律不予保護。2、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3、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4、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社會集資或者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借款合同無效
(1)在企業,借支單是不能還給借款人的,是及時做賬的依據。 (2)借款人來還錢,財務開收款收據,財務憑收款收據存根聯作賬。 會計核算,就是要對資金變化的過程進行記錄,留下痕跡。 你還了借支單,說明現在對方已還錢了。如果你當時借出沒有做賬,還在還了也沒做賬,就同時都不做賬了,但以后是不能這樣做的。
發借人和借款人是什么區分?答發借人是把銭向外發出,求人借或代款從而從中取一定的利息;借款人是向人家(即朋友、鄰居|或銀行…等單位)去借款,按國家規定給人家一定的利息。所以發借人和借款人不一樣。
出借人,是提供資金的一方,比如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就充當了出借人的角色,當然,出借人更多的是指在民間借貸中,借出錢的一方;借款人,就是與出借人相對應的,需要借錢的一方。
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區別主要就表現在,出借人是借錢方,借款人為需要借錢的一方。作為出借人,需要注意借款人是否有良好的還款能力以及還款意愿,并且要做到留有存據,最好能能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的額度,利息,歸還日期。做為借款人,需要正確估量自己的還款能力,操持良好的還款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