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被借款人_被借款人是指哪一方?
特邀律師
被借款人是指債權人,另一方是債務人,具體是自己的錢,被人借了,借給了別人。
借據的借款人應該是借款的人。被借款人稱為出借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1、一個完整的借條應當包括四個要件:;借款人和出借人最好都注明身份證號碼。借款用途也可以注明。
2、借款的金額要分別用大小寫注明。
3、歸還時間即借款期限,最好約定得比較明確具體。當然,也可以不約定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
4、要約定借款期限內的利率計算標準、逾期不還款的責任以及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
5、如果有人擔保,擔保條款要約定清楚,擔保人要在借條上簽字、按手印。
6、最后落款要是全名、真名,不能是昵稱后者外號,也不能省略姓氏只寫名。
7、借款人要簽名、按手印,注明借款日期。
按照以上各點出具的借條是很安全的了,如果還不放心,可以請人見證或者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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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就是欠了別人的錢,自己還沒有還的,借款人就是借了別人的錢,自己還沒有還的,借和欠的含意并不一樣,在一些法律糾紛中,會因為字眼來大做文章。(1)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2)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3)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和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