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勞動合同日期日期寫什么時候_簽勞動合同時不讓填寫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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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勞動合同時不填寫日期,屬于不完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期限寫年數和相應的續約起始日期至截止日期(或無固定期限),簽訂日期寫續簽日期。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簽訂日期為補簽當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用工之后的某個日期起算。但從用工之后的某個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階段是事實勞動關系,是本單位工作年限,已經實行過試用期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補簽合同的合同簽訂日期,為補簽當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簽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簽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簽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但在一些省市,對補簽合同二倍工資有特別規定,如北京市規定從用工之日起補簽視為合意,不予支持。 附:北京高院、仲裁委《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發布時間:2014年5月7日) 2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可否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一定時間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簽勞動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簽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簽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
合同起始日期為入職當天,試用期也應從入職當天計算,是試用期當天開始算的。《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