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公司有補償嗎_正常離職,公司會賠償嗎?
特邀律師
勞動法律師為您解答。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即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所有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不包括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的(即上述第37條),所以個人原因辭職,是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我經常講到,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是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下下策。建議大家仔細研讀勞動合法第46條,從中找到用人單位違法的情形(尤其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以公司存在這些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說個人原因辭職。
希望解答能給您帶來幫助。
如果是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而自己又沒有什么過失,員工被辭職后可以得到相應的月份補助,一般是單位工作一年賠付一個月基本工資。可以和單位協商,如果單位無理由賠償應去當地社保有關勞動仲裁進行訴訟,按照勞動法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
公司解雇員工可以給一定補償,員工主動辭職是否有補償,其實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
如果屬于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除了員工有明顯的過錯,比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處理的,或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情形以外,只要是公司主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而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雙方協商一致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笫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在公司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為本人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不是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也不是當地公布的職工最低工資,這是勞動者需要高度重視的,不然就有可能吃大虧;如果既屬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又沒有和員工協商一致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笫八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進行經濟賠償,而不是經濟補償,需要注意的是賠償是補償標準的二倍。
既然公司主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公司要給予經補償或是經濟賠償,那么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呢?在大多數情況下,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會有經濟補償的,更不要說有經濟賠償了。但是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同樣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由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內容都屬用人單位的過錯,比如沒有按時發放員工勞動報酬,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辭職后,公司經濟補償的標準同樣是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除了員工有明顯過錯等情形以外,都要給矛經濟補償或是經濟賠償;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之外,其他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
額額,我來回答。本人八年工作經驗,換五六份工作,有辭職也有辭退,更有公司倒閉的情況的。
首先要理解正常離職的概念。一種是你辭職,然后按公司章程離開工作崗位,一般提出到真正離開,不超過一個月,部分技術崗位可能久一些,需要交接更多的事情。這種情況,我能獲得的賠償基本沒有。
還有一份工作,我不太喜歡,老板各種坑。然后我一直遲遲出不了業績。因為種種,我在末尾淘汰制的情況下,被辭退,當時沒有滿一年。也沒有賠償,只是把工資結清了。
第三種情況是公司出現變故。我待過一家做led的工廠,在工作了幾個月以后被人收購了。當時,我是懵的,只知道公司每天不認識的人走來走去。然后各種閑言閑語。終于,人事一個個找我們談話。給我們兩個選擇,第一,轉移去分廠,就是條件差一點的工廠,福利待遇不變,重新簽訂合同。第二,賠償兩個月工資然后走人。當時幾乎所有的業務都選了拿錢走人。
所以,勞動法當然有指導性作用。但具體落實到公司環境中,可能會有變化。人事可能會聯合公司高層盡可能減少人事變動給公司造成的影響,想盡一切辦法不給你賠償,同時還能讓你覺得你離開不給你錢是理所應當的。所以,簽訂合同和準備離開時一定要仔細斟酌,積極維護自己的利益。必要時,用勞動法保護自己。勞保局辦事效率還是很高的。之前有家公司不買社保,我同事一個電話打過去。第二天勞保局就打電話給我們老板了。嘿嘿,現如今想坑員工也沒那么容易啦。90后維權意識還是不錯的。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主動辭職是沒有補償金。
以下幾種情況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
法律規定用工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只要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的合同開始生效。如果用人單位不能依法為員工繳納保險,勞動者是可以要求其補繳,提出辭職也同樣可以獲得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勞動者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或者勞動者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向用人單位討要補償金。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有些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會許諾勞動者很多好處,比如崗前培訓,解決戶口問題或者有其他各項福利待遇等。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