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城鄉規劃法的法律責任_違反巜城市規劃法》的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特邀律師
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由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3)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活動的有關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答;構成犯罪的,或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1)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占用土地的、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的,并處以罪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
2)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議活動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筑物,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也就是說城鄉規劃法當中的規定它是分區域的,一個規定,是針對于鄉村規劃區,一個規定是針對于城鎮規劃區。也就是說不同的區域職能部門是不一樣的。而且拆除的話也不是必須的,他有的是可以改正消除影響或者罰款。
《城鄉規劃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同時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不同行為,分別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和處罰。同時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同一行為,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商后作出處理和處罰決定。
違法建設”是行政管理中的常用概念,但在國家立法層面并無“違法建設”的專屬概念和相關定義。
在法律上,“違法建設”這一常用概念對應違反規劃行政許可規定的行為,并且對應違反規劃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規定的競合性違法行為。
《城鄉規劃法》明確“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規劃法律,“違法建設”一般界定為“在規劃區內違反規劃法律的建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