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以租代征_修路占了耕地,以租代征合不合法?
特邀律師
以租代征本來就是地方政府違規別名,國家已經嚴令禁止。
大家好,我是“農策分析”,一位長期在基層工作的三農工作者,下面,就結合工作實際,來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
采用“以租代征”的形式征占農民的土地,其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是不被法律所認可和承認的。而公路兩邊的綠化帶,是作為公路的附屬物跟公路一樣長期存在的,基本屬于永久占用的范疇,是不能采用“以租代征”的形式占用農民土地的。
什么是“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指一種通過租用的形式占用農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的方式。實質是規避了土地征收審批程序,在規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的方式。 用通俗的話來講,就是把本應該通過征收形式而占用的農村土地,沒有通過審批等程序,而是利用長期租用的形式代替了土地征收的工作。本質上是與現行的土地政策相背的,是一種違法行為。
公路兩側綠化帶“以租代征”為什么行不通?
從綠化帶建設自身來說。公路兩邊的綠化帶,作為公路的附屬物,具有長期性和永久性的特點,所以對于農民土地的租賃期也非常長。由于土地是一種不可再生資源,總量會逐年減少,使用費逐年增長,相應的租用資金也會水漲船高,但是,由于租用企業與農戶簽訂了長久合同,約定了租用資金,但是,租用資金與現實情況不符,所以,租賃雙方很容易因為資金問題產生糾紛,而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沒有法律效應,對于租賃方來說,很可能會出現“雞飛蛋打”的局面,蒙受損失。
從農民角度來分析。自家土地被租賃之后,雖然在短時間來看,脫離了面朝黃土背朝天的生活,但是,由于“以租代征”本來就屬于一種違法行為,其實自己無形中也就觸犯了法律。一旦被查處之后,面臨的將是恢復耕地用途,這是一筆巨大的資金投入,最終會得不償失,自己所得的資金根本無法支付巨額的土地恢復費用。
所以說,不管從哪個角度來看,采用以租代征的形式占用農民的土地,是一種既不利于農民,也無益于租賃企業的做法,更何況,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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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自家承包地以租代征違法嗎?
農村村民自家承包的土地,采取以租代征的做法是一種不合理的行為。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條件,是農民的飯碗,國家一項十分注意保護農民的土地。農民失去了土地,就意味著失去了生活的根本來源。眼下雖然很多農民不再依賴土地,那是因為單獨依賴土地,已經滿足不了農民生活的需求,但土地依然是農民的命脈。
國家建設需要土地,必須采取征用的方法,一次性對農民進行賠償。這樣農民失去土地以后,可以用這筆補償款,從事其他行業。如果以租代征的方法,農民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對農民的利益就是一種很大的侵害。農民失地以后,如果得到了應有的賠償,一是可以用這筆錢從事其他行業。二是可以用這筆賠償款,購買養老保險金。這樣對以后的生活就會有可靠的保障。如果采取以租代征的方法,農民永遠得不到這筆賠償金,以后的生活就無法得到保障。
所以國家在建設征用土地時,都采取了一次性征用的方法,把該給農民補償的,一次性補償給農民。這樣農民可以利用這些錢,改行做其他的行業。很多人利用這筆錢,到城里做買賣、做工、搞運輸等等。這樣農民今后的生活,就有了保障。同時農民可以用這筆錢,購買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現在被征地的農民基本都是這種做法。農民的土地被征用以后,手里拿了一大筆賠償金, 自由選擇職業,購買養老保險,很多農民,已經走上了致富的路子。
如果農民的土地被征用,征用賠償款不是一次性到位,每年給點租金。那樣農民還是像過去種地一個樣子。農民不僅失去了土地,而且永遠也不會走出貧困。這樣一來,你不僅沒有致富,相反依賴生存的土地也失去了,對今后的生活壓力就會更大。但國家在征用土地時,基本沒有采用以租代征的方式,一般都是一次性。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都不是國家正規征用土地。因此農民遇到土地被征用時,一定要了解征地的用途,了解土地征用的相關文件,了解土地是否是國家征用。如果是不合理的征用,或者非法征地,農民可以依法拒絕。
謝謝邀請!“以租代征”是為了土地更好的利用起來,現在很多農村的青年都不愿意在家務農導致很多土地荒著,或者務農不懂得整合資源,導致種植不賺錢,所以很多有土地的農民都樂意把土地租出去,一來可以有不少地租,土地租出去后農民可以外出務工或者就近跟承包土地的老板務工增加一份收入。
至于題主所說的農民失去土地題是說租出去后因為租地老板把地推平,把原來的有小溝小路隔成小片的土地不復存在,害怕到時候不記得自己的地嗎?還是怕租出去后收不回來呢?
如果害怕不記得自己的地,那大概的位置應該會記得的,租地都是有合同的,租多少年,有多少畝都是標記得很清楚的,租期到了,農民收回土地時可以可以按照原來的位置量好畝數就可以了。
答:農村以租代征土地搞建設,這些土地都是一般農田,不是基本農田,正常情況下村委會,會把這些一般農田,公開招標承包給村民,種瓜果蔬菜,作為發展農村經濟用田。
農村為什么會岀現以租代征土地搞建設呢?我用我們村的情況,告訴你這個問題,我認為有四個方面的原因:
(一)一般農田的土地承包費,是村委會開展工作的主要經濟來源,我在村委會干過幾十年,應該說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土地拋荒有兩次。
第一次是在分田單干的一九九九年,我們村共有土地七千多畝,按照當時上級政策規定,先把好的土地,分給村民作口糧田,共分四千畝左右土地,也就是現在已經,確權頒證的基本農田。
九十年代我們這里鄉鎮企業發達,青年勞力都在鄉鎮企業上班,沒有人喜歡種地。剩下的三千多畝一般農田,招標5O元到60元一畝沒有人原意承包,上級政府又不準許土地拋荒,靠村兩委那幾個人,怎么可以種哪么多土地呢?怎么辦?愁壞了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經過村兩委反復研究決定,要求全村黨員干部,要帶頭承包集體沒有人要的土地。
就因為這個決定,給以后選舉埋下了隱患,個別人為了當先村委會主任,大肆炒作打壓黨員干部,說當時黨員干部搞特殊化,把上百元一畝的土地,分給了黨員干部才50元一畝。
(二)二十年后的今天,我們又進行了,農村土地深化改革,對于一九九九年那次,分田單干的承包土地,進行了土地三權分離,再延長三十年。
如今,糧食不值錢,青年農民都外岀打工,種地農民老齡化,等等許多因素,再一次讓農村土地,重復了一九九九年,土地拋荒的老路,根據我們村的情況看,原來承包集體幾百元一畝土地的承包者,合同到期后,都紛紛向村委會表示,承包費太貴,不在承包集體土地了。
怎么辦?這一次黨支書記和村委會,因為,吃了一九九九年的啞巴虧,這一次不再號召黨員干部去承包這些土地了,唯一的辦法,只有向上級反映,向上級要農業項目改革政策,也就是你提的地方政府,以征代耕搞建設的辦法。
(四)你讓我怎么看,以征代耕搞建設的辦法,我認為這是農村基層干部,沒有辦法的辦法,因為,農村工作要正常運行,這部分土地承包費,是農村基層唯一的經濟收入開支來源,現在農民都不承包這些土地了,村兩委沒有了集體經濟收入,怎么開展農村工作呢?怎么更好的來發展農村經濟呢?
(原創于2020年8月20日)
以租代征是一種嚴重的違法占地行為。所謂“以租代征”,即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占補平衡法定義務。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為了加快經濟發展,盲目搞建設,加快上項目,一些企業急于擴大生產,于國家關于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規于不顧,有的是政府出面與農民簽訂租地協議,有的是企業私自租用農民土地,然后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廠房、住宅,這是一種嚴重違法的行為。
為此,國土資源部還專門下發了《關于堅決制止“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這是一則規范用地行為的政府通告,要求嚴格查處、立即禁止以租代征違法行為。
事實上很多以租代征的違法問題得到了糾正,拆除違法建筑,恢復耕地原貌。有的是結合實際補辦征收用地手續。
你說的被公家改為商用地應該是補辦用地手續的一種,但必須經過原土地所有者、承包經營者的同意,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后方可進行。如沒有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又涉嫌違反的土地征收、出讓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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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占了耕地,以租代征合不合法?
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
六、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并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占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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