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試用期3個月_試用期三個月簽合同嗎?
特邀律師
1.試用期三個月,合同應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2.試用期的工資沒有一定的說法,但是勞動法也有規定: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3.試用期保險公司除工傷保險外,其他的不是強制的。轉正后補交還算好的,萬一試用期后不補交你也沒辦法。4.沒簽訂勞動合同,對公司不利,對你還是有利的,如果試用期后你不能轉正,可以要求公司每個月支付你雙倍工資。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5.你沒有簽訂合同,所需要做的是保管好自己在這家公司上班的證據,如工資條、工卡、工衣等,做為將來索賠的證明(按我說的第四條)。6.外地戶口也可以買五險一金,但是不是強制性的,而且公司交錢也多,一般公司很少愿意主動做這些的,沒有辦法。 參考資料: 勞動合同法
你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三個月合同要簽三年以上,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也要按照不同的行業和法律規定來設置,不存在一個月還是三個月好的問題。比如月嫂,試用一個月或者三個月顯然都太長了。如果做航天員,一個月或者三個月都還遠遠不夠,訓練了十年還在最后時刻被淘汰掉,從此做不成航天員!
員工在3個月試用期內,企業要不要在試用期內給員工繳納社保呢?毫無疑問的肯定需要繳納,這是社會保險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賦予企業的社會責任,同時也是試用期員工應該享受的權利。
第一,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花名冊備查。很多人認為試用期的員工,和企業不屬于勞動關系,其實這種說法是非常錯誤的,員工從進入企業工作的第一天,不管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已經屬于公司的員工,只是為了考察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需要,是否具備為公司服務的專業知識,在用工形式上設計了一個試用期。員工在試用期期間,按照企業的要求,熟悉企業內部情況,學習企業的規章制度,履行試用期內企業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其個人權利和企業其他職工是一樣的,因此同早幾個月或是過了試用期的員工一樣,依法享有社保法賦予的權利,那就是享受企業為自己繳納社保的權力。
第二,建立勞動關系和簽訂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有人說員工在試用期內,由于還沒有和企業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不屬于正式建立勞動關系,這種說法也是錯誤的。其實員工自到企業報道的第一天開始,只要按時考勤,在企業工作,就已經和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至于是否建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不是影響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因素。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依然存在,而且用人單位還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第三,試用期限的長短不影響社保的繳納。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無限期進行試用的。簽訂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高不能超過6個月,所以目前大部分企業把試用期調整到3個月,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精神的;如果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除了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以外,一般的企業是沒有人愿意進來的。由于進入用人單位時,經過了嚴格筆試、面試、考察等過程,所以在試用期內,除了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不能勝任工作或是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這兩個條件外,不得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也是對勞動者的保護,所以無論試用期長短,用人單位都應當在勞動者進入公司后的三十天內,為勞動者建立社保關系,并為其繳納相應的社保,試用期不應成為用人拒絕繳納社保的借口和理由。
綜上所述,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入職后的三十天內辦理社保,在勞動者領取第一個月工資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用。試用期只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能力的手段,不能否定試用期員工也屬于公司員工、并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事實,也不能成為拒繳或是不繳社會保險的借口和理由。
你好,我來回答你提出來的問題,希望對對你有幫助。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在6個月(含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兩年以下(含兩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二年以上的,試用期由雙方協商約定,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現實中,企業一般都不鳥法
不知道目前令題主猶豫的是什么?有試用期還是試用期的時間?還是其他的因素?
面試已經通過了,猶豫去不去一家公司上班,我認為試用期的長短不是首要的考慮因素。因為一般的公司試用期都是1個月-6個月,多為3個月,到哪個公司都差不多。時間太短,不能真實了解新員工的能力和真實狀態;時間太長,會被員工認為是為了壓榨勞動力、節省成本。
一般簽3個月-1年的合同是需要一個月的試用期;簽1-3年需要3個月的試用期;簽3年以上的工作合同需要6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每個公司的情況也不一樣,如果你的表現優秀,可能會提前結束適應期。當然,如果表現不好,可能會延長試用期或者被辭退。
你就職最主要的是要考慮這個公司的發展前景、你應聘職位的發展空間、工作環境是否適合你和工作內容你是否能夠駕馭等。這些才是比較重要的,關乎你的職業生涯與未來發展。
其實有試用期對求職者來說也是一件好事,就職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在試用期期間,你也可以考察這個公司的經營狀況、企業文化氛圍、工作日常情況,積累工作經驗,學習工作技能等。
有個朋友去一家公司上班竟然沒有試用期,結果簽了合同發現這個公司的工資發放總是拖了又拖。
綜上所述,一個公司有試用期是正常的,沒有試用期才奇怪。也就像所有的公司都需要面試,公司需要考察你,你也需要考察公司。雙方都能在試用期期間更加了解彼此,以此來確定要不要繼續待在這個公司,要不要留住這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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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邀請。
最高不能超過六個月。
很樂意回答這個問題,具體試用期規定的時間,是在勞動法里有明文規定的。具體細節如下。
① 上限:試用期六個月
在勞動合同不低于三年的情況下,試用期最高六個月,請注意最高不能超過六個月,等同于六個月是滿格啦。
② 上限:試用期一個月
如果簽訂的合同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③ 上限:試用期兩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
【HR視角】
特別提醒各位職友的是:試用期解雇員工,依然需要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