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孕婦怎么審理_孕婦犯罪了怎么辦?
特邀律師
你好,犯罪嫌疑人本人有權申請。依據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檢察院對于直接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應作撤銷案件(處偵查階段)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偵查完畢)。
謝謝邀請!
這個問題你可以去當地的司法部門去咨詢的,對于你說的情況,法律也是有明確規定!
我不是做司法工作的,但是我可以說說我的看法,或許對你是有幫助的!
已經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了,如果已經進監服刑了,因為她的特殊情況,你可以向監獄管理部門提出保外就醫的請求,你也可以向當地的司法局所提出法律求助,他們在接到你的請求之下也會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按照法律程序幫助你解決這個實際問題的!
街道辦事處的司法所,就是負責服刑人員保外就醫,社會矯正的部門,你可以直接去向她們咨詢一下你的事情的,他們也會給出你一個明確的答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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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見一一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只要犯罪事實客觀存在,各辦案機關依法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并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項權利,并非系違法制造的冤假錯案,雖然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招供(零口供),但是,其他證據確鑿丶充分丶排除合理懷疑,依法仍然能給其定罪處罰。
一,"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訴訟中在公安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階段的稱謂,即案件仍未結案丶證據仍然在收集丶甄別丶存疑的階段。由于證據不確實丶充分丶合理懷疑仍未排除,因此,依法仍然不能給行為定罪,所以,才將渉案當事人稱為"犯罪嫌疑人",而不稱為"被告人丶罪犯"。這,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保障人權的基本要義。
二,而在辦案實務中,如果真如提問者所述“犯罪嫌疑人不招,又沒有充足證據",又該怎么辦呢?
依我之見:A,如果在公安偵查階段窮盡了各種偵查手段,仍然收集不到確實丶充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證據,公安機關依法會以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涉嫌的犯罪不能成立為而撤銷刑事立案。B,如果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己經構成犯罪并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而該案經檢察院依法審查,雖然"犯罪嫌疑人不招供(零口供),也無充足的其他證據",但是一一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環節,依法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在檢察官的指導和指揮下完全可能收集到"其他證據",同時,檢察官依法還有“自行補充偵查權"。經過上述的退回補充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即使本案是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只要證實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其它證據確實充分",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供述,其他證據確實丶充分丶排除了合理懷疑的,仍應當給被告人定罪處罰。
綜上,既然提供者所述到"判",即判刑,那么,本案己由檢察院依法確定犯罪嫌疑人己經轉變為"被告人"并向法院依法提起了公訴,一般情形下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己經解決了被告人"零口供"并收集到了確實充分的"其他證據"的問題,只要經過庭審過程的法庭調查丶訊問丶示證丶質證丶法庭采信一一給零口供的刑事被告人定罪處罰是大概率的結果。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敢做,就要敢為。只要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而非公檢法辦案機關違法制造的冤假錯案,"法網恢恢丶疏而不漏",真正違法犯了罪的人是難逃法網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對懷孕的婦女,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對懷孕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孕婦犯罪是不影響其犯罪的成立。在案件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是孕婦的,會改變強制措施,取保候審,若執行刑法,會監外執行。
孕婦犯罪不影響其犯罪的成立。只是在案件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是孕婦的,會改變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如果執行刑法,會監外執行。但是在孕婦生產、哺乳期以后,是和其他罪犯一樣,收監執行。同時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時,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