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租金是共同財產嗎_夫妻一方房產婚后收取租金為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租金是商鋪產生的法定孳息。
原則上一方個人財產產生的孳息,應該仍然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一方的財產,婚后產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正常情況下仍然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另一方對其有貢獻的,應該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雖然商鋪是一方個人財產,但婚后如果另一方參與了管理、經營,付出了勞動,就是婚后一方的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只能這么主張,我認為你代理律師觀點是錯誤的。如果不自住的房屋,得到的租金一般屬于孳息,仍屬于個人財產。他打理房屋出租付出了勞務,租金可屬于婚后收益可以分割。
房屋的自然增值,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的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婚前賣的房如果離婚,是婚前財產,不是共有財產,如果沒離婚房租可以共享,因為是夫妻。
1、一方婚前房產,婚后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橐龇ㄋ痉ń忉?第五條規定,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除孳息及自然增值之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孳息,一般是指利息,也就是基于存款而產生的利息,基于原物而產生的衍生物,牲畜所繁衍的后代也屬于孳息。簡單的講,就是你將該財物放在那里,即使一動不動不管他,它也能衍生出的收益。自然增值,是指基于市場供求發展規律,所導致的財物的價值上漲,例如,房價的上漲。而房租不屬于孳息及自然增值,要想取得房租,就需要房屋的所有權人付出一定的精力與時間對房屋進行出租,進行管理,與承租人就租房事宜進行交涉,達成一致后,簽訂租賃合同,因此,房租應屬于生產經營性收益,就本題而言,屬于一方對自己婚前所有的房產,進行投資經營所取得的收益,所以,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內的收益,并非孳息及自然增值,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A、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B、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C、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前的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的現金收入,可以明確的告訴你,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不要混淆了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內,夫妻雙方的收入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在婚姻法的解釋《三》的第五條中明確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以外都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這就是說,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原有的基礎上,不動用夫妻兩個人的共同收入以及任何輔助的情況下,動產和不動產自然增值的部分,和靠出租動產和不動產的全部所得,在法律上用詞就稱為" 孽息 ”。這還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所得,不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話又說回來,如果這是一對恩恩愛愛的夫妻,根本就不用分彼此和你我,同甘苦,共命運,幸福牽手一生,或者是陪伴一方終了,也就不存在個人的婚前財產和孽息問題啦。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這就出現一個疑問,孳息包括什么?理論上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天然孳息如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