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后離婚財產怎么分_離婚后復婚財產怎么算?
特邀律師
1、離婚時進行了財產分割,這樣的協議有效地,這個房屋現在屬于個人財產。
2、后復婚,但不影響財產的認定,因為房屋轉為個人財產已經成為事實。
3、再離婚,還是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對方只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房屋已經是個人財產,對方無權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很多人在離婚時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大多將共有財產分割完畢,再次復婚時對曾經分割完畢的財產不知歸屬如何確定。故而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財產歸屬還是應該遵照《婚姻法》關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規定處理。《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因為離婚時雙方已將前一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了分割處理,所以復婚時該部分財產已經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共有,否則該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共有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現如今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一部分人離婚后不久就又復婚了,因離婚時已經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所以在復婚后原有離婚協議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算給很多人造成了困擾,故而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離婚時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在雙方離婚后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處理結果來認定財產的歸屬。
復婚后,已經在上次離婚時處理完畢的財產應屬于雙方的婚前財產,是歸一方所有或者雙方共有要看上次離婚時對該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根據《婚姻法》:“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離婚又復婚的財產要根據離婚時的對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原則上按照一方的婚前財產來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婚姻中男女因為財產的事情引起的糾紛,太多也太常見了,女方提出分財產是合理的。推翻了之前的離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