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如何辦理繼承公證_自書遺囑必須做公證嗎?
特邀律師
只要父母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那么就能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在現實生活中辦理繼承過戶需要一些手續,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首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可以自己書寫遺囑,約定自己的個人財產如何分配。但是,自書遺囑除了要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外,還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能認定為合法有效。這些形式要件包括:必須為本人親筆書寫、注明具體的年月日、親筆簽名。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任缺其一都會導致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如果父母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那么就能夠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具體手續有以下四步:
- 到父母的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給他們注銷戶籍,并辦理死亡證明;
- 拿著父母的遺囑和死亡證明,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最好帶上你的姐姐,讓她當場做出同意該遺囑的聲明);
- 拿著繼承公證等證明文件,到該房主管的稅務所,辦理相應的免稅手續;
- 帶上父母的死亡證明、繼承公證、免稅憑證等以上文件,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正式的過戶手續。
目前,通過繼承的方式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不用花什么錢,除了辦理繼承公證時要花一筆公證費外,其他環節都是免費的。不過,根據最新的有關消息,以后辦理繼承公證也不再收費,這無疑是個重大利好的消息。
01要辦理遺囑公證,我應該去哪里?答:根據《遺囑公證細則》規定,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02本人是否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答: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原則上應當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辦。特殊情況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所辦理遺囑公證。立囑人生命垂危時,應由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確認公證。其他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家屬、遺囑繼承人、受遺贈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等是否在場,不影響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為了確保立遺囑人本人在立遺囑時具備行為能力且神志清楚,公證員會通過望問關切等方式來確認,所以必須要本人親到在場。03辦理公證遺囑,需要攜帶哪些材料?答:辦理公證遺囑需攜帶以下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提供身份證、戶口;臺灣居民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境外人士提供護照;(2)立遺囑人的婚姻狀況證明;(3)立遺囑涉及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4)本人與受益人的關系證明;(5)遺囑受益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6)公證員根據遺囑人的具體情況建議提供的其他材料。04立遺囑人能否自帶遺囑?答:立遺囑人若已寫好遺囑(草本)的,可以帶至公證處。一般來說,公證處有提供遺囑模板,由公證處提供給立遺囑人,并由立遺囑人親筆填寫,此時公證員會對整個書寫遺囑的過程進行見證,并進行錄音錄像。自帶遺囑與自書遺囑有所區別,前者為事先確定了遺囑內容,在公證處謄寫后成為公證遺囑,而自書遺囑屬于未經公證的遺囑。05通過立遺囑,可以將財產指定留給哪些人呢?答:遺囑繼承人一般限于法定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是一人或者數人。如果想將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那么就屬于遺贈。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的意思表示,否則到期將視為放棄受遺贈。需要提醒,如果立遺囑人選擇將財產留給孫子女、外孫子女,但由于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因此相關繼承人必須在知道遺囑后及時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06如果已經立有遺囑,能否反悔或者變更呢?答:可以的。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但是如果變更公證遺囑的,必須再立一份公證遺囑才能變更先前的公證遺囑。07立遺囑人如果不識字、不會寫字,怎么立遺囑?答:根據遺囑的形式來看,除了自書遺囑須遺囑人親筆書寫以外,其他形式均可是遺囑人不識字不書寫情形下而立之。具體來說: 由他人代寫或錄音,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或者至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均可。08公證遺囑的費用是多少?答:根據上海市物價局、司法局聯合出臺的《上海市實行政府定價的公證服務項目目錄和收費標準》的規定,辦理遺囑公證,每件收費400元(不涉及財產的200元)。不過這僅是公證費,另外根據不同情況會產生法律服務費和其他費用,詳情可以咨詢所選擇的公證處。TIPS:公證遺囑的基本規定已經告訴大家了,但各地區公證處的具體規定也存在差異,在決定選擇公證遺囑后,可以跟當地的公證處取得聯系。
自書、代書遺囑是法定繼承形式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立遺囑的形式有五種,即公證遺囑、自書、代書、錄音和口頭遺囑。這五種遺囑形式是繼承法規定的法定形式。公證遺囑即以公證方式做成之遺囑。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自書、代書、錄音和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遺囑人以不同形式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笨梢姽C遺囑的形式高于其它遺囑形式,具有優先性。這種優先性體現在該遺囑是在國家公證機關按法定程序做成,其真實性、合法性為國家公證機關所認可。繼承法在規定了公證遺囑形式和效力的同時,也規定了其他四種遺囑形式和效力。其中自書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繼承法對自書、代書遺囑形式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是以說明自書、代書和其他遺囑形式與公證遺囑形式一樣,都是繼承法規定的法定形式。同時也說明任何一種遺囑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遺囑人均可自由選擇,公證遺囑形式和自書、代書及其他遺囑形式都是公民表達自己意愿的形式,無論哪種形式都應受法律的保護。
您好!
遺囑繼承,按照現行《繼承法》規定,需要區分幾種情況,決定了提供的證明材料、辦理手續不同。
首先提示一點:目前情況是,即便遺囑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單憑遺囑也不能直接繞過其他繼承人、直接辦理遺產繼承。遺囑的作用,就是指定繼承人,僅此而已。繼承該怎么辦還怎么辦。
以下分三個方面說明一下:
情況一:如果所有繼承人均認可遺囑
這種情況下,與遺囑是否“合法、有效”沒有什么太大關系。這時候,意味著繼承人之間沒有爭議。需要的證明包括:
- 財產證明。遺囑中標明的財產,要有相關憑證,例如房產證、銀行卡、存折等。
- 身份證明。所有法定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不需要第二順序繼承人。否則,要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而不單純是遺囑繼承人的身份證明,主要是身份證。
- 親屬關系證明。所有法定繼承人(同上)的親屬關系??梢栽谠瓎挝弧n案管理所在地開具。
- 死亡證明。包括遺囑訂立人的死亡證明、以及所有繼承人中去世人的死亡證明。
拿著這些證明,去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
注意,要求所有繼承人到場,無法到場的可以委托辦理。拿到《繼承權公證書》之后,再去財產管理部門辦理財產的過戶手續。例如,如果涉及到房產,就要去房產所在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
情況二:對遺囑產生質疑。但是如果認定了遺囑的真實、合法性,繼承人之間就沒有爭議了。
這種情況下,遺囑繼承人必須要提供能夠證明遺囑合法、有效性的證據。
如何證明遺囑是真實、合法有效的?簡單說一下:
1.公證遺囑。如果是公證遺囑,一般來講問題不大。有公證處的章是最重要的。
2.自書遺囑。
- 訂立人在訂立時的精神狀態證明。要證明訂立人在當初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是出于自己意愿訂立的遺囑。
- 筆跡。訂立期間的筆跡,用以證明遺囑確實是訂立人自己書寫。
- 如果有見證人(不強制),要有見證人能夠出庭作證,訂立時工作做的比較到位的,最好有當時見證人的見證書。
- 如果有訂立過程的錄音錄像(不強制),要提供相應原件。
- 其他認為有利于證明遺囑的證據。例如,訂立人在遺囑中捺印了,最好就要有指紋證明;訂立人寫完遺囑之后拍照了,就要有原始照片。等等。
當然,遺囑內容的書寫必須要合法、規范。這個靠遺囑本身就可以做出證明。
3.代書遺囑。
要求的證明材料與上面基本類似。但是,見證人是必須的。而且必須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其中一人代書,其他人見證。
4.錄音遺囑。必須要有見證人和音視頻原件。
5.口頭遺囑。這種遺囑形式的適用范圍比較狹窄,只能在危急(例如病危)時刻采用,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
如果證明遺囑合法有效,其他繼承人不再有爭議了,那么,就按照第一種情況的提示準備材料、辦理手續。
情況三:質疑遺囑,且都證明了遺囑合法有效,其他繼承人依然要求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了。
這時候,遺囑就非常重要。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按照情況二,先要看遺囑的合法有效性。其次,在打官司過程中,根據法院提出的材料證明要求準備。
打完官司之后,法院會出具一個《法院判決書》。判定的繼承人,憑著這個判決書,再去財產管理部門,辦理財產過戶手續。
自書遺囑, 只要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 ,遺囑的內容合法,沒有處分他人的合法財產, 有自己的簽名,手印, 簽訂日期,也就是說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的情況下,不公證也是有效的 。公證遺囑只是效力最高的遺囑,但并不是說所有的遺囑都需要公證。
只要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所有繼承人到公證處可以辦理繼承公證,這里是要求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只有遺囑中的繼承人到公證處是辦不了的,其他沒有份的繼承人也是需要到場的。如果有繼承人不同意去公證處辦理,只有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辦理繼承。
您好!
如果訂立遺囑,建議題主從如下三種形式中考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
以上三類遺囑均為“紙質”,只要內容和訂立過程合法有效,被質疑的風險最低。
從訂立過程的手續上來講,這里按照“步驟”,從幾個方面做一個說明:
第一步:前期準備
前期做好四類準備,其中,兩類必備,兩類不必須、建議準備:
1.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必備)。
訂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所有遺囑形式的最基本前提。
去三甲醫院、或者司法鑒定機構對訂立精神狀態做一個評估或鑒定,拿到報告證明訂立人思維意識沒問題。
2. 遺囑材料的準備(必備)。
包括:
訂立入遺囑的財產類證明(包括房產證、銀行卡等)。必須確保財產屬于個人合法財產。
訂立人身份證明、繼承人身份證明。
3. 錄音錄像設備(建議,不必備)。
針對代書遺囑,必備。
針對自書遺囑,不必備。但是建議全程錄音錄像,作為有力的輔助證據。
4. 無利害關系見證人≥2人(建議,不必備)。
針對代書遺囑,必備。
針對自書遺囑,不必備。但是建議采用,屬于訂立過程的“人證”,有利于增強法律效力。
第二步:遺囑訂立
具體不同遺囑形式、如何訂立就不再展開細說,這里重點介紹幾個要點:
1. 公證遺囑。不需要過多考慮,上述1、2項材料準備齊全之后,預約好公證處時間,直接辦理,全程由公證員指導,按照他們的要求操作即可。
2. 自書、代書遺囑。要確保書寫內容、格式規范。如果錄音錄像,要保證全程;如果有見證人,也要全程見證。
第三步:遺囑保存
保管內容包括了遺囑本身的保存、訂立過程證據的保存。
從最終形成的結果上來講,一共就兩大類:一個是遺囑這張“紙”,一個是訂立過程的證據。注意,這兩點上,全部要原件,不能有任何修改痕跡,必須要避免這方面的質疑風險。
因此,上述兩類資料的保管必須要妥善處理好。具體保管上,可以委托保管(現在有專門的存檔機構),也可以自行保管(但是一定要注意私密性)。
如何辦理合適?
“合適”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簡單分兩個維度提供一些建議:
1. 從效力角度考慮:
能訂立公證遺囑,建議訂立公證遺囑。
在我國繼承法中明確規定,公證遺囑在五種遺囑形式中效力最高。而且,訂立公證遺囑對于訂立人來講,有幾個好處:(1)自己不懂如何訂立也無所謂,只要符合訂立條件,由公證機構幫助訂立;(2)費用并不高,不至于像很多朋友抱怨的、公證處就靠這個收費;(3)在某些地方(相對少數),憑借公證遺囑可以直接辦理繼承過戶,后續會節省一些手續。
但是,訂立公證遺囑的預約時間可能會比較長。這個具體咨詢當地的情況吧,不一而論。
此外特別提醒:其他形式的遺囑,同樣合法有效,這一點切記。只是具有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公證優先而已。
2. 從過程復雜度考慮:
“自書遺囑”是相對比較簡單的。只要訂立人了解遺囑書寫的格式內容要求、并且會寫字,完成一份遺囑還是比較容易的。
簡單理解就是,“自書遺囑”是自己對自己負責,“公證遺囑”或者“代書遺囑”是很多人對自己寫的負責,復雜程度是不一樣的。
當事人攜帶手書遺囑、個人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陀嘘P財產證件(比如房產證)以及親屬關系證明到公證處(一般可選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即可,具體咨詢所在地公證處。 《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