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滯納金如何計算_稅款滯納金如何計算?
特邀律師
首先強調一下,偷稅行為沒有超過五年不處罰的說法,偷稅是沒有追征期限的。
追征期限
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所謂的五年期限,是指因納稅人自己計算錯誤等簡單失誤造成少繳稅款的,才有可能延長到五年的追征期。而這個所謂的“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在實際執行時,大多是指小數點點錯、或者簡單的加減乘除計算失誤等錯誤,而且這個錯誤涉及的稅額不應該很大,因為從會計常識角度,如果有較大的收入,稅款卻很小的情況是應該引起會計人員的警覺的,這是一個職業判斷的基本要求。如果以自己對政策理解不到位,適用稅率不正確等理由作為自己計算失誤的理由,是不被稅務機關認可的。
偷稅行為
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如果是上述的行為,那么稅務機關不僅追征期限不受限制,而且還要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對于偷稅等行為不要有5年期限的錯誤認識,否則,一旦東窗事發,帶來的滯納金和罰款可比你僥幸獲得的利益多多了。
撰文:左刀三爺 要是你覺得我寫得還有點意思,敬請審閱我其他的發文,期待你的批評指正!?
交稅滯納金計算方法: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計算公式: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滯納金加收率(0.5‰)。欠稅滯納金繳納之后,列入營業外支出。會計分錄:借:營業外支出貸:銀行存款-納稅帳戶月底進行結轉借:本年利潤貸:營業外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十種情形應加收稅收滯納金?第一種情形:滯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第二種情形:追征稅款應加收滯納金。同樣,根據上述規定,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包括稅款和滯納金。第三種情形:偷、抗、騙稅應加收滯納金。仍沿用上述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第四種情形: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第五種情形: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第六種情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4〕536號)明確,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憑證)的企業,除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外,各地稅務機關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七種情形: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發生稅款滯納應加收滯納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對于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辦法》的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而對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稅款滯納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第八種情形:企業清算所得稅逾期應加收滯納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第九種情形: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應加收滯納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規定,對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第十種情形:代理人經信息交換認定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補征稅款應加收滯納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明確,在判定締約對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時,其代理人應向稅務機關聲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過信息交換可以認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稅務機關可改變此前的審批結果(即批準相關稅收協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補征稅款,并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另外,對于稅收滯納金的加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不適用行政強制法關于“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規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稅款本金的問題,如果滯納金的加收超過稅款本金,仍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以征收。
1,稅法規定:對偷稅行為加收滯納金的計算起止時間為,從稅款當期應當繳納或者解繳的期限界滿的次日起,至實際繳納或者解繳之日止。
2,實際操作:“起算日”為,加上查補稅額后實現應繳稅金的次月11日(考慮順延):“止算日”為,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之日,在《稅務處理決定書》中列明:偷稅數額、查補稅額、滯納稅款及到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之日應加收的滯納金數額,以便征收機關從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次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分段計算加收。
3,具體的計算步驟如下:
自2006年6月11日開始計算,至2009年10月25日,相加計算得:1235天。
1、滯納金=未按期繳納的稅款*滯納天數*萬分之五 2、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0.5‰×滯納天數 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稅額×0.5‰×滯納天數 注意:從繳納期限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到實際繳納稅款當天為止,是滯納天數. 扣繳義務人暫停支付相當于稅款的款項又在一日之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及時將暫停支付的款項征繳,不涉及滯納金的加收. 扣繳義務人未暫停支付相當于稅款的款項但在一日之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向納稅人直接追繳稅款,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的,應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繳納主體是納稅人.
計算公式: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滯納金加收率(0.5‰) 賬務處理上,企業因未履行扣繳義務,作為一種“處罰”,個人所得稅由企業補繳,同時還需按規定繳納一定數量的滯納金和罰款。
由于個人所得稅是對取得應稅收入的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其稅款本應由個人負擔。因而企業代納稅人負擔的稅款屬于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應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補繳以前年度的個人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還要注意,企業補繳的個人所得稅和滯納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關于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明確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