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解除和協議解除的區別_協議解除與約定解除的區別?
特邀律師
協議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而解除合同。由于該種方式是在合同成立后,通過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解除,又稱事后協商解除。約定解除:是當事人通過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或者雙方約定而進行的合同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余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的理解,題主的意思是勞動合同是不是可以約定解除。
那么我的觀點是,只要在法律法規合法的范圍內,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可以約定解除的。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兩種,一種是約定解除,一種是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達到法定條件、按照法定程序的解除,又可分為三小類:
1.雙方協商一致的解除,也就是勞動合同法第36條。
2.勞動者單方解除,也就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38條。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也就是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41條。
另外,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只能是法定的(勞動合同法第44條),是不能約定的。其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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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解除跟法定解除的區別有:
1、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而約定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的法律行為,一方的行為不能導致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的條件主要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而約定解除不一定以違約為條件。其聯系表現在:約定解除可以對法定解除作補充,比如約定違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項規定,不論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⑴協議解除是當事人雙方根據已經發生的情況,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而約定解除權是約定將來發生某種情況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⑵協議解除不是約定解除權,而是解除現存的合同關系,并對解除合同后的責任分擔、損失分配達成共識;而約定解除權本身不導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熟時,通過行使解除權方可使合同歸于消滅。⑶協議解除主要是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安排、調整和分配;約定解除權主要是當事人為維護自己權益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在本案中,買賣合同的解除權,即如果賣方未如期交貨,買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因此,當賣方未如期供貨時,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以接觸前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協議解除在大陸法系統稱為合意解除、解除契約或反對契約,是無解除權的當事人雙方的合意(同時同意,共同意愿),以第二契約解除第一契約,使契約的效力消滅(就是把你們的共同意愿作為第二契約)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一,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同時保留給雙方當事人。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協定解除與約定解除的區別在于:是否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