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獎懲制度_事業單位有年終獎嗎?
特邀律師
事業單位有沒有年終獎。用事實來告訴你!
我們這里是從2015年開始有年終一次性工作獎勵的。
下面是2015年~2016年兩年的年終獎,是一次性發到銀行卡上的。
每一個人發放的數目都是一樣的,退休人員也有。
下面就是2017年的年終獎了,這一次和之前的辦法不同了,是按照當年12月份的應發工資的3倍的標準執行的。各人的數字完全不同,有的多有的少。
細心的讀者可能看到我的銀行卡號不同。是的,上面第一圖那是銀行卡號,第二圖中的號是存折的號碼。
再看看安徽亳州教師的2018年的年終獎:
再看看合肥市2018年的年終獎,畢竟是大城市,要高出很多很多。
下面是阜陽教師與他的朋友聊天的記錄,也是安徽某地的年終獎:
這些都是最有說服力的證據,可以有力地證明年終獎的的確確是存在的。
以上都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終獎發放憑證。大家看了以后,還有什么不可相信的嗎?
聊起職場話題,很多人經常會說,你們機關事業單位不是發十三個月的工資嗎?這里所說的十三個月工資,即題主所說的獎勵性工資,也即我們常說的十三薪。關于十三薪,有幾點是非常明確的:
第一,不是機關事業單位都有十三薪,十三薪只有公務員有,事業單位不發放十三個月的工資,以績效工資即大家常說的年終獎替代。
第二,公務員發放十三薪,是指基本工資,即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構成的基本工資,不包括崗位津補貼、保留性補貼、物業補貼、車補等基礎性補貼,且必須在年度考核稱職以上才能享受,不稱職的不能領十三薪,而后面的各類津補貼往往占公務員日常工資的大半。換言之,公務員的十三薪其實是很低的,科級一般在2000上下。
第三,公務員的“年終獎”,除了所謂的十三薪外,一般還有年終考核績效獎或者文明獎等,這是獎勵的大頭,東部發達地區高的可以到8-10萬,少的基本上也有3-5萬;中西部地區很多也有1-3萬之間,視地方財政實力核發,差距比較大。公務員之所以存在較大的中西部差距,主要也與這部分獎勵有關。而事業單位不計發十三薪和年終考核績效,但有績效工資,有的財力比較好的地方參照地方公務員標準發放,有的按照公務員的70%左右發放,有的自定標準,數額不一而足,從幾千到幾萬之間都有,總體比公務員要少出很多。
這有什么不合理呢?請不要義憤填膺、忿忿不平,我們先把事情搞清楚再說。
看到有老師回答說這明顯不合理,估計是受到先入為主的影響,那就上當了。
首先必須明確兩個概念,否則這個事情說不清楚,更是無從判斷合不合理。
第一點、這里的“抗疫一線員工”是指一線的醫務人員,還是一線的安保人員?還是其他崗位人員?這個一定要講清楚,因為差別還是挺大的。
抗疫一線的醫務人員,是直接救治新冠肺炎患者;而抗疫一線的安保人員,是無法救治病患的,只是說負責巡邏、排查疑似人員以及維持秩序等,事實上,我們看到許多保安或者志愿人員最近在各卡口承擔著這樣的角色。
雖然同叫抗疫一線人員,但這兩類人的貢獻能同日而語嗎?
第二點、這里的“獎金”是指什么獎金?
我們要搞清楚的一點,獎金不是補助或者補貼。如果是單位內部發放的獎金,一般是根據貢獻大小、職級高低、工作年限等因素進行分配的。
而這次抗疫一線的醫務人員,國家和各省市地區都有相應的補助標準出臺,有按天計算的,也有一次性補助的。
也就是說,有沒有補助、補助多少,這是有明文規定的,某個單位是不可能決定的。但獎金就不一樣了,單位有一定的分配自主權,至少有方案建議權,一旦上面批準,按方案執行即可。
更何況,這里的"獎金"并沒有明確,是年終獎、項目獎,還是專門為本次抗疫所設的獎金。
如果我們把以上兩點搞清楚了,或者說明確了,這個問題就不難判斷,究竟合不合理。
假如是為這次抗疫設立的臨時專項獎金,從理論上來說,應該向抗疫一線的員工傾斜,無論是醫務人員,還是其他人員,行政人員應該退后,如果維持一樣的話,是明顯不合理的。
當然了,凡事也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單位有行政人員也在抗疫一線奔波,提供了各方面的后勤保障,也做出了自己的貢獻,那么跟一線抗疫人員拿同樣的獎金有何不可?
而且我們要看行政人員具體干的是什么崗位,領導和管理者就算了,但一些具體做事的也是付出很多的,在后勤保障、調度協調方面做的好的,理應給予同等記功發獎。
如果不是抗疫方面的專項獎金,那這個事情就要說清楚了,為什么會這么發?因為同樣叫獎金,但不是一回事,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咬定行政人員和一線抗疫人員一致,那就不講理了。
因此,我們一定要把情況先搞清楚,然后才能判斷合不合理。情況一旦搞清楚了,再做判斷不遲也不難。
事業單位有特殊性,消極怠工不遵守紀律的情況時有發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領導表率不夠
很多事業單位,人數不多,工作比較清閑,單位領導由于對自己的要求不嚴格,未能嚴格遵守紀律,導致員工有樣學樣。
甚至有些領導搞兩個標準,自己不遵守紀律卻對員工嚴格要求,常此以往,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必然受到重挫,消極怠工和不遵守紀律越來越多。
二、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僵化
事業單位能上不能下,論資排輩現象還未得到有效改善,造成大量人員對未來失去信心。
干多干少一個樣,干與不干一個樣。干的再多,工資收入也比不上熬資歷的老人,有很多地方在職員工的收入比不上退休高職稱員工收入。
三、如何管理消極怠工不遵守紀律員工
首先要以身做則,樹立有為才有位的工作理念。
作為事業單位的管理者,自己要帶頭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都不能做到的是有什么理由要求員工做到。
為想干事能干事的員工提供激勵措施,工資待遇不能改變的情況下,在年終考核和職稱晉升上優先考慮,樹立有為才有位的理念。
總結,大多數人都有積極追求進步的內心,很多消極怠工不遵守紀律都是單位領導工作方法不正確造成的,制定嚴格的獎懲制度并帶頭執行才能有效改變這種情況。
不光是公務員,任何職位都是不可以隨意辭退的,辭退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與賠償責任的。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作為領導,一定要以身作則,以德服人,公平正義,不怒自威。作為下屬肯定尊重你,聽從你的安排。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嚴明紀律,教育和監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關于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專項獎勵,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公平合理、獎勵得當;
二 獎勵及時、注重實效;
三 獎勵與懲戒相結合;
四 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二 堅持懲處與獎勵相結合;
三 堅持懲處公平得當;
四 堅持懲處及時公開。
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主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綜合管理行政懲戒工作。
第二章 獎 勵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 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 在移民、扶貧、再就業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六 在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 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九 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十 見義勇為,舍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突出的;
(十一) 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十二) 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績的。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種類為: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5種。
第九條 獎勵的基本標準:
對在工作中取得優良成績,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績的,應當給予嘉獎;
對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在本單位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記三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在本系統具有一定影響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二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市或者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有其他顯著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一等功;
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 市政府有權給予本辦法規定的各種獎勵種類。其中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準。授予榮譽稱號的名稱統一規范為“先進工作者”,也可在其稱號前冠以系統名稱。特殊情況下需要授予榮譽稱號的,須經市人事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市人事局有權給予本辦法規定的記二等功及其以下獎勵。其中記二等功,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審核,報市人事局批準。
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準本辦法規定的記三等功及其以下獎勵,并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三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準給予嘉獎,并分別報市、區人事局備案。
第十四條 需要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工作部門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由人事局審核或人事局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核后按要求上報。
第十五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嚴格評選條件和報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數量。
第十六條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頒發獎章或獎勵證書。獎章、獎勵證書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式樣,由人事局統一監制。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獎金數額由財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