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_正常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特邀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三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的情形,合同期未滿前,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而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八)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用有單位依照破產法進行重整而裁員的;
(十一)用人單位因生產嚴重困難而裁員的;
(十二)用人單位因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的;
(十三)因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十四)簽訂固定勞動合同,在合同期滿時,勞動者要求與用人單位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拒絕以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給定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的;
(十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十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現行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出發點都是保護勞動者,同時又考慮穩定社會就業因素,因此在設置上,對企業方的責任、約束更多,其中經濟補償金就是如此,例如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無需向企業支付任何費用,而如果企業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如果企業在勞動合同到期時不需簽,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2、上述法律規定的七種情形,結合勞動合同法的其他相關法律條文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以下18種情形:(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迫使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迫使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迫使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迫使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6)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2)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1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15)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費工資,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16)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17)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迫使勞動者辭職的;(1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迫使勞動者辭職的。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好,我是喵姐,在職場打拼20年的資深HR,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正常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對于這個問題,喵姐這么看:
首先,我們來區分一下:正常離職。喵姐看來,正常離職,肯定不是企業把你解聘了,一般就是合同到期解除,或者自己辭職。那我就分這兩種情況來和你分析一下:
一、合同到期:
如果你是合同到期了,那就看誰不續約。
(1)公司不續約:這種情況下,公司就需要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按照你在這個公司工作了N年就給N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不滿半年,就是0.5個月,如果超過半年不滿一年就是1個月。
例如,你在這個公司工作了3年1個月,那N就是3.5個月工資,如果在這個公司工作了3年7個月,那N就是4個月的工資。
(2)個人不續約:這里面又分兩種情況:
a、公司提出維持或者高于原來合同的條件與你續約,你不同意。
例如你之前工資是3000元,公司說以3000或者高于3000元的工資與你續約,你不同意。這樣的話,是沒有任何補償的,因為是你自己不原因續約,原因在個人。
b、公司低于原條件與你續約,你不同意。
例如你之前工資是3000元,續約的時候公司說以2500元和你續約,這時候你不同意的話,也是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同“公司不續約”的情況。因為這個不續約原因在公司沒有維持或者高于原來的簽約條件,導致的不續約,原因在公司。
總之,合同到期,由公司造成的不續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由個人原因在成的不續約,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二、提出辭職:
如果是你向公司提出了辭職,那也要看不同情況。
(1)公司沒有違法行為:也就是不是由于公司原因,只是個人覺得不適合這個工作,向公司提出辭職,這種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補償的,因為這是個人原因造成的離職。
(2)公司存在明顯違法行為:如果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a、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b、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c、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d、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公司存在以上的違法行為,員工可以立即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同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的情況。因這是公司違法在先,公司原因造成的員工辭職,所以是有經濟補償的。
總之,員工辭職,如果是公司有上述違法行為,那員工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公司沒有違法,員工個人辭職,那么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以上回答均為原創,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也歡迎關注頭條號:喵姐聊職場,和喵姐一起暢聊職場的酸甜苦辣!
我們簽訂了勞動合同后勞動合同就開始生效了,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不能隨意解除,因此若合同一方當時人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一些要求才可以合法解除,或者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調一致,雙方同意解除則可以解除,若一方違約解除是需要賠付違約金的。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的情形 勞動合同的解除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給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但是,在發生某些特殊情況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為不可能、沒必要以及會招致一方或雙方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時,雙方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上文由找法網小編為大家詳細整理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除了法定條件,任何約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均無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協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因為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裁員要符合裁員的前提條件,即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才可以進行裁員。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兩倍經濟補償金標準支付經濟賠償金。
社保公積金少繳或漏繳可以向當地社保部門投訴,要求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