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作3天可以拿工資嗎_臨時工做三天有工資嗎?
特邀律師
不合法,《勞動法》第50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因此,員工工作1天可獲得1天的工資。同理,員工缺勤1天,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其當天的工資。但是,如果公司扣3天工資,多扣的2天工資要計算到該員工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資里邊去。而這樣做,就屬于克扣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3條、第46條規定,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8項基本權利之一,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提供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有義務支付提供勞動報酬,而“曠工1天扣3天工資”的規定,變相剝奪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可以,但需要證明勞動者和單位有勞動關系存在,可以拿到工資;但一般作為勞動者,對于你們這種方法十分的不提倡;確實是因為請假?請假就應該有請假條,單位就會認同;單位不認同你,肯定有自己做的不對的地方,或者說真的是自離,然后現在又在這鬧騰;像這種情況你不應該找中介,直接找單位拿工資就可以了。中介只是一種非常低端的中間介紹服務(國際勞務中介除外),從中謀取勞動者的利益 。實際上單位招人是不需要這些費用的;
有工資啊,曠工那幾天沒工資,之前工作過的都有工資的,先問公司要,不行收集證據資料去勞監投訴舉報,要求給付工資咯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沒有法律意義下的試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支付勞動報酬,所以上班3日,支付3日工資
一、試用期也有工資;
二、如果沒簽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加繼續履行合同;
三、如果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那么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開除員工要證明為什么不合格;
四、如果合同期限短于三個月,不能約定試用期
試工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公司現象,這種試工一般都是公司單方面規定入職的新員工必須干夠3到7天,之后才可以拿試工期間的工資,如果員工沒有干夠規定的試工期就走人的,試工期間就沒有工資。很顯然,公司對試工的規定違反了“按勞分配”的原則。
不過對于公司而言,試工有一定的現實考量,所以非常受一些公司歡迎和認可;但從勞動法律法規上講,試工有悖于法律規定,是一種不合理的公司行為,所以不被員工接受和認可。但囿于勞資雙方處于不對等的地位,普通員工為了獲得工作的機會,往往不得不接受公司不合理的試工規定。
那么對員工來說,有試工規定的公司能不能進去工作呢?就我個人在職場上的所見所聞來看,我認為員工最好不要進這樣的公司工作。具體原因如下。
有試工的公司往往保證不了員工的諸多合法權益,所以最好不要進這樣的公司
在我看來,要求試工的公司大多都不正規,對待員工比較苛刻,員工進了這樣的公司工作,多少都要吃一些暗虧。公司連員工的試用都要搞出來一個試工的做法,完全只顧自己的利益,置員工的利益于不顧,所以員工其他的權益往往也不可能得到保障的,所以我說這樣的公司不能進。
我就見過一家電子廠規定所有的車間員工都必須試工3天,如果3天內員工走人的,就沒有工錢,如果員工干滿3天試工期,試工過后才有試工工資。但除了這個規定外,該公司還不簽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找公司反映簽合同的事,公司就跟員工簽空白合同,并且回收不給員工發放,所以當員工出現勞動糾紛需要維權的時候,往往因為沒有勞動合同而被勞動部門拒絕受理,員工的權益白白的受到損失。此外,該公司還規定加班不足半小時的沒有加班費,至于年休假什么的就更沒有的。所以我們可以通過公司一個不合理的試工規定就能夠窺探公司可能還有其他的不合理做法,當這些不合理的做法集合起來的時候,就損害了員工的很多權益,因此我才建議員工不要進有試工規定的公司。
有試工要求的公司往往員工流動性很大,新員工很難長期的干下去,所以從工作穩定性上講,員工遇到公司試工最好不要進去工作
基本可以這么說,有試工規定的公司必然存在員工流動性大的問題,這是因為凡是那些喜歡實行試工的公司其工作內容往往繁雜且辛苦,很多新員工不適應這類公司的工作,員工只要上手做一下就知道工作的難度,所以容易干一下就跑了,這其實也是為什么公司要執行試工的做法。可正是因為試工的崗位工作不好做,即便新人進去工作,也很可能干不長久,一樣留不住員工。與其如此,還不如從一開始就不進這樣的公司工作,畢竟市場上絕大多數企業都沒有試工的規定,找一份進去就有工資的工作比規定有試工的公司要好得多。
從改善公司用工規矩上來說,員工最好要拒絕試工,這有利于規范公司的用工行為
雖然員工和公司處于不對等的地位,而且員工為了能獲得工作,勢必只能遵從公司的不合理的規定,但員工也有拒絕不合理規定的權利。而且從根本上來說,如果員工事事都聽從公司的擺布,面對公司不合理的試工規定也默不作聲,這樣下去只會讓公司覺得試工是理所當然的,會讓公司更加的膽大妄為,因此員工必須要有所拒絕,不僅要一個人這樣拒絕,還要有很多員工一起拒絕,當拒絕試工的人多了,公司就會重新考慮用工策略,就不會再有試工的規定了。所以從長遠來看,員工拒絕試工,不進這樣的公司工作是在潛移默化的改善公司的用工制度,對規范公司用工行為是有積極作用的。
在我看來,一些公司大搞試工的做法,一來是憑借公司的優勢地位強行這樣做,二來也是勞動部門管理不到位所致,才會讓這種明顯不合理的公司行為長期存在。所以,當一個公司實行試工制度的時候,必然表明這樣的公司存在苛待員工的做法,也表明公司缺乏人性化管理,所以這樣的公司最好不要進。
一句話,我們都知道公司必須遵守勞動法律規定,而公司試工的規定是明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所以員工明知公司違反勞動法律規定還要進去工作,那就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也是對公司的放縱。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公司和員工都必須秉承勞有所得的做法,既然員工為公司提供了勞動或服務,那么公司就天然的要給員工工錢,這是最基本的規則和道義,公司沒有理由和資格不遵守,所以試工的叫法都帶有偏見和歧視的意味,員工為什么還要進這樣的公司工作呢!
如果臨時工還處在試用期的話,那么需要三天到時間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如果臨時工是什么合同都沒有簽訂的,就可以隨時離開了,不用受到公司的約束。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要離職的,要通過書面的方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要這三十天內對離職勞動者的工作進行交接。勞動者離職后用人單位要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在現實生活中,臨時工辭職的問題分為三種,同時每一種情況的離職時間又是不同的:
1、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還處在試用期的臨時工辭職。這樣的臨時工辭職的話應該按照試用期的規定,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臨時工提出辭職三天以后就可以離職了。
2、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且試用期已過的臨時工辭職。過了試用期的臨時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提出辭職三十天以后才可以離職。
3、沒有簽合同的臨時工辭職。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辭職時不受約束,可以隨時辭職并且當場離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臨時工辭職時還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就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辭職當天就可以離職,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擴展資料:員工離職流程: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于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臨時工做三天有工資嗎?要看你是自己不干的,還是老板讓你走的。也不論什么情況,直接找勞動保障局就行。一個老鄉去飯店打工,說好的是幫廚。可到飯店后,下面的人讓他天天刷碗,干了三天,他不愿意干了,小老板說走了不給工錢。老鄉找到當地勞動保障局,勞動保障局工作人員的一個電話,問題就解決了。所以,你想要回三天的工資,要把你打工的這個單位的地址、名稱、單位的電話號碼記住,找勞動保障局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