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幾人_不設監事會監事必須包括職工代表嗎?
特邀律師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2、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一人公司”需要設監事。
提問中的“一人公司”應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57條第2款定義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依據《公司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該節中沒有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結構中監事的規定,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結構中關于監事的問題應當適用《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中第二節(組織機構)的規定。
《公司法》第二章第二節中的第51條第1款有明文規制:“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因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結構中關于監事的問題應當適用《公司法》第二章中第二節的規定,所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監事會或者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順便提一句,關于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在《公司法》第二章中第一節(設立)中的第23條第4項明文規制:“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再結合第二章第二節中第51條第1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的規定——如果在沒有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的情況下想要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那么那家“公司”就會因為“沒有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而無法設立。
一 可以.
二 法律依據
>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擴展資料:監事會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大會執行監督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