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怎么產生_有限公司監事如何產生?有何職責?
特邀律師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所以,有限公司可以設監事會,那么監事是存在于監事會中的。當該公司不設監事會的時候,需要設立1-2名監事。有限公司中必須存在監事。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2、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擴展資料:監事會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大會執行監督職能。
“一人公司”需要設監事。
提問中的“一人公司”應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57條第2款定義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依據《公司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該節中沒有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結構中監事的規定,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結構中關于監事的問題應當適用《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中第二節(組織機構)的規定。
《公司法》第二章第二節中的第51條第1款有明文規制:“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因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結構中關于監事的問題應當適用《公司法》第二章中第二節的規定,所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監事會或者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順便提一句,關于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在《公司法》第二章中第一節(設立)中的第23條第4項明文規制:“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再結合第二章第二節中第51條第1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的規定——如果在沒有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的情況下想要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那么那家“公司”就會因為“沒有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而無法設立。
公司是一個四權分離的組織。所有權、決策權、監督權和經營權分離。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在公司這種組織當中,行使的是監督權。監事的權力來源于兩個方面,一個是公司法明確賦予的權力。另一個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規定的,每個公司的情況都不一樣,為了滿足不同公司自治的需求,公司法明確賦予了公司章程可以做特別規定。
監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