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提交離職被拒怎么辦_辭職受阻怎么辦?
特邀律師
有人說,直接走人,其實這是最要不得的。那怎么辦呢?就要看你在什么“單位”了,單位可是分為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的。
如果你是在企業里,和單位簽的是勞動合同,想辭職那就太簡單了,按說我的做就可以了。泡一杯茶,找個二指寬的紙條,第一行寫“辭職信”,第二行寫“因個人原因辭職XX職位,請批準”第三行署名署日期。寫完把他交給領導就可以了。
一個月后,不管單位同不同意,你都可以辭職走人的,如果單位以種種理由扣你這個,扣你那個的,你直接申請仲裁就行了。再說也沒幾個單位會這么干的,因為員工主動辭職,單位不用給補償金,這是很多企業夢寐以求的。
如果你是事業單位,不是簽的勞動合同,情況就有點復雜了。你還是要先寫書面的辭職申請,但是單位收到你的辭職申請后,理論上是要在3個月內給你回復的,也就是說單位可以拖3個月,當然規定是3個月內是要給你辦理辭職手續的。
但如果你是在事業單位,但是簽了一些規定不能辭職的協議,這就真的麻煩了,你想辭職,幾乎是沒辦法辭職的。比如邊遠地區簽8年,規定期間不能辭職;比如某項重大研究、期間規定不能辭職等。你這是真的沒有辦法的。
如果貿然走人,單位不但可以扣留你的檔案資料、社保、證明、如果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還可以要求你給補償呢。
所以,要根據具體的情形,無論如何都要先走正規手續,如果正規手續不能搞定的話,在企業就去申請仲裁,在事業單位我建議你還是找找關系吧,因為這個才是解決事業單位問題的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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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辭職受阻,肯定是某些方面存在問題。一般來說,只要有合理理由,符合合同規定,單位基本上都會滿足員工的辭職要求。除非有以下幾方面的因素,單位會阻止辭職請求。其一,掌握了單位的科技開發資料,會有泄密的可能。其二,單位出資培養了你,在你身上傾注了大量的財力和物力。其三,合同未到期,而你又是人才,單位還需要你的技術和能力。如果排除了以上因素,單位還是不允許你辭職,你可以找勞動仲裁機構尋求幫助。若是單位依然不放人,那就只能去法院進行起訴了。謝謝!
遞交了辭職報告,公司不批準,怎么辦,要分清楚情況而定。
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等等嚴重違反勞動法的,可以立即辭職,無需公司同意批準。
主動辭職,提前一個月遞交了辭職報告的,一個月后可以離職,無論公司同意與否。
可能擔心離職沒有得到公司同意批準,而工資補償等結算遇到問題,那是另外一回事。如果發生公司因為辭職而不按規定發放工資,補償金等,可以按照一下途徑解決:與公司溝通——向勞動部門投訴——提起勞動仲裁———向法院起訴。如果惡意欠薪時間超過三個月,數額較大,并且嚴重影響你的基本生活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局報案。
當然,如果你的辭職,公司覺得要對你進行真誠的挽留而沒有順利的流程審批,那你也要將心比心,通情達理。既要認真做好當前的工作,做好交接班的準備,又要對公司表示感謝,并積極溝通,得到公司的理解,達到愉快的離職。
你好,我是樂風聞,與你分享職場工作生活心得。
公司不讓辭職給領導辭職信遭到拒收,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該如何處理?首先我們來看一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勞動者隨時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批準,作為勞動者提出辭職來講都是可以離職的。但這里有兩種情況需要說明一下。
第1種情況,公司領導不批準辭職,勞動者正常自行辭職的。如果公司及領導方面拒收辭職信的,你可以通過掛號信或者快遞郵寄的方式給用人單位送達帶有本人簽名的辭職信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保留郵寄憑證作為證據。如果這種情況,公司還是拒絕批準離職的,等辭職通知期滿后,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仲裁解決。
第2種情況,勞動者也可以直接辭職走人,不用向用人單位批準的。這種情況就是你自行辭職并離開崗位。但這種情況屬于違法辭職,存在法律風險。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向你要求賠償的。舉個例子吧,如果王某是某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因個人原因急需離職,但公司領導不同意,王某一氣之下自行離開崗位。由于王某的離開,由他負責的公司項目停擺,造成經濟損失。這個時候他的用人單位是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向他提起賠償要求的。辭職甩手走人,雖然痛快,但是存在法律風險。“要慎行!”
(分享工作生活心得,說真實的話,做真實的事!如果您喜歡我的分享,請關注我!)
種情況為了大家都能夠心平氣和的處理辭職事宜,你最好寫一份書面申請,讓老板簽字,以后等下個月時間到了再離職。
提交30天后 不管批不批都可以走人!
員工提出辭職,公司不同意,怎么辦?
一、相關規定
1、解除勞動關系的要求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私自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公司相關文件: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1)離職申請:辭職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其他離職形式由其直接主管填寫,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1個月申請(以部門負責人簽署后的《員工離職申請單》提交到人力資源部之日起算)。
2)離職審核:《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后生效。
3)離職交接:離職到期之日,由人力資源部通知離職員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所在部門:工作、工具、資料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如交接事項較多應另附清單。
行政部:收回離職人員文件資料、辦公用品、文件柜鑰匙、辦公室鑰匙、電話機、員工證件等相關物品。計算員工考勤(實際工作日截止到通知離職日前一天),由經辦人及人事行政部負責人簽名確認。(行政部門需將收回物品登記在冊)
項目部:收回離職人員項目部業務書籍、軟盤光盤、業務帳號等相關資料,并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IT部:收回離職人員借用筆記本電腦及借用電腦進行配置檢查,并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審核,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總經理簽名確認。
4)薪資核算:
辭職人員統一在每月實際發薪日結清所有薪資。
辭退和開除人員在離職3日內結清所有薪資,如造成公司損失的,在薪資中扣除。由人事行政部填寫《離職員工工資發放通知單》,報給財務部,由財務部統一造冊發放。
二、相關對策
1、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百度上有這樣的解答:根據現行勞動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你可以提前三十個工作日提交書面申請,不管企業批與不批,30天后合法離職。雖然法律講求證據,為防到時公司耍賴,所以你的書面辭職申請一定要用特快專遞、電子郵件或E_mail等有據可查的形式遞交!記住別不服從安排哦!
但是,在筆者看來,沒這么簡單!你不辦理離職手續,難道不好最后那10天或者15天的工資了?
2、根據筆者20多年的管理經驗,筆者認為應該這樣面對。
首先,員工提出來離職,從法律上講,合法,相互選擇嘛!但是,從感情上講,員工理虧,人家辛辛苦苦培養了你,并沒有虧待你,你一拍屁股就走人了!
其次,公司為什么要留這位員工,這位員工一般都是高貢獻的員工。您想想,如果公司主動讓員工離開,還要賠償。現在,員工主動離職,不需要賠償,多好!所以,員工的貢獻和工資的性價比高,公司舍不得讓他走。
3、作為有更好選擇的員工來說,領導不讓走,怎么辦?
第一步,找HR部分,要離職申請書來填寫。
第二步,找領導談,必須找一個非離職不可的理由。比如,老婆懷孕,自己和老婆雙方都是獨生子女,雙方父母年事已高,只能自己辭職照顧老婆。再如,自己的親戚開公司,要自己去幫忙,等等。
第三步,希望領導簽批。同時,主動提出,自己的工作,可以跟小李交接,小李完全勝任。
領導一聽,知道您是專業人士,他只好說:行!等我們招到人了,就讓您走!我們也有難處啊!
大概過了一個月之后,就跟領導說:我非常感謝公司對我的培養,但是,這么長時間了,公司還招不到人,我走不了,心情很煩。其實,你留我沒用!如果公司再留我,我就天天來打卡,不干活。因為,我現在根本沒心情工作。
話說到這一步了,一般來說,領導都會讓員工走人的。
注:如果員工私自走人的話,最后半個月的工資就沒了,去告公司,很難告得贏。如果新單位要自己馬上上班,就跟新公司說,要賠自己半個月的工資,因為原公司不肯放人。
作為公司的高管,一般不會跟原公司撕破臉皮。
確認老板的態度,讓他答復一個準確的時間,同時看看自己是否接受。下面科普下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后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如果要走仲裁程序:
第一,盡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報告,我不知道你在辭職報告中寫了什么,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并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簽就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5、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于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