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公司能罰款嗎_辭職后公司能對員工進行罰款嗎?
特邀律師
不合法。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公司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報酬,若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單位一般情況下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的,這是涉及員工切實利益的事項,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員工大會、員工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并且公示,告知員工,才能對員工生效。因此,原單位對你的罰款,基本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
可以。 勞動者離職后,公司多繳納的社保費用,公司可以要求勞動者補回公司,不然,公司在員工工資里扣下社保費用。 繳納社會保險費亦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勞動者墊付的應由勞動者本人承擔的部分,勞動者應予返還。 用人單位遲延履行代繳義務的,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其他行政處罰,而不應當責令其補繳至實際繳納日止。用人單位繳納的該6個月的社會保險費用因無法律依據,可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主張退回,但其必須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
可以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并接受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行為后,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不得隨意扣押勞動者工資。
在實踐中,多數用人單位為了更有效的實現企業管理,會通過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規定,勞動者違法用人單位相關制度規定時,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罰款。此類做法是不合法了,依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在我國,只有特定的行政享有財產處罰權,有權依法對公民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用人單位作為民事主體,非行政機構,不享有財產處罰權力。
用人單位對員工罰款,或扣扣其工資,勞動者則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六條規定,以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離職,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扣押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舉例說明
張某遲到2小時,公司以張某遲到為由罰款100元,并向張某送達了罰款處罰決定書。公司的罰款行為合法嗎?答案是否定的。
張某可以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書面提出離職,再申請勞動仲裁。公司則需依法支付100元的“罰款”及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那么,對于張某的遲到行為公司應該怎么處理呢?難道就放任其遲到不管嗎?
管肯定是要管的,但不能以罰款的形式管。首先,公司應當依據張某的月工資額度核算出每小時的工資,按照張某遲到的時長扣除對應的出勤工資。其次,公司應當通過《員工手冊》、《考勤制度》等文件規定如勞動者遲到N次,公司有權將其辭退。如此,既能保護勞動者個人的財產權不收非法侵害,也能實現企業的用工自主,以便更好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綜上,公司罰款,員工以依法提出離職,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關注本賬號,了解更多法律資訊。
如果已經離職,那么當事人和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是企業的員工,公司是沒有權利對當事人離職前犯的錯處罰的,有以下幾點看法供參考:
1.員工離職后,已不屬于企業員工.
2.企業沒有對公民有犯錯行為的追溯權利.
3.如果涉及到違法的事情,公司也只能通知當事人協助調查,配合執法機關處理相關事宜.
4.如果不是違法行為,屬于違反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事情.企業已無權再處罰,但可以咨詢.
5.離職前犯的錯,企業沒有發現或發現沒有處理,那是企業自身管理不善,法律沒有給予用人單位
處罰離職后的員工.
6.如果企業單方面對離職后的員工進行處罰,當事人可以不予理采.如果企業非法強制處罰,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或仲裁機構舉報或投訴,不排除到法院起訴企業的非法行為.
因此,綜上所述,員工離職后,企業沒有權利對當事人離職前所犯的錯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