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期間故意犯罪 執行死刑_當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怎么犯罪?
特邀律師
死緩期間故意犯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不需要等到2年期滿才能執行死刑。 《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自己想死,父母和社會再想挽救也沒用,法律不會一次又一次給機會原諒人!
這第照片估計很多人還有印象,是四年前南京發生的一起富二代殺妻案的兇手和愛害人。2012年5月8日,吉星鵬與被害人馨馨(化名,女,歿年22歲)登記結婚。婚后3個月,吉星鵬懷疑馨馨與他人有染,兩人產生矛盾,并數次爭執。2013年4月24日晚,與朋友聚會飲酒時,吉星鵬聽朋友講述馨馨與他人有染之傳聞。次日早晨6時許,吉星鵬酒后回到家中,與馨馨就朋友所述之事發生爭執。爭執中,吉星鵬持菜刀、水果刀對馨馨頭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擊和捅刺數十下,致馨馨當場死亡。據醫生透露,死者身上共有三四十處刀傷。兩人育有一女,4個月大。
這案子由于手段殘忍,特征明顯:富二代、80后、90后,一時轟動全國。
這樣激烈的殺人手段,是很可能被判死刑的,審理此案的南京中院認為,吉星鵬的罪行極其嚴重,論罪當處死刑。但鑒于該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起,結合具體案情,可不予立即執行。最終,南京中院判處吉星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判決對其限制減刑。
熟悉中國刑法的人都知道,判死刑緩刑兩年執行的現實含義不是把罪犯看押兩年后再執行死刑。這種情況名為死刑實際是一種活刑。因為只要該罪犯不找死,兩年過后就可以免死了。
按法律規定,被判死緩的服刑者,只要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再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甚至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還可以直接減為有期徒刑。試想在監獄里服刑的人,有管教,哪那么容易再有故意犯罪的機會?
實際上等于法院給故意殺人的吉星鵬一次活命的機會,只要他老老實實服刑,兩年后就可免死,將來也有繼續減刑的機會。但是但這位吉星鵬確實不簡單,在服刑期間竟然還能犯罪!
在服刑剛剛一年出頭的時候,他又開始作奸犯科了。因一點瑣事與同監服刑人員發生爭執,并多次打人。即使如此,由于沒有構成刑事案件,其實也只是對他對他監獄生活有一點影響,比如禁閉可扣分之類的。
可這些措施顯然不足以給他威懾,在服刑期間他五次暴力傷害其他犯人,致兩人輕傷,更重要的是第一次致人輕傷是發生在緩刑考驗期之內!剛才我們說到,死緩考驗期間如果不故意犯罪就可免死,反過來說,在死緩考驗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而就在司法機關對此次致人輕傷的行為進行司法調查期間,他竟然再次傷害其他犯人,又致人輕傷。對此,南京中院認為吉星鵬實屬“不堪改造”,并于今年11月下旬以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吉星鵬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吉星鵬已經上訴,該判決尚未生效。一旦判決生效,將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撤銷緩刑,對吉星鵬執行死刑。
有人說是不是吉星鵬因為殺妻后悔,一心求死所以才會有這樣的行為?
我認為絕對不是,如果真的因之前的行為后悔,有求死之心,當初即使不能立即自殺,審判的時候應該也有機會讓法院直接判決死刑。如果說想死而法院沒有判決死刑,非要以服刑期間再犯罪的方式求死,服刑后可以立即實施這樣的計劃,而他是在服刑一年后才發作開始打人的。而且,在法院判決其構成故意犯罪后,如果真求死就應該不上訴讓判決趕快生效,而他的選擇是不服判決上訴。
綜合這些情況來看,他并不是有悔意求死,純粹是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和行為,換句說話,這純粹是自己作死!天作孽猶可恕,自作孽不可活!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于悟空問答)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個特色。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對其實行勞動改造。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死緩犯人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死緩犯人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死緩犯人在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并不必然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才好被執行死刑。
如果故意犯罪,沒有被執行死刑,其緩刑期重新計算。
為何對有的死刑犯設立緩刑期?
用法律講,就是對犯罪分子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什么樣的情況屬于必須立即執行的情況,屬于法官的裁量范疇。
這一制度沒有法律淵源,其來源于建國初期對反革命分子鎮壓的運動中,適用于那些沒有血債、對國家利益的損害還沒有達到最嚴重程度的反革命犯罪分子。
兩年說白了就是個過度,家屬原諒了,改判無期,表現好了改判無期,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的年代過去了,平白無故殺害他人的這種人就不能原諒跟同情,被抓了覺得可憐了,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早去干嘛了,像這些人就應該死刑立即執行。